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模式論

規則模式論,H.L.A.哈特關於法律的觀點。它是哈特在批判J.奧斯丁法律命令模式的基礎上建立的。哈特強調規則觀念在理解法律性質方面的作用,並從分析規則入手建立他的法律模式。(1)法律是一種規則體系。關於規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內在觀點指接受這種規則並以此為指導的人所持的觀點;外在觀點指本人並未接受這些規則的旁觀者所持的觀點。與此相適應,就有關於規則的兩種陳述,即內在陳述和外在陳述。引起人們注意一個規則、對違反這一規則的行為加以批評,並承認這種批評為正當,這都是關於規則的內在陳述。外在陳述是外人對某項法律或法庭事實上將作什麼的一種判斷或描述。法律由於內在和外在兩方面的區分,使法律區別於一般習慣的社會規則。(2)法律是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法律制度區別於非法律制度的特徵就在於,法律是由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這兩類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規則的結合。主要規則設定義務,直接指導那些生活在這個法律制度下的人們,又稱“設定義務的規則”。次要規則是關於規則的規則。它規定人們可以通過言論和行動引入新的主要規則,取消或修改舊規則,或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決定這些規則的作用或控制它們的實施,又稱“授予權利的規則”。僅由義務規則組成的簡單的社會控制形式存在著法律不確定性、靜止性和用以維護規則的社會壓力的無效性。要清除這種缺陷,其辦法是以不同種類的次要規則來補充主要的義務規則。這種次要規則包括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承認規則是主要規則取得法律效力的規則;改變規則是授權個人和集團實行新的主要規則;審判規則是關於審判權的歸屬和程式的規則。主要的義務規則同次要的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審判規則的結合,構成了法理學科學的關鍵。在所有的法律規則中,承認規則是最主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礎;因為它提供了用以評價這一制度其他規則的效力和準則。在一個現代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同的法律淵源,因而承認規則也就是複雜的。當幾個準則構成一個等級體系時,其中之一則是最高的和最終的。這一最終規則不存在有無效力的問題,它的存在是一個無需證明的事實。(3)由規則構成的法律是一種開放的結構。判例和立法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結構(手段),在細節和局部上有其不確定性,當它們套用於具體的案件時,存在一種進一步選擇的問題。立法者和執法者都是人,而不是神,人所使用的語言本身就是一種開放性的結構,它有待於進一步的解釋。所以,法官和其他官員在規則的部分含義是清楚的條件下,需要而且必須有處理的許可權,即創造性的司法行為。在行使這種處理許可權時,他們必須要注意法律以外的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講,法院也執行著產生規則的功能。規則模式論,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學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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