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盜版分析

在高唱“知識經濟”口號的今天,我們深刻地認識到了我們正處於一個偉大的歷史轉折點。在這個歷史階段,傳統的生產方式已經做出了巨大的調整。計算機的大規模套用,揭開了歷史進程的新篇章。隨著計算機的廣泛使用,電腦程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體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在這個發展過程中,毫無疑問並不是一帆風順的,這其中也相伴著一些“雜音”,盜版就是這樣的一種“雜音”,而本文就是來討論這種現象的。

計算機軟體盜版的法學分析與法律規制

作者:孫麒(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法學碩士)
序言我為什麼要選擇計算機軟體盜版現象作為研究對象
同時在更深層次的意義上,我們也認識到知識經濟使我們全球所有人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聯繫方式都有了深刻的改變,由原來的相隔千萬里到如今聯繫緊密的“地球村”,人們之間已經越來越親近,國家與國家之間聯繫也越來越緊密,而在這一切過程中,知識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智慧財產權在其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正如著名的未來學家托夫勒指出的那樣:“全球性的競爭至少意味著,我們不可能再回到生產流水線時代的一致性,一律性,回到官僚和體力型的經濟。但是,第三次浪潮不僅僅是個技術和經濟學問題。它涉及到道德,文化,觀念,以及體制和政治結構。總之,它意味著人類事務的一場真正的變革。”他還指出在社會範式這些方面的變化,也必然在法律上有所反映;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在適應這種社會發展的同時也肩負著促進經濟與社會長足進步和發展的使命。
所有這一些似乎還只是昨天未來學家們的敘述,但是在今天已經深深地影響了我們的生活。我們的報紙,雜誌,電視等等媒體對軟體問題,盜版問題的不停報導,學術雜誌,科學論文對於盜版問題的長篇研究,現實生活中針對計算機軟體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使得本人對於這一個問題產生了極大得興趣。在這兒,我就系統的給出本文寫作的原因和依據。我將分為兩方面來進行論述,巨觀和微觀層面。
巨觀層面因素
1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首席談判代表,中國與美國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小組首席代表,對外經濟貿易部副部長龍永圖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每次必談到在這些談判中智慧財產權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隨時可以使整個談判過程觸礁。他本人最為費心費力的也就是這個核心問題。
2我國在出版的所有記錄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的書籍中都記錄了以下的事例。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代表,原外經貿部部長,現國務委員吳儀在一次與美國代表談判時針鋒相對,美國人的說法是:“我們正在與小偷談判”。意指中國盜版現象嚴重,而吳儀則指出:“我們是在與強盜談判”。意指美國曾經對中國的搶劫文物的暴行以及在整個WTO談判中美國方面的強盜習氣。
3根據美國軟體企業最大的遊說組織商業軟體聯盟(BSA)最新的統計數據,中國2001年的軟體盜版率達到92%,僅僅低于越南94%的水平。以下依次是:俄國87%,印度70%,台灣53%,日本37%,美國25%,這樣的數字完全有理由讓人對中國的軟體市場表示憂慮。然而BSA亞太地區高級官員傑夫瑞海地卻並不將中國的軟體市場一棍子打死。過高的軟體盜版率確實與中國希望成為高技術經濟強國的期望相去甚遠,但他認為中國的軟體盜版行業正處於守勢。這種樂觀的估計來自與上年的數據對比。中國2000年的軟體盜版率曾高達94%,這表明中國正在向好的方向發展。中國已經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打擊盜版軟體。海地表示,他們相信中國政府已經認識到軟體產業對整個經濟的價值。他們確信,中國的軟體盜版率將進一步降低。
思科訴華為侵權案已經占據了近期報刊新聞的頭條。人們開始擔心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正當兩家企業在美國展開較量的同時,海地等亞洲的行業專家們普遍認為中國正大力擺脫盜版的名聲。在這兒我們說明BSA是一家包括蘋果、思科、戴爾、惠普、IBM、Intel和微軟等成員在內的行業聯盟,他們多年來一直在遊說中國打擊盜版。
4中國在近期針對軟體和軟體盜版問題所做出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
•2001年,中國修訂了著作權法,確立了遵守國際著作權保護標準的基本原則的著作權保護體系。修訂後的著作權法還可以幫助中國徹底執行相關的條約以及對網際網路著作權作品進行最低標準的保護。
•2002年,中國正式實施了著作權法並對其他與軟體相關的法規進行了修訂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2002年10月12日,高等法院發布一項司法解釋,使用盜版軟體的企業將受到民事懲罰。這對於BSA提出相關訴訟提供了法律基礎。海地表示,“現在我們有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了。”
這些措施已經在產生效果。2002年下半年,中國警方對上海兩家使用盜版軟體的企業進行了搜查,並最終與BSA達成民事和解。海地沒有說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但他表示,兩家公司“為此支付了數萬美元”。這在中國已經是一筆可觀的數字。目前,BSA正在中國另外幾個城市展開類似的民事法律行動。上海法院在11月14日做出的一起美國Autodesk公司勝訴的軟體盜版判決中,被告企業被罰6萬美元,這已經是中國著作權法規定中的上限。
微觀層面因素
1.最直接的微觀因素無疑是本人於2002年1月7日購買了一台桌上型電腦。在接下來的裝機過程中,我不得不購買大量的軟體,例如OfficeXP,Arcobat,NortonAntivirus等等。然而,這些軟體的價格大大超過了我的想像。在零售市場,一套OfficeXP的價格為3999元人民幣(約合480美金)。眾所周知的事實是中國最發達的城市上海的人均GDP是3100美金。這就意味著一個人要花掉其1/7的年產值才能購買一套正版的OfficeXP軟體,顯然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是什麼東西造成了這個令人驚奇的鴻溝?這是一個使我產生了興趣的問題。
2.更令人感興趣的是下面一個事實。在本人身處的法學院,應該說這兒的著作權意識應該比普通大眾更為強烈。然而作者也不無遺憾的發現:周圍的同學在盜版問題上更為關注的他們購買的盜版軟體是否與自己的計算機相兼容。同時,本人在上海一起讀書的同學,周遭的同事在本人的相關調查中對於盜版問題也是無法給出一個滿意的答覆。本人的數據是:在所有的軟體中,只有“豪傑影院”和“金山詞霸”是正版軟體,其餘的15個軟體均為盜版,本人的正版率是10%強,而周圍同學的正版率更低。對於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我們學法律的同學是否能夠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在論述自己對盜版要做研究的巨觀因素和微觀因素之後,我將順便談到在本文中為什麼選取長寧區某些立法,執法和司法相關活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這也是由於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首先是受制於本人有限的資源,包括研究資金以及本人的研究經驗兩個方面,我已經無法承擔更大範圍內得研究了。本人的研究經費有限,但更為重要的是本人發現在調研過後的論文表述階段,本人的經驗無法承擔。如果選取更大面積範圍的話,本文將淪為一些具體數字的堆砌而無法顯示作者想要強調的盜版現象產生的法社會學原因等等。同時由於本人也鬱悶地看到在這方面感興趣的同行並不多,在資料的收集,法理的分析,社會學的探討各個方面無疑就有著先天的不足。因此更大範圍內的樣本選取作者並沒有進行。
2.作者本人就讀的學校位於上海是長寧區。按照上海市政府和上海相關媒體的論述,長寧區在整個上海區縣中處於中游偏上的水準,無論是從人均工資水平,生活環境,思想意識等方面都處於上海的中等水平。因此,選取長寧區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毫無疑問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3.不可忽視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在隨後的論述當中,我們將會看到在我們國家,行政執法部門是一個非常強有力的機構。在盜版問題上比較有發言權的無疑是各個基層的文化稽查大隊了。本人很幸運的是在本文的調查過程中獲得了上海市長寧區文化稽查大隊的大力協助。長寧區文化稽查大隊負責整個長寧區的盜版管制。
第一章軟體盜版的定義和特徵以及我國對於盜版研究成果概述
第一節電腦程式(即軟體)的定義和特徵
1946年在美國賓夕法尼亞MOORE電子工程學院製造完成了世界上第一台電子計算機,科學家給它取名為“ENAIC”。在今天的眼光看來,這台電腦無疑是一個笨重而臃腫的機器,由1。8萬個電子管,1500個繼電器組成,占地面積150平方米,耗電量每小時150千瓦。這是一台實驗室內的機器,但是它的問世標誌著人類科學技術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同時,隨著計算機硬體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其體積越來越小,速度越來越快,功能越來越完善。與此同時,硬體的發展也不斷的推動了軟體技術的發展。在此,我們先來看一下電腦程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計算機軟體的定義是什麼?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條對軟體作了一個完善而嚴密的定義,並且在隨後的第三條作了解釋。同時,我們必須確認這個定義和它的相關解釋是符合1978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頒布的《保護計算機軟體的示範法條》的定義的。按照我國的定義:計算機軟體是指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而電腦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程式,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言序列。在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1程式是可以在計算機內執行的2指令是構成程式的最小單位,程式是若干指令的組合,而指令就是要計算機完成一個基本操作的命令3程式的表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用計算機能夠接受的代碼編寫的二進制指令方式,第二種是用某種符號或者語句編寫的代碼方式。作者這么詳細引用計算機軟體的定義主要目的是想使本文下面的討論都建立在一個大家意見都一致的“平台”之上,因為我們在下面的討論之中,將會發現很多的問題其實都與我們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相關,所以在本文的起始階段我們有必要使用一個在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一個概念。
早期的電腦程式具有實用,單一的特性,即程式設計人員以自己的計算機為依託,編寫解決某個實際問題的程式,這個程式只能在特定型號的計算機上運行解決某個實際問題,因為不同的計算機有不同的指令代碼。而在上世紀50年代中期,美國首先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個計算機通用語言“FORTRAN”,用該語言編寫的程式可以在配置有FORTRAN編譯系統軟體的所有計算機上面運行。計算機語言系統解決了依賴於硬體及指令代碼的問題,解決了程式在不同型號計算機上運行的兼容性問題。但是同時在編寫程式上還有兩個困難,第一是不同的計算機所配置的輸入輸出設備不同,第二是這些不同設備的使用方法有著極大差異。為了解決這些問題,50年代末期一個名為“作業系統”的軟體應運而生。這也可以說是我們今天普遍使用的“WINDOWS作業系統”的前身吧。在此之後,作業系統已經成為計算機系統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結束本段的敘述之前,我們有必要做出如下的總結:計算機之所以有今天這樣的發展,除了硬體發展之外,主要是語言系統與作業系統的發展。而在計算機語言系統與作業系統迅速發展的背後,就衍生出了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一系列問題,其中的核心問題便是“盜版問題”。
第二節計算機軟體盜版的定義以及六種盜版形式
我們在這一節進入計算機軟體盜版的層面。在對它做出各種實質性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明確有關盜版的定義,盜版的幾種形式,盜版各種形式大概的比例,使用者的情況,當然所有這些還只是“盜版”表層次的現象。
根據我國於1991年6月4日國務院84號令發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之中第四章“法律責任”中第三十條的描述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且可以由國家軟體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也就是說,這一個條款就是所謂盜版(即侵害軟體著作權)的八種形式。這八種形式包括: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發表其軟體作品;2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3未經合作者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4在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或者塗改他人開發軟體上的署名;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他合法受讓人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6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複製或者部分複製其軟體作品;7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人同意向公眾發行,展示其軟體的複製品;8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人辦理其軟體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這些就是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對於盜版形式的描述,它是十分抽象的,套用的是法律上嚴密的權利義務責任的語言,它是我們現實生活中各種盜版現象的法學本質特徵的描述。但是對於我們的現實生活以及本文將要引進的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而言,我們採用下面的論述形式,論述相關例子的時候將會更加簡潔。
根據國內外已經達成一致的看法,通常我們將未經授權,對軟體進行複製的行為,簡稱為軟體盜版。(請注意這是世界各國普遍使用的關於盜版的定義,由此我們可以把相關問題的討論建立在“世界範圍”這個平台之上。這也印證前述的計算機軟體的發展歷程和未來趨勢)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場合和侵權方式的不同,我們把軟體侵權行為歸納為六種不同的類型。這六類軟體侵權行為所採取的手段、使用的載體和途徑、產生的危害各有特點。
1、企業盜版是指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系統中使用軟體。這一類型的軟體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企業和機構內部。其構成軟體侵權的要件是侵權行為的主動性,主動地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系統中使用軟體。企業盜版可能表現為多種形式,通常是未經授權地將一個軟體程式拷貝至企業內部所有計算機上;或將某合法軟體放到伺服器上讓超過許可數量的用戶使用。必須注意的是,即使軟體程式是合法的(即擁有正當許可),複製和使用這些額外的拷貝或允許他人超過許可的數量進行使用也屬非法行為,也構成了對軟體廠商的權益的侵犯。根據有關方面的資料顯示,軟體產業一半以上的損失是由於企業盜版行為造成的。事實上,企業盜版行為是與其他盜版類型相互關聯的,因為企業是盜版軟體產品的“最終用戶”,例如,某公司可能購買預裝有非法軟體的計算機,或購買裝有非法軟體的光碟,或從Internet下載非法軟體用於其內部計算機系統。在上述的每種情況中,該企業都不一定是向公眾提供非法拷貝的製造者,但是它參與了非法活動。企業並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散發和販賣盜版軟體,但它的行為的確侵犯了軟體廠商的利益。企業盜版行為的危害是深遠的,因為它是軟體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在轉變為社會生產力的關鍵環節發生的。由於生產要素資料獲得的非合法性,導致生產力評估和測算的不準確和不可比性。表面上看盜版行為似乎是少花了錢,但卻使企業的生產要素投入陷入了失控狀態,生產管理必然處於混亂之中。對於軟體廠商而言,則是從根本上截斷了對軟體的需求,也截斷了軟體企業的利潤來源。
2、硬碟預裝盜版一般發生在計算機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身上,他們在計算機上預裝未經授權的計算機軟體,並將其免費奉送,以吸引用戶購買計算機。硬碟預裝盜版還可以轉變為其他形式的存儲介質預裝盜版,比如預裝在存儲卡上免費提供給用戶。實際上,硬碟預裝盜版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消費者進行欺騙。一般來說,消費者在購買一種產品和服務時,首先假定它購買的不是贓物,也就是說購買的產品的所有構成部分和附贈部分都具備合法性。預裝盜版會使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參與了軟體侵權活動。他們使用這些軟體是不合法的,作為消費者其權益得不到保護,甚至可能處於被追究和處罰的地位。正是這種硬碟預裝盜版行為,使得預裝有合法軟體的計算機和沒有預裝軟體的計算機在價格上區別不大,軟體的價值被忽略了。這將窒息軟體產業的發展,而離開了軟體,計算機硬體的發展最終也會停止。
3、軟體仿冒盜版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手段最直接的軟體侵權行為。利慾薰心之徒製造和銷售看似合法軟體產品其實是仿冒的軟體產品,利用正版產品的質量和信譽獲得巨額利益。這種盜版行為直接掠奪正版軟體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利潤。這種侵權方式的危害性是明顯的,也最為社會公眾所認識。各國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法律都對這種侵權行為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和規定處罰條款了。一般情況下,這種侵權行為是多種軟體侵權行為中比較容易受到起訴追究的。各國的反盜版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針對這種盜版形式的法律是比較完善的,社會公眾和工商界對此也有較為一致的共識。因此這種盜版行為雖然比較惡劣,但還算比較容易控制。
4、光碟盜版就是指CD-ROM或可刻錄光碟的生產商將多個電腦程式複製到一張光碟上,並以比正版軟體價格低得多的價格出售整張光碟。根據相關資料的記載,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盜版光碟的出售方式已經日益趨於分散,採取走街串戶方式。從事盜版光碟銷售的多為外地來京打工的人員,以婦女居多。許多帶著孩子的婦女則從事黃色淫穢光碟的銷售,並以孩子為逃避公安機關懲罰的擋箭牌。在外地,甚至包括浙江杭州、重慶等大城市,大型的電腦商城都有大量櫃檯公開銷售盜版光碟,其泛濫之勢需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這種盜版行為的猖獗程度往往與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部門的打擊力度直接相關。這種現象使我們得出一個結論,目前我們打擊盜版的手段比較有限,打擊力度不夠,對於盜版行為缺乏完善有力的法律措施,僅靠“治標不治本”的行政措施已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5、網際網路盜版是指盜版者在Internet的站點上發布廣告,出售假冒軟體或彙編軟體或允許下載軟體產品(有時需付費方可下載)。這種盜版形式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和普及出現的,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網際網路盜版不僅侵害了軟體生產上的利益,而且也阻礙了網際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以B-C模式的電子商務為例,軟體商品是最適合通過網際網路進行銷售的商品之一。網際網路軟體盜版則使這一非常有前途的電子商務模式難以順利啟動。以上的五類軟體盜版行為在現實中是互相關聯和變化的,經常會產生很多組合形式。有關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曾對各種盜版形式對軟體產業造成的損失大小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企業盜版行為是目前最為嚴重的盜版形式。第二種損害最大的盜版形式是硬碟預裝盜版。仿冒軟體也是軟體業和消費者所關注的,因為消費者被誤導並相信他所要購買的軟體是合法的並為此支付全額價錢,以為自己購買了正版產品。目前仿冒軟體仍然處於增長的勢頭。另外,雖然網際網路盜版排在最後,但隨著電信系統頻寬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網際網路盜版正在以驚人的速度蔓延。除非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否則在不久的將來,網際網路盜版對軟體業造成的損失將超過包括企業盜版在內的其它所有形式的盜版。
6不同個體,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在開發,編寫軟體時的盜版問題。最明顯的就是在性質比較類似的計算機軟體公司,在開發功能比較相類似的軟體的時候,以及隨著計算機軟體從業人員的流動,在他們開發相關的軟體的時候,怎么樣來避免侵犯到其他人的著作權。相對於上述的五種盜版形式,這種盜版形式由自己的特點,那就是隱蔽性更強,要判斷它在某種程度上需要專業知識的配合,這就給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都提出了新的課題。同時,由於它是在“源頭”上進行的盜版活動,它的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視的。
第三節我國對於盜版問題的研究概述
盜版問題在我們國家的突出存在,以及盜版帶來的不可估量的損失,使得人們不得不對盜版問題形成重視,並且採用各種方法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許多學者,教授,研究人員從各自不同的專業領域對盜版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突出的當屬經濟學,法學,社會學三個領域。這三個方面不僅和作者下面要引進的法經濟學和法社會學的理論工具有聯繫,而且它們三者本身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盜版這種複雜社會現象的某個本質的特徵。因此,毫無疑問的是對於盜版研究成果的概述將分為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三個領域,當然,在盜版巨大研究成果的背後,我們也應該看到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要引進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理論工具的初衷,那就是盜版作為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對它做單方面的考察總是有失偏頗的,我們要在經濟學,社會學,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的法學中來討論和解決盜版問題。

盜版問題法學方面的研究概述:
1立法理論方面成果概括:
對於盜版問題的法學研究,目前的總體情況是已經從原先的關於著作權法的原則和立法體系的討論深入到了針對計算機軟體這種特殊的規制對象某些細微環節的探討。
在90年代初,盜版研究的主要課題是我們如何確立計算機軟體的保護體系,這時候爭論的焦點在於採取那種立法保護模式?是採用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模式,還是以傳播者為重點採用鄰接權的立法保護模式為佳?在採用著作權法律保護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時候,針對上文提到的各種盜版形式,尤其是比較隱蔽的第六種盜版形式,該採用什麼樣的原則?這也就是所謂的“思想—表達同一性”原則和“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之爭。
正如我們在本文開頭所敘述的計算機軟體的定義時所說的那樣,計算機軟體包括電腦程式和文檔兩個部分。文檔是用自然語言或者其他形式化語言編寫而成的,自然是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對於電腦程式,因為A電腦程式是由字母,數字,符號按照約定的規則組成,並且它能夠被固定在某種傳播介質上面,對它進行盜版主要是採取複製,演繹的方法,這些恰恰是著作權法明文禁止的對象。B著作權法保護有自己的優點,例如它有利於在國際範圍內統一保護,取得著作權的手續簡單,費用低廉等等,所有這兩個理由使得現在世界範圍內採用著作權法的模式保護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國家達到了50多個。
當然,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時候,目前各國在原則上有一點微弱的分歧,主要是“思想-表達同一性”原則和“思想-表達二分性”原則之爭。所謂“思想-表達同一性”原則是指對於同一思想,因受語法,辭彙或者其他外部條件的限制,只存在唯一或者極為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作品進行保護,禁止他人使用這種表達,必然導致禁止他人使用和表達一一對應的思想,因此對具有“思想-表達同一性”的表達不予以保護。所謂“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是指對於相同的思想,由於作者對客觀事物的認識並不相同,文字表達的水平並不相同,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可以產生完全不同的表達。這種表達是作者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們在這兒引用的兩個原則毫無疑問看上去是差別巨大的,但是在實際環境中還是有一定判斷難度的。因為這裡面還牽涉到一定程度的科學知識,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科學素養。
在討論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時候,我們看到計算機軟體技術最早起源於美國,而且就現階段來說,美國的計算機軟體技術也是處於世界前列。很多人在總結其中的原因時,除了對他們巨額的科學投入,高科技人才的大量引進,美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西方人固有的科學至上的觀念之外,都會驚嘆於他們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完善。當然,在美國本土之上,盜版現象也是層出不窮,但是它的模式,它的預防手段仍然是世界各國值得借鑑的。因此在許多著作中都對美國的軟體盜版的著作權模式和它的實踐歷程做過總結。
美國是一個判例法制的國家。通常,人們將美國關於程式著作權糾紛的案例分為四代。1981-1984年,以APPLE公司訴FRANKLIN公司案為代表的一批案例。在這個案件判決時,法官旁徵博引,充分論證了目標代碼,作業系統和固化在ROM中的程式的著作權性。這兒就和我們上面所說的第三和第六種情況有所類似。1985年,美國法院審理的以WHELAN公司訴JASLOW公司案為代表的一批案例為代表構成的第二代案例。在這一個階段,美國判例法主要是圍繞著如何在程式作品種劃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問題展開的。這些案件將著作權法對程式的保護範圍從表達延伸至程式的結構,順序,組織(根據英文縮寫,簡稱SSO原則)。當然,在這一個階段的案件當中,時常發生的是關於我們上面討論的思想-表達原則兩方面的不斷較量。同時,這一個階段最顯著的是大量引進了關於著作權侵權的問題。1986-1990年,以LOTUS訴paperback公司為代表的案例構成了第三代案例樣本。在這一個階段的審理過程中,美國法院把著作權法對程式的保護範圍也進一步擴大至用戶界面,從而更遠離了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在這個保護範圍外延擴大之後,引起了人們極大的質疑。在隨後的第四個階段,也就是從1990-現在,以CA公司訴ALTAI公司為契機,美國法院提出了抽象檢驗法以取代先前確立的WHELAN規則。
相對美國關於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手段與方法,我們可以的出以下結論:1美國司法界的實際做法始終和立法界對軟體實施著作權保護的觀點相吻合。判例法上出現的分歧並不是法院使用兩種法律模式所導致,而是由於主審法官採用不同的侵權依據所造成的。2軟體的思想和表達之間的劃分是司法界解決軟體糾紛的核心問題。3造成軟體糾紛的另一個原因是軟體作為新興技術本身帶來的問題,如目標程式,作業系統的不同特性。
在90年代後期,在前期的對於著作權法,鄰接權法律保護體系的討論結束以後,研究人員對於盜版問題立法理論討論進入了第二個層次:那就是針對我國已經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多角度的探討。由於對盜版形式的討論具有比較顯著的一般性,研究人員已經取得一致意見,成果就是我們上面引用的幾種盜版形式。這時候討論的焦點是違反相關《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方面,如何規定相關法律責任的取證程式,如何確認民事責任問題,例如關於賠償數額的規定,還有就是盜版的刑事責任問題,在相關的案件中如何根據犯罪構成要素來確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等等。對於民事責任賠償數額上的確定,有些專家就提出了對於著作權被損害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應以盜版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為尺度,因為侵權人主要是利用盜版來進行非法牟利。還有人提出要以版稅來確定賠償數額,因為它不僅容易進行計算,並且由於它是占在被侵害人的角度上來看盜版問題就能更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樣的,在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中,有很多學者就犯罪主體(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等),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見,由於本文篇幅所限,這裡就不再贅述。
2執法,司法理論方面的成果:
關於盜版問題的研究在這兩個方面也有許多的成果,特別是在執法方面。許多論文從執法隊伍的法律構成,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執法隊伍在整個著作權法律保護系統功能中的定位,目前軟體盜版市場執法中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甚至於執法隊伍本身的法律觀念,操作程式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例如:在執法隊伍的法律定位方面,我們國家過於依賴行政執法隊伍,主要是運用行政執法手段,由於相對應的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律地位較低,造成了在整個行政執法中法律手段效力不高,法律取證責任履行困難,執法的長期效應難以體現等等。有很多的專家,學者在這個方面甚至於有這樣的一種觀點:應該說計算機軟體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說是有效率的,目前盜版橫行的主要一個方面原因就是執行相關的著作權保護法律法規不力。在司法審判方面,應該說目前進入到司法程式中牽涉到計算機軟體保護的實際案例並不是很多,其實踐也是主要按照立法爭論的焦點在轉移。
盜版問題經濟學研究方面的研究概述:
在盜版問題的經濟學研究方面,許多研究人員運用個體經濟學的許多工具做了大量的探索。這方面罪主要的成果是有以下兩點:1運用高等數學的工具對於軟體價格確定的經濟學分析。例如:復旦大學石磊教授運用經濟學中的“豪特林模型”分析了盜版軟體的價格形成,消費者剩餘構成等方面。這方面的數學模型的理解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我們作為主要是對盜版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切記他們的結論對於我們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盜版使得正版品的價格降低,減少對正版品的需求量,減少正班產商的利潤,增加消費者剩餘,降低了企業對於研發的投資等等。根據這些因素,我們就可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調整措施,這一點將在最後一章法律解決方法中給予詳細的敘述。2運用博弈論的工具分析盜版市場中盜版廠商和正版廠商的競爭策略,它的結論是博弈論從監督成本的角度論證了盜版市場存在的理由,這樣的話,我們在相關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規中就可以根據這樣的結論和手法去規制盜版廠商。經濟學的研究目前僅僅限於這兩個方面,但是它值得我們進行進一步的跟蹤調查。
社會學的研究概述:
這方面的論述目前是最多的,但是必須說明的是很多論述集中於盜版形成的原因和社會危害後果分析,由於採用的哲學方法論和社會學具體理論不同,論述也有一些差別,但相對於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來說,各種論述中的差別並不大,因此這兒也不再贅述。在下面的法社會學中我們會有比較詳細的論述。
盜版問題研究的不足:
雖然我們在盜版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我們的研究也不是非常深入和全面的,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各個學科之間的界限非常明確,而需要其他一些學科作為理論基礎的法學在規制盜版行為方面對於其他學科成果的吸收和消化也是不完善的。經濟學的研究局限於盜版產品的定價,廠商之間的博弈分析,對於由此引發的後果及他們之間的行為規制則基本上沒有論述。社會學的研究則局限於盜版的社會原因和危害後果,而針對這些原因和後果可以採取的法律手段是什麼則無論述。法學往往集中於著作權法保護原則,具體手段和法律責任的認定,而沒有從源頭上進行對盜版的法律規制提出自己的創見。盜版作為一種複雜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思想現象,必須從以上的各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全面透徹的研究。正是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下,作為一篇盜版現象法學研究的論文,本人萌發了用把法和經濟學聯繫起來的法經濟學,法和社會學聯繫起來的法社會學方法引入到盜版問題的法學研究中來,對盜版問題能做一些研究,並且試圖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對於盜版問題的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的解決方法。
第二章盜版問題成因與後果的法經濟學分析
第一節法經濟學方法的引進
毫無疑問,法律是規制人們行為活動的規則,按照法理上的分類,法律把人們的行為規範成為以下三種:授權性行為,禁止性行為,義務性行為。法律就在這三種行為之內給予不同的規制。例如前述的權利義務配置等等。既然我們承認法律是對人們具體行為的規制,我們就應該毫無疑問的看到它與人類行為選擇之學的“經濟學”上的聯繫,也正因為有這種行為上的聯繫,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由美國法學界開始了一場席捲全球的“法經濟學”風暴。代表人物有著名的RichardPosner法官,美國UIUC大學的ThomasUlen教授和美國Berkeley大學的RobertCooter教授。作為一門已經比較成熟的學科,法經濟學建立了自己的邏輯體系,價值觀體系,分析方法的體系。對於法經濟學,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它本身的一些理念性的特徵,然後作為一種工具運用到我們對於盜版的研究活動上面去。因此,在這兒對於法經濟學理念的論述以及其具體外化到我們所要研究的盜版問題上面去的話可以劃分為以下3個問題層次:
1.經濟法是用法律的準則和價值觀分析經濟問題,強調的是公正,而法經濟學則是使用經濟學(主要是個體經濟學)的準則和價值觀判斷研究法律問題,強調的是效率。由此可見,我們也要對我們的相關的針對盜版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作出是否符合效率的判斷。
2.在所有的“法經濟學”研究中,有三個最基本的理念或者說是假定:1不同當事人對於權利的不同估價是權利發生交易的源泉,因此只能從交易的結果(雙方得意總量)即事後談判權利的界定來確定效率。2所有的制度和規則(包括法律)在履行過程中都會給當事人或者行為者帶來收益和成本,因此可以運用經濟學的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條件來解析法律,描述和評判法院和當事人的行為和實績。3界定明確的權利有助於交易從而有利於實現效率,因此交易成本成了制度選擇和制度改革的規範。具體而言,這體現為三個法經濟學基本理論:“談判理論”,“局部均衡理論”以及“交易均衡理論”。這一段基本假定其中蘊涵的最顯著的一個問題就是盜版軟體和正版軟體巨大的“價格差”,因為根據上面的論述,在進行行為的轉讓,流通之前,我們首先就要給相關的經濟品進行定價,這是一切產權活動進行交易的基礎。而這一切如果外化到我們所要具體討論的盜版問題中,我們首先就要解決的是盜版產品的定價問題,為什麼兩者之間會有巨大的“價格差”?針對其中形成如此巨大價格差的因素明確以後,作為一個法學研究的解決方法,我們就有必要針對這些因素做出應有的法律規制。當然,具體的法律規制方法我們將在最後一章進行討論,這一章是學理上的分析。
3.盜版毫無疑問是法律上的一種侵權行為,這一點在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上都可以得到確切無疑的說明。對侵權行為進行的研究早就有了由傳統延續下來的研究成果。按照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共同理解,構成侵權行為的要素:1被告對原告沒有履行法定的責任;2原告遭受了可估量的傷害;3被告的失職行為是構成原告受傷害的近因。這些傳統的關於盜版的侵權法律的規制在法經濟學的理論工具的指引下又獲得了新的發展,這就是我們在上述理念1中說的大量的個體經濟學工具的引進。我們要通過個體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工具,消費者福利等來分析我們目前的盜版法律法規是否有效率。
綜上所述,我們引進法經濟學的工具之後,所要迫切解決的是以下兩個問題:1計算機軟體正版與盜版之間巨大的價格差異的原因是什麼?也就是說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其作為產權交易前提的產權定價的理論基礎是什麼?2我們國家相關的盜版法律法規在我們引進的法經濟學工具的討論下是否有效率?以下的分析就是圍繞這兩個主要問題展開的。在上述的兩個問題之後,我們就要根據這一階段的分析,針對上面的原因,提出我們相應的改進措施,這是最後一章的內容。
第二節計算機軟體盜版價格差異的法經濟學分析
在計算機軟體盜版的形式和手段上,中國和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發達和開發中國家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我們引用的盜版的定義章節中我們已經看到除了在盜版相關類型在市場上所占的比重不均衡之外,其他各個方面都是一樣。例如:第五種類型在美國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盜版現象,而在中國它還處於起步階段,現階段無論是案例還是實踐數量都不多。那么在這種盜版形式和手段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為什麼中國和美國的盜版率根據商業軟體聯盟的估計差了那么多百分點呢?換句話說什麼是造成中國軟體業盜版高的主要原因呢?
根據我進行的一個情況調查,最直接的結論就是中國和其他國家在軟體價格上的巨大差距是中國軟體盜版現象高的主要原因,當然,這也是一個最直接的原因。在中國上海,一套正版的“WINDOWSXP”軟體的價格是3999元人民幣,而在計算機軟體盜版市場,你可以只花10元錢人民幣就可以買到兩片裝的盜版“WINDOWSXP”。由於提供盜版計算機軟體的供應商太多,你可以慢慢挑選,最終挑到所謂“盜版”中的上品,這套軟體可以說除了沒有正版的序列號以外,它擁有正版所擁有的一切功能,包括實時下載功能,隨盤贈送的MEDIAPLAYER8。0,以及隨XP自帶的MSN。許多人試用的評價是“非常好”。由此你可以看到盜版和正版的巨大鴻溝了吧!在三百年前,偉大的經濟學家,經濟學的開山鼻祖ADAMSMITH在他的《國富論》裡面提出了偉大的“經濟人”命題,意在指出獲得經濟利益是驅動單個人生存和前進的動力,而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著名的人類行為經濟分析大師GARYSBECKER在他的名著《人類行為的經濟分析》一書中反覆強調在人類每一個理性選擇行為背後的經濟動機,並且用了精密的高等代數模型論證了這個結論,人類理性選擇的行為所遵循的也是物質化的邊際收益要大於其在做出理性選擇行為時的邊際成本。同時,我們也看到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KARLMARX所說的一段名言,那就是為了300%的利潤,人們會冒著甘願被殺頭的風險去追逐。這是一個聰明睿智的判斷!為什麼會有這么多人趨之若鶩地去從事這種已經被相關法律所禁止的“地下產業”?是因為這兒存在著巨額的利潤。那么這種利潤是從何而來的呢?中國和美國之間巨大的軟體價格差異是如何造成的呢?是因為交通運輸費用?工資?還是存在著其他因素?這是下面我們所要結合計算機軟體的特性來進行論述的。在我們上文所引用的盜版的經濟學研究概述中,我們曾談到了經濟學上的博弈論和“豪特林”模型分析,他們都是一種定量的分析,論證了盜版存在的不可避免性。我們下面進行的是盜版法律定性上的分析,也就是說明存在巨大價格差異和巨額利潤是盜版猖獗的原因。
IT行業,或者再確切地說是計算機軟體行業,它與一切舊的經濟模式並不相同,它更強調的是人力資源的重要性。在現代的計算機軟體行當裡面,你看不到高聳的廠房,轟隆的機器,以及繁忙的運輸車輛。在這兒你所能看到的就是乾淨的辦公室,一些所謂的“白領工人”,他們其中一些人自認為是社會的精英階層,NASDAQ股票市場的動力源泉,最明顯的例子就是MICROSOFT已經產生了數以百計的百萬富翁。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在美國計算機軟體的大本營“加州矽谷”,一個普通的計算機專業的員工的工資水平已經達到138,000USD,而在中國,一個類似的普通計算機專業人員已經屬於社會中收入比較高的人群,他們的年收入不過是在60,000-80,000元人民幣之間(7,000-9,000USD)。這是中美兩國計算機軟體人員人力資源上的巨大差異。正如我們在初級經濟學裡面就學到的那樣,在需求與供給相均衡的時候,市場就“出清”。同時這高額的人力資源差也說明了一個深層次的問題,那就是說在中美兩國之間的計算機軟體人員的邊際生產率比較上面,美國的計算機軟體人員的生產率要比中國的同行高出許多。這一個方面理由當然是非常顯而易見的,因為美國的計算機軟體人員通常從事的具有原創性的軟體開發工作,而中國的軟體技術人員通常所從事的工作包括以下兩項:第一就是漢化已經由美國軟體人員編寫出來的英文程式;第二就是破譯已經開發出來軟體的密碼或者“後門程式”,從而為下一步軟體大規模的生產做工序上的準備工作。由此可以看到正版軟體和盜版軟體在價格上有巨大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相同工作的不同性質而造成的,也就是說一方面是具有原創性的工作,而另一方面則是機械的,重複的勞動。
結論一:人力資源成本的巨大差異是造成盜版軟體和正版軟體價格上有巨大差異的原因。
軟體價格差異的第二部分似乎是比較有趣的,因為這是一個類似“先有雞還是先有雞蛋”的問題,即人們通常認為正版軟體的高昂價格是造成軟體盜版盛行的原因,還是正版軟體商因為盜版橫行而不得已實行高價位以此來區別正版商品和不同層次的消費者。當我拿著這個問題採訪長寧區文化稽查大隊的姚隊長時,他就這個問題沒有下論斷,但是提供了下面的數據來說明這個問題:一條盜版生產流水線的成本和正版的基礎生產成本是相差不大的。但是如果盜版生產商只要有100,000張的出貨量,那么他就可以保證收支相抵。而一旦他的出貨量大於100,000張,他就會有贏餘。那么中國這么大的國家,區區100,000張的同類計算機軟體程式怎么能夠滿足市場的需要。越來越大的需求和供給之間的差異使得對盜版軟體市場的需求呈現“病態”的飛躍,而低廉的生產成本使得供給源源不斷的創造出來。
結論二:巨大的盜版軟體市場需求量是也是盜版軟體市場價格十分低廉的一個因素。
第三節我國對盜版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是否有效率
曾經有人這樣評說過法經濟學對法律規制的工具作用,意思是法經濟學用經濟學的理論工具來測試現行的法律法規是否有效率,然後在我們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中對我們的法律不斷的做出符合效率的法律調整。這句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這一節的內容就是要來考察我們現實生活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否有效率。
正如我們在上面法經濟學方法論的引進中提到的那樣,傳統的侵權法理論對於象盜版這種侵權問題的討論的邏輯體系是已經劃分好了的:1侵權人對於被侵權人得失職(大陸法系稱為過錯)2被侵權人遭受了損失3失職是損失的直接原因,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得“直接因果關係”。
在失職這一個方面,傳統的定性分析遇到了一個難題:這種識別侵權人的失職行為或者其應對被侵權人承擔的責任是如何確定的?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提出的普遍的原則是:潛在的侵權行為人負有合理注意的責任。但是在這兒,合理注意的標準是模糊的,我們國家採用的是一般的“理性人”標準,即把侵權人的預防行為與一個理性的人在相同的情況下加以比較。這兒很明顯的事實就是“理性人”標準的不確定。而現在進行的研究已經對於這種預防做出了新的說明,我們下面將會討論。
侵權行為的第二個要素是失職必須導致了可計算的損害。這一點上我們國家目前的情況和其他國家遇到的也是比較類似,那就是怎樣計算這個損失?立法理論,執法和司法實踐已經把損失的計算在盜版這類侵權問題上已經擴大到了無形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但是我們在相關的立法體例,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沒有找到合理的統一體系,以至於差別很大,而法經濟學在這一點上也有了突破。
因果關係是第三個侵權行為的要素,一般使用的是“條件檢驗法”,也就是說它只是簡單地確定侵權人的過失行為是否為原告所受傷害的必要條件。由於在盜版問題中,這個直接的因果關係的確定還是比較容易的事實,我們在這兒就不對這個問題贅述,但是當把因果關係和經濟學中的外部性聯繫起來加以研究的話,就有新的理念出來了,我們下面也會討論。
首先是對因果關係與外部性和損失賠償與效用的問題的進一步討論,從中來考察我們國家的與盜版相關的法律規範的不足之處。在哲學家羅素的關於因果關係的著名論文中,他論證說因果關係將隨著科學的發展而消失,因為一門成熟的科學最終會用精確的數學語言系統來闡述變數之間的關係。這個數學模型包含變數和方程。“外部性”這個概念就把法學中定性的因果關係與經濟學中的函式關係聯繫起來。“外部性”是指一個人的個體選擇行為對於其他人的正的或者負的影響。在盜版問題中,侵權盜版者的侵權行為對於正版的從業者的打擊就是一種負的“外部性”。我們這兒用一幅示意圖來討論。(圖1)
在示意圖中,正版者原來享受10個單位的正版軟體和80%的滿意度,就是上述無差異曲線中標註的“原始位置”。由於盜版者的侵權行為,使得他的滿意度下降為50%,就是在較低的無差異曲線圖上標註的“受損害的位置”。為了補償正版者的這個損失,從U0至U1的損失必須轉換成為人民幣的經濟損失,從而使得正版者能夠回到原來的無差異曲線上,即標註的“補償後的位置”。這幅圖的意義表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要對盜版侵權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的話,我們就要對被侵權人的損失做出計算並且予以補償。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和執法,司法實踐中,對於侵權損失討論的比較少,法律規定也不是十分完善。例如:首先對於損失的計算,我們目前學理上就提出了幾種觀點:1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失,用侵權行為者的所獲利潤來補償。這往往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利潤的法律上的處置權毫無疑問是歸屬於侵權行為人的,利潤和侵權行為沒有必然直接的聯繫。2有人提出用版稅額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容易計算,但是有失偏頗。因為版稅與盜版行為本身沒有直接的聯繫。其次,對於我們相關的“計算機保護條例”和“著作權”等法規中,正因為學理上的對於補償的確定還沒有定論,導致我們的立法,執法,司法等相關環節上補償數額的“大出大入”。這個問題的對策我們將在最後一章進行論述。
其次是對於過失的討論。傳統的侵權法律對於過失的定義是“違反合理注意”。這個標準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法經濟學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改動。首先它對“注意義務”有一個合理假定。由於法律上的侵權者都會因為自己的侵權行為遭受法律制裁,因而他的注意程度應以他在法律上所可能遭受的違法成本相聯繫。我們利用圖2來分析所謂“合理的注意”。然後再討論我們國家目前的問題。(圖2)
直線WX表示在每單位預防成本為W時,行為人個人的預防成本。P(X)A線表示侵權行為人因他的侵權行為給其他人強加的費用。P(X)表示侵權行為機率,A表示強加費用。侵權行為人的預期違法總成本為:[WX+P(X)A]。預防成本的最低水平為X*。我們就取一個最簡單的銷售盜版軟體的例子:當一個銷售50張盜版軟體,每一章的預防成本忽略不計,他違法被抓的機率很小(實際生活中我調查的一個人3年沒有被處理過一次),暫定為10%,每張軟體成本5元,他所需的預防費用,也就是他的違法犯罪成本是10%*50*5=25元,我們知道每銷售一張軟體的利潤是2-3元左右,當中有125元左右的差距。在我們國家已經頒布的立法條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相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實踐中,盜版侵權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太低,以至於他有動力從事盜版行業,沒有可能去儘自己最大的“合理注意的義務”來預防自己的盜版行為。由此可見,我們國家對於盜版的法律規制的第二個不足之處是違法者的預防成本,也就是盜版者違反“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律的成本太低了。
第四節盜版問題法經濟學分析小結
在這兒,本人將對盜版問題的法經濟學分析做一個小結,以便於我們在最後基於法經濟學分析方法上的法律對策的展開。主要的內容有三點:
軟體盜版的低價格和軟體盜版猖獗有最直接的因果聯繫,除了經濟學上對於盜版軟體的低價格的分析,我們看到了作為法經濟學調整對象的“盜版軟體”,它人力資源上價格低廉的原因,我們總結的原因有兩點:1人力資源巨大的成本差異是盜版軟體與正版軟體價格差異的基礎;2同時,對盜版軟體巨大的需求量也對盜版屢禁不止有著影響。
在對盜版的法律規制方面,我們結合我國目前對於盜版的法律進行了分析,也得出了以下兩個結論:1我國目前現階段對於盜版的法律規制中損害賠償的規定不符合法經濟學中效率的標準,法律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的不明確也對盜版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對於盜版的法律規制中“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明確,使得侵權行為人沒有動力儘自己的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盜版者的違法成本非常低,這也是一個不可忽略的事實。
第三章盜版問題成因與後果的法社會學分析
第一節法社會學方法的引進
在上面使用法經濟學方法對盜版問題進行考察之後,我們會發現對盜版這個複雜的社會現象的認識還是不全面的。例如我們無法回答這樣的一些問題:盜版軟體對整個社會獲得知識信息的渠道做作出了某種程度的彎曲,那么我們如何在社會的框架之內來反映和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在整個社會中有大量的人從事地下的經濟行業—盜版業,如何評估它對整個社會架構的影響?和盜版問題相關的很多人,包括我們政府部門的一些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官員們都認為大量的盜版養活了一批特殊的人群,而這個人群的特殊之處在於他們很多是並無一技之長的普通人,如何評估他們的影響?盜版對於人們在選擇正版商品的自由的影響?盜版對於整個國家科技架構方面的影響?所有這一切,是我們僅僅依靠法經濟學方法和效率標準所不能夠回答的,我們需要在一個更廣闊的社會的大架構中來看待盜版問題。對於盜版問題的法經濟學分析使得我們看到了盜版作為一種違反法律規制的社會現象,它有自己存在的經濟上的原因,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進行法經濟學的分析使得我們看到了在利用法律這種武器來規制盜版現象時,我們如何在立法層面,執法和司法層面對我們的法律系統進行調整。但是在上面這么多的問題之後,我們感覺到了盜版這種現象還隱藏了其他我們所需要迫切了解的層面和問題。無庸質疑的是,法社會學對於我們研究盜版這種違法現象也有莫大的幫助。
法律社會學目前已經被確立為一種專門性學術領域。許多人到目前為止還驚訝於沒有一個明確的法社會學的定義出現,但是這並不妨礙法社會學在世界的範圍內的迅速發展。中國法學界也不例外,把法社會學的方法用於實證問題的研究也有了先例可以遵循,例如現在我們學校犯罪學方向正在著手進行的對於吸毒這種違法行為成因和後果的法社會學研究。對於法社會學的理念和外化到我們這兒要具體討論的盜版問題,以下幾個方面是必須要引起我們的關注的。
1.法社會學雖然沒有一個統一和明確的定義,並不表明它沒有一個科學研究的範疇。在各種爭論中,英國法律社會學家柯特萊爾對此問題的看法是世界範圍內的一種代表性的觀點。他認為:法律社會學是一種或者一組對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闡釋,它注重按照法律準則以及法律組織的社會根源和效果,並結合對它們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的系統研究,來解釋和理解法律準則和法律組織,注重設計研究方案,以便促進對社會法律性質的理論分析,更深刻地理解存在於各種社會和社會環境中的一般法和法律組織。因此,柯特萊爾認為,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應該包括:1與特定法律條款或者法律機關的影響或效果的有關法律影響;2法律的發生研究;3法律實施條件的研究,即有關人民情願或者不情願,有機會或者無機會請求法律和法律機構的幫助,以保障他們利益的種種因素的研究;4特定機構的研究;5特定法律程式的研究;6當代西方社會的法律性質的理論分析—一般法的理論和社會理論的研究等。
2很多法社會學家一再強調法律社會學發展到今天,已經具備了自己的理論特徵。首先,法律社會學是“工具主義”的,它要根據確定的目標來評價法律,認為法律應當由其對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的適應性來證明。其次,法律社會學是“歷史主義”的。它強調研究法律觀念,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社會史。再次,法律社會學還是反形式主義的。必須研究法律是如何被制定,適用,遵守或者違反,法律是怎么樣影響人類行為的理性選擇的。
3英國著名的社會學家齊爾格特在此基礎上總結出了幾個社會學,法社會學的基本範疇。在這些基本範疇之中,有自由與依賴,權力與選擇,有序與無序,自我保護和道義責任,集體與個體,法律思想和文化與法律行為等等,任何一個法社會學命題的探討都離不開對這些基本範疇的回答與解釋。同時,如果我們要論證清楚任何一個法社會學的實證命題,我們必須也要在以上基本範疇之內進行深入研究。
綜上所述,在我們利用法社會學這種工具外化到我們現在討論的盜版問題上來時,我們需要解決盜版問題在以下幾個範疇內的法社會學的意義:1盜版這種違法現象對我們這個講究個人與種群之間自由和依賴的社會整體上的衝擊和影響;2盜版這種違法現象對於我們社會結構和階層上的衝擊,同時不可忽視的使行業聯盟這個特殊法律地位的組織;3盜版對於本身有效和安全的社會秩序,尤其是智慧財產權秩序的衝擊;4盜版對於相關立法,執法和司法權利系統運行和社會選擇的衝擊;5我們國家獨特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或者說是著作權文化與盜版的聯繫。毫無疑問和上一章相同的是我們要在本論文的最後一章根據我們對盜版現象的法社會學分析提出法律上的應對之道。
第二節軟體盜版的法社會學分析
(一)盜版問題在法社會學“自由與依賴”範疇中的考察
很多人認為盜版問題和這么抽象的哲學概念沾不上邊,但是正如社會學家齊爾格特所言:就自由本身的現狀而言,我成為其中的一員的群體扮演著一個矛盾的角色。一方面,它使我得以自由,另一方面,它又通過劃定自由的範圍限制我。這和我們接觸到的馬克思對於自由的定義是相通的,他們都強調在一個整體範圍之內來考慮人的自由,並且和我們通常所說的我想做什麼什麼事情就做什麼什麼事情這種自由是不一樣的。正如齊爾格特所定義的那樣,自由哲學上的意義是指人類科學有序的那種狀態。而這種定義和馬克思所說的自由是人類掌握某種科學規律之後的對外部世界自由的駕馭是殊途同歸的。在這個第一層次之後,齊爾格特又進一步把自由和依賴相對,同時他還把自由納入到更大的社會框架之中去加以考察。他把人的自由和其對社會的影響列為一張清單,其中包含:1我對值得追求的目標和不值得費事的目標所做的區分並以此指導個人的行為,而在此,是否值得追求在群體眼中是以經濟考察為標尺的。2在追求群體教我追求的目標時,我所使用的手段。這些手段往往也是由群體提供給我,形成我個人最終的某種“技能”。3相關性的標準,教我辨別哪些人或者哪些事情是與我正在從事的事業相關或者無用。本人在這兒引用這些原理試圖想表明的是自由對於我們每個人從事的事業不是抽象無關的,它始終強調個人在群體中的發揮。當我們把自由與依賴的原理運用到本文所分析的盜版問題上面時,就可以具體演化成為這樣一些問題。1盜版給我們這個群體—也就是我們整個社會造成的後果是什麼?也就是說盜版對我們這個群體自由的衝擊有多大?2既然我們這個群體已經對智慧財產權做出了如此之多的限制,我們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法規,有理論上比較完善的執法機構,為什麼我們在這方面還存在這么普遍的問題?
1根據統計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整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在世界200個國家和地區中名列第29位,同時人均電腦的擁有量為每百人3-4台,這兩個數據與我們整個國家的貿易排名,經濟總量排名,發展速度排名是不相稱的。同時與同為開發中國家的印度相比,我們在電腦,網際網路這一塊也存在著巨大差距,國外媒體已經把印度加爾格達高科技工業園區稱為“印度矽谷”,同時印度的軟體出口產值在2002年達到最高峰的60億美金。這些數字是遠遠超過我們國家的,當然我們可以很明確的一點是不能把所有的問題歸結到我們國家“盜版軟體”橫行這一點上來,但是作為高科技產業集中表現的軟體業來說,“盜版”不僅成了我們國家高科技產業發展的一塊“心病”,而且它已經大大阻礙了我們在這方面擁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對國防等等方面都是有巨大危害的。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是“盜版”降低了我們整個民族的創造力。如果一個人能夠通過購買和使用“盜版”來獲得對某個計算機軟體的使用,試想誰會坐下來去從事軟體開發呢?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看到盜版生產的成本是如此的低廉,大大低於授權生產正版軟體的資金與周期。我記得很清楚的是長寧區文化稽查大隊的姚隊長向我描述的,大規模生產盜版軟體在現階段是如此簡單,僱傭一個會使用破解密碼程式的人解開正版軟體的密碼鎖,然後就可以開動機器了。理論上說,人們都會去追求一項給予他們高產出和低風險投入的行業,而從事“盜版”行業則是恰好滿足這兩個條件的。
第二,“盜版”增加了人們的惰性。本人的一個直系親屬現在身處於國外的IT行業中,他曾經給我描述過我們國家整個軟體行當的大致情況,在這兒,沒有人關心軟體的完美與否,而只在乎軟體的引進,更重視軟體的解密工作和大規模的生產而忽視了蘊涵其中的價值巨大的智慧財產權。理論上來說,當一個人可以通過“盜版”的手段來獲得軟體的使用權的話,他是沒有動力自己去開發的。
結論1:“盜版軟體”降低了人們的知識創造力,增加了人們的惰性,實際上也減少了我們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個人自由的選擇和增加了我們對整個群體—社會的依賴。
(二)盜版違法現象給社會結構帶來的衝擊的考察
“盜版”在社會結構帶來的後果:我們國家在改革開放之後獲得了長足的進步,表現在很多方面。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就是在我們整個社會的飛速發展中,各個人群架構所獲得的發展機遇,發展空間是不相同的,這種由於經濟發展帶來的對社會階層最直接的衝擊就是整個人群架構的兩極化發展。也就是如許多中外專家的斷語:中國社會的人群架構,也就是所謂的社會階層在最近已經形成了“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也就是說,在我們目前的社會發展階段,中產階級沒有形成社會的主流。在這兒,中產階級的概念是不具有政治色彩而僅僅是具有社會學的含義。正因為這樣,智慧財產權文化在我們國家並沒有得到盛行,這一方面是由本身的階層分化而形成的,但是同時另一方面這種不盛行的狀況又在文化和思想上壓制著中產階級的成熟。美國的社會學家曾經完整的討論過中產階級的社會學含義,並且賦予它以經濟上,文化上,思想上等多重方面的意義,而中產階級在社會學意義上的缺失,尤其是在思想上,在盜版問題中體現在智慧財產權觀念的缺失也給“盜版”也帶來了一個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從事“盜版”行當的人群架構問題。其中我們發現在最明顯的一個事實是:除了這個地下實體經濟的金字塔頂端之外的少數人,其餘的人在整個社會的群體架構中屬於明顯的弱勢群體,也就是說,他們在經濟上處於“盜版”產業鏈的最末端,文化上處於“盜版”產業鏈的最前端,因為他們直接面對的是對計算機盜版軟體有著直接需求的消費者,這種雙重角色的“錯位”直接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結構的穩定,無論是從經濟角度來說還是從文化角度上來看。同時,不容我們否認的事實是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大多數來源於我們國家的下崗工人,失業人員,農村進城打工的人員。這些人經濟地位的低下,與國家政策的密切相關程度等等因素使他們成為“少數派”,但是在國外也有一種說法是他們是一個“從事不合法行業的合法的寄生群體”。
結論2:盜版這種違法現象擾亂了整個社會完整而有序的階層排列,使得各個階層在經濟,文化,思想的構成上都形成一定程度的扭曲,而很多直接從事盜版行業的人也因此形成一個新的“既得利益小團體”。
(三)盜版對於社會秩序的衝擊:
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後果。法律系統一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它要維持整個社會的安全的秩序,使社會中的各個元素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位置,並且維持他們的均衡。人類又有“趨利避害”的天性,希望自己的生活質量越來越高,工作越來越輕鬆。而在軟體行業的從也人員中,他們創造的東西就是使我們的生活更輕鬆,生活質量更高的產品—軟體,過多“盜版”的存在,過多“寄生”階層的存在毫無疑問干擾了他們的積極性,使得原本井然有序的社會秩序失去了均衡,正版軟體銷售不出去,從業人員的工作努力得不到整個社會的承認,由此引發的最重要的後果就是一個應該在現代社會中擁有自己獨特地位的人群的位置感的消失。
結論3:盜版違法現象使得有序得社會經濟秩序,法律秩序在智慧財產權方面變得比較混亂,使得有獨特地位人群位置感的失落。
(四)盜版問題對於權力運行系統和社會選擇的巨大影響:
個人最大限度獲取效益與整個社會行動的不協調,引起了公共物品的問題。而法律就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公共物品。維持這種系統的一種方法是涉及到權力的分配,正如我們在法經濟學家那兒看到的“科斯定理”一樣,如果沒有交易成本的存在,權力的起始分配是不重要的。在這兒是同樣的一個意思。我們這個社會在法律上已經做出了起始的規定,這是維護權力系統運行的基礎。但是,我們應該更加清楚地看到分配權力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更重要的是權力的交換,運行和使用。在已經規定“盜版”是一種非法權力的社會裡,存在猖獗的“盜版”行為,“盜版”分子能夠輕而易舉地逃脫法律規則的制裁,“盜版”在社會各個階層思維觀念中的“中性”存在,這些問題的背後都有著一個重要的背景,那就是在權利的交換和運行中出現了問題。換句話說,在這些行為的背後是“盜版”勢力的代表群體在權利交換和運行中的“不懈努力”。他們在我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施加對於他們有利的影響,例如:他們的論調是“我們不偷不搶,還給人們傳播知識”,“正版那么貴,人們怎么用的起”,“我們都是下崗工人,要有飯吃”等等。同時,他們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立法機構,執法機構的決策的做出。我們可以看到在很多“盜版”問題的背後,有著所謂的“保護傘”。所有這些情況的存在使得我們整個社會法律行為交易成本的不合理擴大,從而影響到了整個法律系統的不穩定。不過,值得我們欣慰的是在目前這個階段,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各級部門的正版軟體的意識越來越強,同時在我們各級的政法機構,國家行政機構之外,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所謂的“院外利益集團”。這種準行業組織性質的機構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是大量存在的,他們的任務就是利用手中有組織的選民,利用他們手中的投票權,爭取到自己最大的權益。而在現階段,我們國家還沒有形成這樣的有組織,統一的組織,使得我們對盜版的鬥爭阻力並不是不能克服。
這個裡面還有一點比較特殊的是在現階段我們國內一些知名得軟體企業已經模仿美國的智慧財產權聯盟—商業軟體聯盟的結構和態勢成立了我們國家的“商務軟體聯盟”。這個組織的法律地位和它對軟體事業的衝擊是肯定存在的,但是其最終的趨向還沒有清楚的顯示出來。例如:它是否在法律地位上只是一個行業組織?它的法律功能和定位是什麼?它這樣一種由商業企業組成的自身聯盟是否會改變我們整個軟體行業權力運行已經存在的架構?我們是否要在相關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法規中來對這種行業聯盟進行規制?
結論4:盜版引出了對於智慧財產權行業運行系統本身以及社會選擇的新問題。
(五)我們國家特殊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思想和盜版問題的聯繫
最有趣的現象的討論—“偷書不算偷”:中國著名的作家魯迅在他的名著《孔已己》中曾經這樣描寫一個窮酸迂腐的舊時代的知識分子,他的名言是“竊書者,不算偷”,竊書是讀書人的事情,怎么能算偷呢?好一句辯論詞,我們可以笑他邏輯上的荒謬,道理上的可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不能不看到在我們很多人的意識之中,“盜版”和“孔已己竊書”是同樣性質的事情,我們的行為和辯護詞並沒有和孔已己本人有太大的差別,其實在國外,尤其是著作權意識比較發達的國家,這種思想觀念上的問題是不存在的。而在我們國家,由於歷來東方人和西方人思想觀念上的不同,尤其是對於知識的不同概念,例如西方人講究知識要求“真,善,美”,而中國人對於知識的名言是“學而優則仕”,所有這一切都造成了在中國這塊獨特的市場上所有人對付盜版都必須要和中國特殊的國情結合起來。在這一方面,我們要看到一些深層次的東西。美國微軟公司的總裁BILLGATES曾經在一個場合對於中國的盜版猖獗說過這樣一段意味深長的話:喔,如果他們要盜版的話,就讓他們盜我們的WINDOWS吧,我們以後會拿回來的。這是一句曾經傷害過無數中國人心的一句話。它的背後意思是確鑿的,由於軟體特殊的個性,即你熟悉以後不會再去學習同樣功能的東西,那么你一旦使用某種軟體後,你是不會調換的,而隨著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善,你不合法或者說是“盜版”使用終究將會付出高昂代價。事實上,微軟也就是這樣做了,微軟在北京正式打了中國智慧財產權界第一起涉嫌盜版的官司。結果它是大獲全勝。其實這個因素的討論在法社會學中是一個重點的分支,因為在成熟的法社會學中,它把人們的精神狀態,思維習慣往往看作是一個比較靜態的不變條件來看待的,但是由於我們國家“盜版”問題的特殊性,使得我們不得不給予它特殊的關注。
結論5:我們國家特殊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意識,尤其是著作權法律文化意識和我們國家目前比較頻繁的盜版現象之間也有聯繫,我們如何在法律意義上給予解決也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第三章基於法經濟學和法社會學分析之上的盜版問題的法律對策
第一節基於法經濟學分析的法律對策
在我們上述用法經濟學分析盜版現象的時候,我們曾經得出了以下幾個結論:
軟體盜版的低價格與軟體盜版猖獗有最直接的因果聯繫,除了經濟學上對於盜版軟體的低價格的分析,我們看到了作為法經濟學調整對象的“盜版軟體”,它本身性質上價格低廉的原因,我們總結的原因有兩點:1人力資源巨大的成本差異是盜版軟體與正版軟體價格差異的基礎;2同時,對盜版軟體巨大的需求量也對盜版屢禁不止有著影響。
在對盜版問題法律規制方面,我們結合我國目前對於盜版的法律進行了分析,也得出了以下兩個結論:1我國目前現階段中對於盜版的法律規制中對於損害賠償的規定不符合法經濟學的效率的標準,法律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的不明確也對盜版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對於盜版的法律規制中“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明確,使得侵權行為人沒有動力儘自己的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盜版者的違法成本非常低,這也是一個不可忽略的事實。
因此,基於法經濟學的法律調整方法也應該是針對上述我們法律規制中還不是十分完善的地方提出補救方法。
針對第一個軟體盜版的低價格是盜版軟體比較猖獗的原因,我們法律上的對策應該是這樣的。在現在被稱為“知識經濟”的時代,我們應該看到智慧財產權商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尤其我們國家提出了隨著我們工業,農業不斷的發展,我們的科技也要爭取進入“先進國家”的行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現階段應該把計算機軟體看成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在相關法律種特別對它予以規制。在計算機軟體的定價方面,我們在《價格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種應該設定一些專門的條款,規定它的最高價格,首先防止軟體企業由於競爭或者壟斷的需要索要高價;其次,對軟體的價格進行平抑也有助於軟體價格要素的合理配置。最後,有了計算機軟體價格的相關確認標準,我們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實踐中就有了一定的參考標準。當然,在設定最高現價或者平抑價格的時候,我們也要根據上述提及的盜版價格低的兩個原因:由於正版軟體本身就是創造性勞動成果,是符合市場規律的勞動成果,因而我們需要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來予以確認,而對盜版的巨大需求量來說,我們則要從法律法規上來規制這種不正常的需求量。
在第二個問題上,我們看到了目前在我們盜版的法律規制中,各種法律的配備還不是十分完善,效率不高。其中從盜版這種侵權行為來說,最重要的缺憾就是以下兩個方面:1就是法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不明確。在相關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中我們只是籠統地說了對於盜版行為,有行政罰款,民事賠償制度,但是具體地賠償方式,賠償數額等等方面都沒有作出具體地表述,雖然有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但是造成了各地,各個部門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巨大差別,不利於開展我們的反盜版事業。2就是在我們侵權損害的關於“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明確規定。在我們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相關法律中只是對“合理注意義務”做了定性上的規定,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等等,但是由於賠償責任的缺失,法律責任的不明確,定量上的不足,使得我們的法律規定不是完善的。因此,這方面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完善我們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尤其是法律責任的那一個章節,結合我們對於盜版的法經濟學分析,儘快的規定清楚和明確的賠償責任。
第二節基於法社會學分析的法律對策
在上面法社會學分析的一章中,我們曾經有以下五個分析結論:
結論1:“盜版軟體”降低了人們的知識創造力,增加了人們的惰性,實際上也減少了我們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個人自由的選擇和增加了對我們整個群體—社會的依賴。
結論2:盜版這種違法現象擾亂了整個社會完整而有序的階層排列,使得各個階層在經濟,文化,思想的構成上都形成一定程度的扭曲,而很多直接從事盜版行業的人也因此形成一個新的“既得利益小團體”。
結論3:盜版違法現象使得有序得社會經濟秩序,法律秩序在智慧財產權方面變得比較混亂,使得有獨特地位人群位置感的失落。
結論4:盜版衍生引出了智慧財產權行業運行系統本身以及社會選擇的新問題。
結論5:我們國家特殊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意識,尤其是著作權法律文化意識和我們國家目前比較頻繁的盜版現象之間也有聯繫,我們如何在法律意義上給予解決也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我們把結論1,2,3總結在一起,這三個結論說明了在盜版比較盛行的今天,它給我們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同時,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對於盜版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在今天的知識經濟中的巨大作用和潛能。因此,這一個方面最大的法律對策那就是要認清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巨大作用,立法上要針對我們在盜版現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改善我們的立法體系,不斷的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的各個方面,嚴格執行我們相關的軟體保護法律法規。當然我們應該客觀地說,我們現在的法律法規在立法方面除了在賠償責任等一小塊地方不是十分明確以外,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是完全可以操作的法律行為規範,應該說目前比較猖獗的盜版現象應該說與我們的執法不力是分不開的。
我在長寧區文化稽查大隊的調查可以得出這樣的說明:1由於我們國家在目前的階段,對於盜版現象進行打擊主要的還是依靠行政執法手段。但是在行政執法方面,它的法律依據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我們上面分析的賠償責任,損失確定;還有在執法取證程式和執法取證權力的運作等等方面。由於行政執法本身在法律執行中處於比較低階的位置,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十分權威,給人的印象和功能定位就是“救火隊員”,即哪兒有問題就趕到那兒去處理問題。我們對於行政執法手段的過於依賴不僅損害了行政執法手段本身的功能,也損害了在反盜版中立法和司法審判功能的運用和發展。2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關於我們的執法隊伍中本身有可能遇到的問題。我在採訪中得到的兩個方面的信息:1就是我們目前反盜版的經費不足。這方面不僅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反盜版具體所需物資供應的缺乏,也深刻的反映在行政執法手段研究經費上面的不足。我們應該深刻地認識到由於盜版的定義,形式和手段是不斷變化的,我們對於盜版的行政執法研究也應該是不斷發展的,這就需要大量研究經費的投入。過去,我們往往過於強調人員工資,反盜版物資供應的缺乏,其實我們更應該看到在行政執法研究上面我們與實踐的巨大差距。2人員方面的缺乏。反盜版事業是一項需要許多專業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而且,這些人員都應該有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計算機科學知識,但是在我們的行政執法隊伍中遇到的人員方面的問題恰好就是這兩個。第一個就是本身執法力量的欠缺。在長寧區文化稽查大隊的採訪中,我們可以看到針對一個區級的反盜版專業執法機構,其本身30人左右的規模是否顯得過於不足?該文化大隊去年處理的與盜版相關的違法行為約為3000多件次,但是他們的主管隊長和我確認的事實就是這只是應該處理的一小部分,但是我們實在抽調不出更多的人手了。尤其是同時懂得軟體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們的反盜版事業跟不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需要。第二個問題就是行政執法人員本身知識結構上還有一定的欠缺,應該說我們的專業執法人員中在盜版的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掌握還是不錯的,但是由於盜版是一項與法律專業知識和軟體科學知識結合的都非常緊密的行為,而我們的專業執法人員在軟體方面的知識還有待補充。
在立法和執法方面對結論1,2,3提出法律的對策後,我們還不應該忽視司法審判方面的重要作用。司法審判方面所遇到的問題和行政執法方面遇到的問題有類似的現象。首先,我們也要保證司法審判力量所需經費方面的充足,同時也要不斷提高司法審判人員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還要不斷提高他們的軟體方面的相關知識。
結論4告訴了我們在新的階段,智慧財產權本身的法律運行系統遇到了新的問題,一方面我們在立法上要規制代表盜版“既得利益小團體”的出現,另一方面,我們對於一些嶄新的事物如“軟體聯盟”等也修要從立法,執法和司法手段上予以規制。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我們最需要關注的一點就是加強對“軟體聯盟”的執法檢查力度。原因就是我們要防止“軟體聯盟”蛻變為一個為它的成員謀取高額利潤的行業組織,尤其是我們在之前已經提到的相關法經濟學基礎之上的對於軟體的價格規制之上。我們要防止它變為一個單純的利益集團組織,相反,法律上的準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應該是他們的追求方向。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還要參考相關的學術觀點才能提出自己的法律對策,在這兒就不能詳加敘述了。
結論5要求我們加強著作權法律的教育和宣傳。我們看到在我們傳統的法律文化思想意識中對於著作權保護不利的一面,對於這種思想問題的解決,就要依靠我們長期不斷的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同時,我們也認為這是最一勞永逸地解決盜版問題的辦法。我們對於“科技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地大力宣傳都可以不斷地提高和改善人們的著作權法律文化意識,在此基礎上我們也能更加妥善的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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