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社會行為

親社會行為

親社會行為又叫利社會行為,是指符合社會希望並對行為者本身無明顯好處,而行為者卻自覺自愿給行為的受體帶來利益的一類行為。一般親社會行為可以分為利他行為和助人行為。

形成原因

本能論:親社會行為是由遺傳決定的,為保證物種的生存而犧牲個體的內部機制。為群體利益而冒生命危險是利他主義的最高境界。

習得論:親社會行為是在後天環境中不斷學習而成的,是個體在社會化的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社會交換論: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本質上是個人試圖儘可能獲得最大利益,同時又儘可能少地付出代價的社會交換過程。

社會規範論:人類道德準則中最普遍的成分是互動性規範。互動性規範是支配社會交換、保持社會關係中得失平衡的一個基本原則;社會責任規範是社會期待人們去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培養

須知

1、要學會謙讓;

2、要學會分享;

3、要幫助他人;

4、要關心社會發展。

方法

1、提供親社會行為的榜樣。

父母的教養方式影響著幼兒親社會行為的發展。採用民主型教養方式的父母多採用較為溫和的、非強制性的說理方式來教育幼兒,幼兒也從父母的教育、教養行為中習得了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人。同時,家長應注意在日常生活中規範自己的行為,注意與周圍的人和睦相處、積極合作,並熱心為他人排憂解難等,最佳化幼兒的生活環境,讓幼兒從中找到學習、模仿的良好榜樣。

2、移情訓練。

移情訓練是指引導幼兒體驗在某些情境下他人的心理感受,進而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類似情況時能作出恰當的反應。利用移情來教育幼兒,使其具有內在的自我調節能力,比一味地限制、要求等外部約束要有效得多。幼兒遇到類似情境時,在作出消極行為前,便會回憶起以往的體驗,浮現出受害同伴痛苦的表情,於是便會抑制自己的消極行為,而做出互助、分享等積極行為。

3、表揚和獎勵

幼兒親社會行為無論是自覺的還是不自覺的,都需要得到群體的認可。因此,精神獎勵對鞏固幼兒的親社會行為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幼兒一旦出現了親社會行為,家長要及時強化,如表揚、獎勵等,使幼兒獲得積極反饋,達到逐漸鞏固的目的。反之,習得的親社會行為可能會消退。恰當地運用表揚、獎勵,能有效地促進幼兒親社會行為的發展,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幼兒的攻擊性行為。

意義

親社會行為是個體社會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作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親社會行為已引起發展心理學家和社會心理學家的重視,成為教育心理學家研究領域中的重要課題。促使兒童親社會行為的發展,將有助於兒童更好的適應社會,為幼兒的終身發展奠定紮實的基礎,也有利於學校素質教育實踐的深入發展。

親社會行為是人與人之間形成和維持良好關係的重要基礎,是一種積極的社會行為。它受到人類社會的肯定和鼓勵。獨生子女親社會行為的產生和發展是同他們的道德行為的產生和發展相一致的。

親社會行為發展成為獨生子女的心理品質的過程,就是兒童道德認識水平提高,道德情感日益豐富,在活動中有效地掌握幫助別人的知識、技能及鍛鍊意志的過程。這些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計畫生育政策下產生的獨生子在社會交往中謙讓、幫助、合作和共享等利於別人和社會的親社會行為的培養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

這些親社會行為受生物因素、認知因素、自我概念、性格因素等主題因素及家庭、社會、學校等主體外因素的影響,因此,通過學校、家庭等途徑對兒童親社會行為進行培養,具體來講,可以用角色扮演法、榜樣示範法、移情訓練、組織遊戲等方法進行。親社會行為是幼兒社會性發展和個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幼兒的親社會行為在生命早期即已出現,隨著年齡的增長呈逐漸增加的趨勢。然而,隨著家庭生活環境的日益優裕,幼兒倍受家人的厚愛與照顧,其親社會行為卻明顯減少。因此,從幼兒1~2歲開始,家長就應注意其親社會行為的培養。這不僅能夠加快幼兒的社會化進程,也是幼兒成年後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及心理健康和諧發展的重要基礎。

因此,探討對兒童親社會行為的培養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影響因素

外部影響因素

1.旁觀者效應,是指個體在面對緊急事件時,單個人與同他人在一起時的反應不一樣,他人在場會抑制親社會行為的發生。

2.榜樣的示範作用

旁觀者在場會使想提供幫助的個體猶豫、彷徨,榜樣行為卻會引發他人的親社會行為。

3.情景的模糊性

情景的模糊性會影響親社會行為的發生,個體在不能確認發生了什麼事情,是否需要自己提供助人行為時,往往會退縮。

內部影響因素

1.認知因素的影響

韋納指出,面對失去能力需要幫助的人,人們往往是通過認知歸因做出決定。親社會行為的發生不僅涉及知覺、推理、問題解決和行為決策等一系列基本認知過程,而且與個體認知能力尤其是社會認知能力的發展有直接關係。

2.個體的情緒狀態

人們在積極的心境下,會減少對自己的關注,更多的去了解他人的需要,把親社會認知轉化為親社會行為。

3.個體的人格特徵

助人者具有以下特點:①具有強烈的社會動機;②相信事情對自己有影響力;③有適合於情境需要的特殊能力;④同情、理解他人、有責任感。

國內外關於親社會行為研究的理論

斯陶布的社會行為理論

任何行為都會是由多重因素決定的,是個體特徵和情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斯陶布(E.Staub,1978,1980,1984)曾提出了一個社會行為理論(Theory of social behavior)來解釋社會行為是怎樣產生的。該理論把價值取向和其他因素結合起來,試圖形成道德行為的綜合理論。

社會行為理論認為:人在發展中形成了各種動機,而人的行為多數是以目的性為特徵的,所以應側重於探討追求期望的目的的動機,它把動機概括化為目的取向(goal)或個人目的(Personal goal)或目的取向(Goalorientations),目的是個人追求的最終狀態,是由相互聯繫的認知網路組成的,其中包括對結果的評價相關的信念、思想和意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激活,環境(包括內在的環境)條件可以同時激活一個、二個或多個目的,且激活程度不同。我們可以把價值取向看作是道德領域中的個人目的。親社會價值取向則是利他和不傷害別人的個人目的。斯陶布的研究發現,親社會價值取向越強,人們對激活條件(身體或心理的困擾)做出的幫助行為就越多。換言之,人的親社會價值取向越強,在特定情境中被激活的可能性就越大。親社會價值取向體現為兩種動機源:一是作為利他的無私行為的動機源,其目的在於幫助他人,是以他人為中心的。二是以規則為中心的道德取向為特徵的動機源,目的在於堅持行為規則或原則。所以,兩種道德取向的目的的不同,並且對行為產生不同影響。

社會行為理論還認為,除了兩個價值取向的動機源,移情(Empathy)是第三個主要動機因素。移情取決於三個條件:(1)初級移情;(2)對他人的積極評價;對他人的積極評價;(3)自我概念。初級移情是指兒童由於他人的不安所引起的最初的情緒反應。這是移情的最初形式(還不能稱其為移情)。對他人的積極評價是親社會價值取向的一個成分。親社會價值取向是移情的動機因素。最後,自我概念影響移情。移情在某種程度上是從自我到他人的延伸,所以,人們更有可能對與自己相類似的人做出反應。缺乏精確的自我概念就難於以助人的方式擴展自我的界限。

總之,社會行為理論提供了一個分析和預測親社會行為的方法或思路。在特定的情境下,通過綜合考慮各種動機因素有可能預測親社會行為或對其做出較全面的理解或解釋。

施瓦茨的決策理論

施瓦茨(S.H.Schwartz 1968,1970,1977)是把內化的社會規範作為利他行為的動機因素。他認為內化的社會規範的激活產生對人的道德義務感,而義務感以及義務感的強度影響利他行為。他認為個人規範和對他人行為後果的意識,決定了情境能否真正產生道德義務感,而責任歸因則促進了個人規範和義務感的激活。他認為把個人福利的責任歸因於自己,就能激活個人規範和產生義務感,從而有可能導致助人行為。

施瓦茨(1977)曾指出,助人行為的四個步驟:與需要和責任知覺有關的激活階段;與規範結構和義務感的產生有關的義務階段(人們根據一般的規範和價值,在他們所處的特定的情境下構建一種規範);與反應的估計、評價、再估計有關的防衛階段;最後,是人們做出行動或不行動的反應。

施瓦茨的決策理論認為,特定的社會規範套用於具體情境時,人們是否根據規範來行動,取決於現有的條件(內在和外在的)是否從心理上激活了這些規範。他特彆強調後果意識和助人行為的責任歸因這兩個人格因素對激活規範的重要作用,並且認為它們受當時情境的影響,即情境能喚起或激活責任意識的責任歸因。

施瓦茨認為,後果意識和責任歸因是與親社會行為直接相連的一般特徵。它們雖然受情境的影響,但並不是決定情境和個人規範以及它們與之為相互結合的中介因素,而是親社會取向的兩個方面。它們如同價值和規範的認知結構一樣,是穩定的人格傾向並影響到規範的激活和防衛。

波馬扎爾和傑卡德的決策理論

波馬扎爾和傑卡德(R.J.Pomazal J.J.Jaccard. 1978)指出的另一項決策理論,強調人們做決策時可獲得的信息的重要性。人們根據當時有關情境和人格的信息,形成行為意向(Bchavior intentions)。行為意向決定了人們是否助人,根據該理論,個人做出行為的意向取決於兩個因素:“(1)個體對於做某一行為的後果的信念,這要根據它對個體的價值來評價。(2)個體對於其他重要人物認為讓他應當做什麼的信念,這要根據他遵從別人的動機來評價。”(波馬扎爾,1973)在他們兩人的一項研究中,有獻血意向的被試,53人實際了獻血,102人沒有獻血。沒有獻血意向的99人中,只有2人獻了血。意向和實際獻血行為之間的相關為0.46(P<0.01)。在實驗中,他們也測量了其它與助人相關的變數。如:獻血經歷、互惠、社會責任、需要等。他們發現這些因素對於行為意向的測量以及實際行為的預測沒有什麼幫助,然而,有些變數與行為意向有高相關。如社會責任與它的相關為0.52,如果把社會責任作為對他人的一般定向來測量,那么它就具有預測行為的重要意義。

與其他決策理論相比,該理論更強調情境相關的因素,它比一般有關人格定向的信息能更好地預測特定的行為。而施瓦茨的決策理論強調一般的人格特徵,大大涉及個體的情境因素。

綜上所述,價值取向,特別是親社會價值取向作為價值觀的一部分,是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外界影響逐漸發展起來的,並且是親社會行為的重要的動機因素。但是,正如社會行為理論指出的,在特定的情境下,親社會價值取向未必能成為最突出的動機,它對親社會行為的影響必須藉助於情境的激活作用以及其他各種人格和情境因素。因此,結合其它因素來研究親社會價值取向與親社會行為的關係,更能全面地理解價值取向的動機作用。然而,社會行為理論試圖用動機競爭或衝突解釋親社會行為,並把親社會價值取向作為其中主要動機,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行為理論仍然不夠具體精確。

章志光等的研究

章志光等人認為,關於事物對於個人或對社會的重要意義的觀念,便是價值觀(Values)。價值觀是一種有層次的結構,因而也被叫作“價值系統”(System of value)。當一種價值觀經內化而成為人的行為嚮導時,這就被稱為“價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近幾年來,他們在中學開展了兩項有關價值取向的試探性研究。如:董婉月的“青少年的個體—集體價值取向及其與合作行為的關係的實驗研究”(1989)和劉磊的“個體—集體價值取向與合作行為中分酬規範關係的研究”(1990)。研究者認為,價值取向是一種較穩固的人格定型,教育在促使認知上的變化比促進價值取向的質變也許更容易。認知變化固然也能對人格結構的變化產生影響,但要見效可能需要時日和更為有力的教育措施。實驗說明:價值取向不僅在個體身上存在,且有可能進行測查;個人的價值取向對社會行為有一定的、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並非都是直接的。在本實驗中可以看到它是通過具體的動機(合作或競爭)和規範的認知(公平或平均)而發明,這裡存在著許多亟待探索的問題,它比人們想像的要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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