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條件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例外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還可以撤銷。什麼是要約的撤銷呢?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銷要約,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明確表示

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我們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貴方的回覆”等。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推斷出來。

信賴行事

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了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所做的行為,可以包括為生產所做的準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設備、負擔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為在有關的貿易中可被視為是正常的,或者應是要約人所預見或者知悉的行為。如: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三個月內修復十幅畫,價格不超過一個具體金額。乙告知甲,為了決定是否承,有必要先對一幅畫進行修復,然後才能在五天內明確答覆。甲同意。基於對甲的要約的信賴,乙開始工作,甲在五天內不得撤銷要約。再如:為合作參與一個項目的投標,甲讓乙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要約。乙提出要約,對此要約,甲在計算投標價格時予以了信賴。在要約期限屆滿前,甲已投標,但乙通知甲,聲稱不願意再遵守要約。因為甲在投標時信賴了乙的要約,因此該要約在期限屆滿前是不可撤銷的。

法律規定

《契約法》第十七條至十九條規定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契約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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