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管理辦法

(二)擅自使用本省現行標準定額資料庫開發工程造價軟體的; 第十條 (一)工程造價軟體鑑定申請表;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加強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管理,加快工程造價行業信息化進程,根據《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銷售和使用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和對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的開發、銷售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工程造價軟體”)是指以下兩類軟體: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標準定額開發的適用於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攔標價和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諮詢等方面的計算機軟體。
(二)根據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圖集開發的用於工程量計算和鋼筋用量計算的計算機軟體。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軟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軟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專業定額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專業內工程造價軟體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銷售的工程造價軟體,實行鑑定制度。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造價軟體的鑑定機關。
第七條 申請工程造價軟體鑑定的,應當執行下列程式:
(一)鑑定機關發布工程造價軟體鑑定通知,申請人自願申請參加;
(二)鑑定機關組織成立鑑定委員會;
(三)鑑定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交申請資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真實性進行核查;
(四)鑑定委員會對申報軟體進行操作測試;
(五)鑑定委員會對申報軟體的整體情況進行鑑定,並形成鑑定報告;
(六)鑑定機關確認鑑定報告。鑑定合格的,鑑定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軟體鑑定合格證書。鑑定不合格的,鑑定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鑑定機關應當將鑑定結果在工程造價刊物和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工程造價軟體的鑑定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 鑑定委員會由7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
(一)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工作專家(2人以上);
(二)計算機軟體的開發和套用技術專家(2人以上);
(三)建設工程造價及有關管理人員(3人以上);
鑑定委員會的組成實行迴避制度。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鑑定: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發、銷售工程造價軟體的;
(二)擅自使用本省現行標準定額資料庫開發工程造價軟體的;
(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進行軟體開發、銷售的;
(四)在組織機構、人員等方面沒有能力進行軟體售後服務的。
第十條 申請工程造價軟體鑑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價軟體鑑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對工程造價軟體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
(四)工程造價軟體樣品及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五)工程造價軟體規範性、操作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分析報告;
(六)同意使用雲南省現行標準定額資料庫的檔案(計價軟體提供);
(七)能有效說明申請人在開發、銷售、售後服務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軟體的鑑定有效期為1年。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軟體的鑑定合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遺失鑑定合格證書的,在國家或省級工程造價刊物(或網站)上聲明作廢后,到鑑定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持有工程造價軟體鑑定合格證書的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使用鑑定合格稱謂;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
(三)計價軟體獲得軟體備案號(每套軟體1個);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造價刊物和網站上予以推薦。
第十四條 持有工程造價軟體鑑定合格證書的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
(二)根據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管理方面新的工程造價標準定額和計價規則,做好二次開發工作;
(三)通過培訓等手段,指導用戶掌握軟體的操作; ’
(四)做好用戶的售後服務工作;
(五)不得泄露有關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軟體申請人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將工程造價軟體送鑑定機關進行年檢。逾期不申報年檢或者年檢不通過的,收回鑑定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鑑定合格的工程造價軟體進行轉讓時,應當報鑑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未取得鑑定合格證書的工程造價軟體,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使用。
第十八條 使用未取得鑑定合格證書的工程造價軟體計算工程造價的,工程的攔標價、契約價和結算價不得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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