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質量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

西藏自治區質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西藏自治區質量協會,簡稱西藏質協。英文譯名TIBET QUALITY ASSOCIATION,縮寫TQA。
第二條 西藏質協是由西藏自治區境內致力於質量管理與質量創新事業的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區性科技社團組織;是政府推動質量管理、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是廣泛聯繫行業、企業、科研院校及廣大質量工作者的紐帶。
第三條 西藏質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開展全區性的質量推進活動,傳播先進的質量理念、方法和技術;堅持服務立會,為組織、個人提升競爭力和能力提供專業化的質量服務;構建政府與企業、消費者間的溝通橋樑,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為提高我區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升我區產品質量和經濟發展質量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西藏質協的主管部門是西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簡稱:區質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簡稱:區民政廳)。西藏質協接受區質監局和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西藏質協地址:拉薩市民族北路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西藏質協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向政府部門提供質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議,為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服務;根據國家質量工作方針,組織開展全區性的質量宣傳活動。
(二)受自治區政府委託,開展西藏自治區名牌產品的評選工作。
(三)受自治區政府委託,組織開展西藏自治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四)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組織推動並指導全區開展民眾性的質量管理活動,幫助企業質量管理小組提高質量創新活動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強與區內外科研院校及質量工作者的聯繫,組織開展質量管理理論、技術、方法的研究和交流;總結推廣成功的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管理領域的區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內、國際先進的質量管理成果。
(六)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為會員和社會其他組織提供有效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以及管理體系標準的培訓和與質監工作有關的辦證諮詢服務。
(七)開展各種形式的質量推進和表彰活動。
(八)組織實施用戶滿意工程,推進企業實施名牌戰略,促進企業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建立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體系,開展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活動;受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九)加強與各地區、各行業質量組織的聯繫和協調,指導和推動各地區、各行業質量工作的發展;聽取會員的意見,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編輯、出版質量管理書籍和期刊,宣傳國家和我區關於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傳播現代質量科學技術和質量文化;為廣大會員和質量工作者提供質量理論和實踐的交流平台。
(十一)組織引導我區積極開展質量體系和產品認證,籌備申辦開展質量認證業務。
(十二)承辦主管部門的各類培訓工作,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質協會員包括: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會員會費繳納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質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依法在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地級市以及行業質量組織,擁護中國質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經申請備案後,可成為中國質協的團體會員。
(二)企業會員:依法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含事業單位),擁護中國質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積極貫徹國家質量方針,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中國質協的企業會員。
(三)個人會員:擁護中國質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中國質協的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1.長期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較深的質量管理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一定研究成果並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質量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者、專家學者和質量工作者。
2.願為中國質量事業做出貢獻,並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教育培訓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
(四)名譽會員: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上有較高成就,對中國友好,擁護本協會章程,並願意與中國質協合作的外籍質量管理專家,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成為中國質協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會員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由會員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辦理入會手續並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參加中國質協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質量工作的建議權;
(二)有參加中國質協組織各項活動和組團出國參加國際質量學術交流、考察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中國質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監督中國質協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會員有自願入會、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中國質協的有關決議;
(二)維護中國質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質量公益事業,參加各項活動;
(四)及時反映質量工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完成委託承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繳納會費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中國質協章程,並給中國質協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中國質協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質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審議批准各專項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准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批准秘書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草案等;
(八)批准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表彰和獎勵事宜;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需更換的,因工作需要增補的,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設立若干專項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設立中國質協用戶委員會(全國用戶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履行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職責;組織開展產品、工程、服務的質量跟蹤和用戶評價,表彰先進。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為會員和理事提供服務;秘書處應根據理事會和會員要求,及時開拓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政府部門、企業、院校擔任或曾擔任過重要職務;
(三)在經濟、質量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下同)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質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質協簽署重要檔案;
(四)負責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任命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擬定並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協調秘書處與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審批;
(六)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質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國家撥款、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國質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中國質協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中國質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中國質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質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同時接受理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質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應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質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質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人事、薪酬、社會保險等管理,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報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質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國質協終止前,須在國資委及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國質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質量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務理事會

201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質量協會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西藏自治區質量協會章程》,組成了第一屆理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西藏自治區質量協會章程》第十八條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名單
1.【鄭雪紅】拉薩市質監局局長
2.【鄭宏凱】日喀則地區質監局局長
3.【次仁卓嘎】山南地區質監局局長
4.【羅儉】林芝地區質監局副局長
5.【陳畢偉】昌都地區質監局科長
6.【吉祥佐】那曲地區質監局副局長
7.【韋衛東】阿里地區質監局副局長
8.【盧學浩】西藏高爭建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9.【余萬江】西藏喜馬拉雅工程建設公司總經理
10.【邊巴頓珠】西藏日喀則雪峰新型建材製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11.【龍日江措】西藏優格倉工貿有限公司
12.【蔡亮】西藏高爭(集團)昌都地區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

協會領導

譽會長:
鄧小剛】自治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自治區副主席
會長:
【李迎春】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副會長:
張益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卜龍】自治區工信廳副廳長
【晉美次仁】自治區工商局副局長
秘書長:
【旺梅】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管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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