計算機軟體行業規範

計算機軟體行業規範
起草人中國系統分析師顧問團沈東海
目前軟體行業存在著一定的不規範,從業人員跳槽頻繁對企業造成較大損失、企業加班不斷而員工又得不到合法的加班補貼、發包單位和研發單位以及研發單位之間利益衝突時有發生,軟體技術路線比較隨意等等,阻礙著國內軟體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而專業術語命名混亂、惡意代碼時間鎖等也不少見,不但影響了軟體的使用者,也嚴重阻礙了軟體從業者自身的發展。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軟體行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軟體從業人員權利、保障軟體企業合法權益、保證行業秩序以及為其他行業和單位提供更好的軟體服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智慧財產權法、契約法等,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各軟體企業、單位內部的軟體設計、研發、監理、審計等部門以及其他和軟體研發相關的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從業人員實行執業準入制度,項目經理、系統架構師、系統分析師、軟體工程師、資料庫工程師、網路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程式設計師等,與軟體相關的崗位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具備從業資格的方可上崗,具體考試科目分為軟體技術基礎、軟體法規與職業道德規範。從業資格由行業協會統一管理,實行年審制度。
第四條、對單位實行軟體研發營業資格制度。
第五條、軟體行業實行成果共享、責任共擔制度,按公平原則分享分擔。本規範所指的公平,是指由利益無關者分別從各方角度出發,為實現各方的利益較大化,所採取的平衡方案(下同),含股權、軟體智慧財產權的後續收益繼續分配和責任追究等。
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應當堅持愛崗敬業、誠實信用、服務行業、奉獻社會道德規範。單位應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的工作安排,為發包方提供合理的服務。
第七條、軟體行業實行行業自律制度,從業人員必須加入行業協會,受行業協會的監督,行業協會統一進行獎懲管理。
第八條、對執業人員、單位和發包單位實行徵信統一管理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作為選單位、招人才、接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軟體行業實行統一的軟體規範,具體可以結合行業規範統一專業術語、文檔編寫、變數命名、代碼風格等。行業協會提供設計樣例和提供解釋服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的軟體制度,明確各崗位人員的權責。(企業是執行規範的基礎)
第十一條、不得強迫和變相強迫軟體工作人員加班,或者以各種名義、方法要求員工自願卻不給加班補貼(例如故意縮短工期、少估工時、裁員等);按規定加班的,加班補貼不得低於《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為維護員工利益)
第十二條、各單位在招投標、契約締約過程中,不得誇大項目實現的複雜度、技術難度或以其他手段擴大自己利益、減小自己責任。對項目成本、工作量等的確認估計應當保持謹慎客觀,不應高估或低估。(為維護各方權益)
第十三條、軟體從業人員、軟體研發單位不得通過設定時間鎖、邏輯鎖或其他惡意代碼等方法,來限制發包單位的合法權力,或對其他合法使用者構成潛在風險;發包單位不得以待驗收等原因不付、少付或延期支付項目款項。(為維護各方權益)
第十四條、軟體具體技術套用應當堅持簡易原則,產品簡單易用,過程簡約高效。(行業整體效益)
第十五條、軟體行業實行智慧財產權共享度制度,在團隊項目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屬於整個團隊所共有,在單位工作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屬於整個單位所共有,行業協會對發明者予以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成果共享)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素質。對軟體人員實行崗位教育、繼續教育,具體由行業協會負責落實。(員工發展)
第十七條、軟體行業實行第三方審計監督制度,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分離制度;內部實行獨立的評估制度。(獨立制衡)
第十八條、為軟體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或者比較出色地完成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對軟體行業發展發展有益成果的,獲得和軟體相關榮譽的,均記錄徵信系統。(公示公信)
第十九條、對軟體從業人員實行職業病保障制度。(員工利益)
第二十條、對由軟體造成不良後果的,實行單位、軟體研發相關者(含設計者、編碼者等)、銷售者、傳播者、提供者連帶責任制度。本規範所指的不良後果,是指不符合公平原則,或者雙方期初約定相差較大的不利後果,給單位、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下同)。
罰則
第二十一條、對編寫惡意代碼或其它導致了不良後果的軟體人員,後果比較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3年內不得從新取得執業資格;對前者授意的單位,吊銷其營業資格,並禁止其再次取得營業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後果特別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不良後果造成者同樣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合理估計等從而導致對某一方造成不公平後果的,所有涉及造成不公平後果的人員、單位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類處罰,一律記錄徵信系統,在行業協會內公布,並向社會公示。
附則
第二十四、本規範由計算機軟體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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