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詞目:要約
英文:offer;
要約的效力
《契約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契約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要約的內容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契約,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時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契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契約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要約:訂立契約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