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

見證人

指受司法機關邀請,到現場對一定的偵查、執行行為進行觀察、監督、作證,並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

正文

 見證人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提出異議時,見證人要為他親眼所見的情況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時,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對可以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實行扣押時,以及判決執行中對被告人的財產需強制查封、扣押時,都必須邀請見證人到場監督。另外,在訴訟中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或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簽名,將檔案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上述活動進行完畢後,見證人應在當場製作的有關筆錄上簽名蓋章

配圖

見證人見證人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