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準據法

親子關係準據法,是針對親子關係出台的一條法律法規。

親子關係成立的準據法

由於親子關係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準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收養等3種方式,從而其相應的準據法,也有婚生子女的準據法,準婚生的準據法,收養的準據法
婚生子女的準據法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均推定為婚生子女。但對婚前受胎子女是否為婚生,夫死或離婚後所生子女在幾個月內可以認為是婚生,否認婚生子女的條件和方式,婚姻無效時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認為是婚生,各國法律規定不一。適用的法律不同,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身份地位。以住所地法為屬人法的國家,例如英國,以子女出生時父的住所地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美國一般依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的住所地法,當雙方住所地不同時,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以國籍為屬人法的國家,例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以子女出生時其母之夫的本國法為準據法。這一牴觸規則後來為日本、泰國、義大利等許多國家所採納。奧地利1978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規定,以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的共同屬人法為準據法。法國則依子女出生時母的屬人法為準據法,不知其母為誰時,則依子女的屬人法。1928年美洲國家《布斯塔曼特法典》、1975年民主德國《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係以及國際經濟契約法律適用法》,都以子女的屬人法為準據法。在以父母的一方或雙方的屬人法決定子女是否婚生時,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離婚或其父已死亡,則依其離婚或死亡時的屬人法。過去一些國家曾認為親子關係能否成立決定於婚姻效力,因此也曾以婚姻效力的準據法為親子關係成立的準據法(見結婚的準據法)。
準婚生的準據法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關係外所生子女。個別國家如紐西蘭,在法律上不區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準婚生手續。但在大部分國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條件或手續。一般有3種方式:①父母在子女出生後結婚。對於非婚生子女是否因此而準婚生,英國等一些國家以結婚時生父住所地法為準據法,奧地利等國則依父母雙方的屬人法,雙方屬人法不同時,依其中更有利於準婚生的法律。法國等國則依結婚時規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或依父母任何一方的屬人法,或依子女的屬人法。②認領。有的國家規定為生父的單獨行為,有的國家規定為生父、生母的共同行為,有的國家還規定認領必須與其生父生母結婚相配合,否則非婚生子女只能取得某些權利,而不能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認領的對象和方式各國也不完全相同。英國等國以認領時生父住所地法為準據法,泰國則適用認領時生父的本國法,波蘭等國適用認領時子女的本國法。日本則對於父母和子女分別適用其本國法。③請求認領。依當事人請求由法院宣告親子關係,即尋求或確認生父或生母的行為。是否允許請求認領依法院地法,請求認領所適用的準據法依一般認領適用的法律。

親子關係效力的準據法

親子關係即父母子女關係。親子關係效力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及義務,即親權,包括身份及財產兩個方面。前者如對子女的保護、教養、懲戒、撫養等,後者為對子女財產的使用、收益、管理等。涉外親子關係效力的準據法,有的國家如日本、泰國適用親子關係成立的準據法;有的國家對於親子關係的成立及親子關係效力適用不同的準據法。例如法國,親子關係的成立適用母的屬人法,而親子關係的一般法律效力,適用婚姻效力的準據法。目前趨勢是適用子女的屬人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聯邦德國對親子關係都適用子女的本國法。
有些國家認為扶養義務超過親權範圍,另設牴觸規則對準據法加以規定。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親子關係依子女本國法,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依父母的本國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並制訂有《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1956)、《兒童撫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1958)、《保護未成年人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公約》(1961)等。
由於國家對家庭關係的干預、親子關係中屬人法的適用往往受當地法律所限制、補充或代替,這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管(見保留條款)和強行法規較多。親權中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對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大陸法系國家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但如財產所在地法對財產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別規定時,須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關係,一般依生母的屬人法。對生父的權利和義務,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規定依出生時生母本國法,英國規定依出生時生父住所地法;1978年奧地利《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規定依子女屬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了父母子女關係,這些規定屬於強行法規。中國法院在受理涉外親子關係案件時,對發生在中國境內的親子關係,其成立及其相互間權利義務應依中國法律的規定。在國外合法成立的親子關係,只要不違背中國的公共秩序,中國予以承認。華僑為中國公民,其親子關係受中國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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