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

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

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 ,是在雲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是對省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組織和個人為熱帶雨林保護捐贈的資金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基金會簡介

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於2010年在西雙版納州委州政府主導下成立,由雲南省林業廳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在雲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熱帶雨林保護捐贈的資金、物質進行籌集和管理的非營利性組織。

2013年12月,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被雲南省民政廳評為3A級基金會。

2018年7月,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被雲南省民政廳認定為慈善組織,並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主要職責

●調查天然林的分布空間位置、面積、類型、質量現狀,建立資料庫。
●自然保護區外的重要物種保護點劃定和保護。
●國道、面山,重要河流兩岸植被嚴重退化地塊的封山育林,補植改造和更新造林的森林恢復示範。
●探索和推廣熱帶雨林的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利用策略、方法。
●開展“保護熱帶雨林就是保護人類自己”,“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科學理念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開展消除“碳足跡”植樹活動。
●亞洲象、印度野牛、白頰長臂猿、鼷鹿等極小種群動物的棲息地保護。
●望天樹、版納青梅、雞毛松等珍稀樹種的繁育種植。
●寺廟、竜山等自然聖境的現狀調查和植被恢復。
●熱帶雨林保護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總結推廣。
●退化雨林的修復、整治技術研究與推廣。
●民族傳統用材樹種的繁育種植示範。
●以亞洲象為主的生物保護廊道建設模式研究。
●改變橡膠純林種植,推廣複合種植模式試驗示範。
●農村集體天然林和農地天然林的使用權承租共管示範。
●扶持集體山林中荒山、荒地的多重效益造林。
●選擇2—3個村社開展土地利用計畫制定,混農林業建設項目試點。
●水源林保護與修復。
●以太陽能、沼氣為重點的替代新能源的推廣。
●農村適用技術培訓。

基金會宗旨

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致力於西雙版納熱帶雨林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理事成員

顧 問:
張希武 國家林業局保護司司長
江普生中共西雙版納州州委書記
刀林蔭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州長
名譽理事長:
陳繼海雲南省綠色環境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張 立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保護國際中國項目總監
羅紅江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常務副州長
理事長:
熊雲翔 原西雙版納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
副理事長:
楊松海 西雙版納州林業局、西雙版納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管理局局長
卻建明西雙版納州發展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秘書長:
王魯雲 原西雙版納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副調研員
理 事:
魯願兵 西雙版納州科學技術協會主席
李慶友西雙版納州政府生物產業辦公室主任
陳 進 中科院西雙版納熱帶植物園主任
朱 華 中科院西雙版納熱帶植物園研究員
湯忠明 西雙版納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副局長
陳建昌雲南天然橡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木業分公司總經理
羅福良西雙版納望天樹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柳天偉 西雙版納石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彭安雲 國營大渡崗茶場場長
李 梅 新金孔雀旅遊集團公司總經理
監 事:
張 強 西雙版納州紀委第四紀工委副書記
王嶺松 西雙版納州財政局副局長
賈 紅西雙版納州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現任領導

第二屆理事會

(2018年6月——至今)

理事長:樊高潮

副理事長:彭進保、柳天偉、曾新生

秘書長:梁玉強

副秘書長:張開榮

理事:鄧其平、湯忠明、卻建明、李忠清、楊雲、楊建國、楊德軍、陳進、張淳、張開榮、罕文榮、岩總、趙禮龍、饒智、梁玉強、樊高潮、彭進保、柳天偉、曾新生

監事長:刀金海

監事:余宏偉、蔡承建

歷任領導

第二屆理事會(2016年6月——2018年6月)

理事長:樊高潮

副理事長:李梅、柳天偉、曾新生

秘書長:梁玉強

理事:鄧其平、湯忠明、卻建明、李忠清、楊雲、楊建國、楊德軍、陳進、張淳、張開榮、罕文榮、岩總、趙禮龍、饒智、梁玉強、樊高潮、李梅、柳天偉、曾新生

監事長:刀金海

監事:岩溫和、蔡承建

第一屆理事會(2010年6月——2016年6月)

名譽理事長:陳繼海、張立、羅紅江

顧問:張稀武、刀林萌

理事長:熊雲翔

副理事長: 楊松海、卻建明

秘書長:王魯雲

理事:魯願兵、李慶友、陳進、朱華、湯忠明、陳建昌、羅福良、柳天偉、彭安雲、李梅

監事:張強、王嶺松、賈江

基金會章程

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Xishuangbanna Tropical Rain Forest Conserv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XTCF”。

第二條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慈善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雲南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西雙版納熱帶雨林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注資,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林業廳。

第九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公眾的保護參與意識,依法對在熱帶雨林保護、修複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二)資助開展熱帶雨林保護髮展的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學術交流活動及項目;

(三)開展促進熱帶雨林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四)資助開展與熱帶雨林保護、科學利用有關的試驗示範項目活動;

(五)支持少數民族生態保護文化的發掘與傳承活動;

(六)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項目及活動。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服務,遵守《慈善法》等相關的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五)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六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會成員中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1/3;

(五)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1/3;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在會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託起草人做出說明;

(三)有權調閱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宗旨和開展工作活動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非營利性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利益,為基金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積極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

(七)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秘書處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三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五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採取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本省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本省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確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情況說明。

本基金會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帳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本基金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使用本基金會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入應當納入本基金會的帳戶,由本基金會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會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捐贈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應當加強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熱帶雨林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地區的確定和保護示範;

(二)珍稀物種資源及其棲息地保護項目;

(三)有關西雙版納民族傳統文化的保存、傳承和弘揚保護項目;

(四)熱帶雨林保護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五)學術研討和交流學習;

(六)熱帶雨林保護與科學合理利用試驗示範和科研成果推廣;

(七)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費用;

(八)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集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捐贈協定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上述標準。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一條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基金會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八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事業。

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2018年4月24日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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