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緣腐敗

親緣腐敗

親緣腐敗是指領導幹部用權力為親屬、子女謀利腐敗現象。一些國企領導採取委託代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將國企盈利業務安排配偶、子女等親屬開辦的企業經營,巨額國有資產收益被蠶食。此外,還有國企領導乾脆直接安排親屬開辦企業,用於轉移甚至“洗白”其貪腐所得。

概念釋義

親緣腐敗是指領導幹部用權力為親屬、子女謀利腐敗現象。

具體表現

其手法和途徑可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官商權錢利益互補型

家庭成員有人當官,有人經商,“權為商開路,商為權鞏固”。在山西運城的“房媳”事件中,以“房媳”張彥、公公孫太平為核心的運城孫家是典型的家族內“官商合作”,該家族成員多人在運城市擔任公職,分布在公、檢、法、紀委以及政府各職能部門,同時家族還經營著物流公司、洗煤廠等企業。

•借殼撈錢型

一些幹部子女經商辦企業並不從事實際業務,其公司只是進行貪污受賄的“殼”。今年2月,江西紀檢部門對副廳級幹部張某立案調查,目前張某已被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據辦案人員透露,為了牟取不當利益,張某的兒子在其任職所在地開辦了一家財務諮詢公司,每年象徵性地到當地私營企業翻翻賬本,一家公司就可拿到15萬元的諮詢費。

•利益集團交換型

這種腐敗形式一般是領導幹部先施惠於下級、商人,再打招呼讓其“照顧”自己的親屬,或者官員之間達成某種“默契”,以手中權力為交換砝碼,異地“交易”利益互換。中央編譯局博士後吳曉林介紹,這種算是家族內“官商結合”的“高級形式”,難以發現、查處,並且大都是以“窩案”的形式暴露,負面影響也更大。

表現案例

2014年中央巡視組第一輪巡視陸續公開巡視整改情況。在14個被巡視省市和單位中,有7個地區、單位存在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現象,個別地方問題突出。

山東省存在“領導幹部及其親屬插手工程招標、土地轉讓問題”,寧夏存在“一些領導幹部子女及其親屬違規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辦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等”問題,河南省“市縣主要負責人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新疆“領導幹部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巡視中發現的違規現象受到處理。河南省共受理科級以上幹部涉嫌違規經商辦企業線索148起,其中廳級幹部17人,處級幹部35人。甘肅對存在個人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的169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17人。

在新疆的專項清理中,近1000條違規的線索目前已經查出輸送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線索68件;江西專項治理期間,各地各部門通過自查發現涉及利益衝突方面的問題2000餘個,立案查處的已達110餘人。

2014年新疆共立案查處此類案件176件,占15.6%,其中自治區紀委查辦的16件違紀案件中,有6件涉及此類問題,占比高達37.5%。廣東省紀委通報,今年上半年立案查處的要案有31件是官員利用影響力為親屬、子女謀利,占要案總數的33.3%。

解決方案

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蔡志強說,此次巡視意味著領導“身邊人”等靠近權力的“易腐人群”,已經被納入反腐視野,“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正在加速落實”。

事實上,幹部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是個老問題,規範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行為一直是反腐敗的“重點地帶”。中紀委監察部廉政理論研究中心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僅從1979至2011年,共有58次中央紀委全會、110餘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涉及防止幹部親屬官商利益關聯內容。但為何這么多的法規管不住幹部親屬子女伸出的“謀利之手”?南京師範大學政治系教授謝世誠認為,監管邊界、標準模糊以及約束機制不細化、缺乏操作性,是造成法規難以落地的重要原因。

一位紀檢幹部舉例說,如對於“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該領導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在實際監督中如何界定“領導管轄的業務範圍”“與公共利益衝突”兩個問題,就存在操作難題。

“中央巡視組將相關問題‘揭開蓋子’,表明了中央將堅決查處相關問題的態度。”任建明說:“需要關注的是,領導幹部可以用黨紀國法來規範,其親屬子女出現問題應該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在今後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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