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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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正文
一、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行政法規,由委主任簽署發布令。
二、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章,由委主任簽署發布令。
三、行政法規、規章發布令包括批准機關和發布機關、序號、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四、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行政法規、規章的具體工作,由委政策法規司負責。
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委政策法規司送交委主任簽署發布令。
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由負責起草的單位送委政策法規司審核,並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委主任簽署發布令。
五、經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教育委員會政報》、《中國教育報》應全文刊登。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印發少量文本,供有關部門和單位存檔備查。
六、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格式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格式二)
附屬檔案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格式一)第X號中華人民共和國XXXX條例(規定、辦法),已於XXXX年X月X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主任:XXX
XXXX年X月X日
註:
此格式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由我委發布,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由我委發布,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法規,將“現予發布施行”改為“現予發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格式二)第X號XXXX規定(辦法,等),已於XXXX年X月X日經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主任:XXX
XXXX年X月X日
註:
此格式適用於國家教委辦公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一致的規章。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規章,將“現予發布施行”改為“現予發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發布的規章如系兩個及其以上部委會簽的,則作相應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