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廳職責
(一)認真貫徹農牧區各項方針政策,根據西藏經濟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出全區農牧業發展的戰略建議;制訂中長期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加強研究、積極參與制訂農牧業政策;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綜合運用政策、經濟、技術等有效調控措施,著力改善農畜產品品質,提高生產經營效益。
(三)依據自治區經濟發展戰略,研究提出深化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以科技服務為主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起草農牧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並進行農牧業執法工作;開展完善農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工作和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的工作。
(四)研究提出農牧區市場體系建設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作好發展規劃;預測主要農畜產品、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供求情況,並聯合有關部門公布信息;適時提出農畜產品生產、重要生產資料供應的結構調整意見。
(五)因地制宜,指導全區農牧業生產,注重農牧業種子和生態資源的保護與培育,加強生態農業和草原建設;注重漁業水域、農用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加強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科技示範基地等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歸口項目的立項、審批、報批、指導和驗收工作,促進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六)實施科技興農牧戰略,指導農牧業科技隊伍建設;組織重大農牧業科技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農牧業重要生產投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農牧業生產的標準化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質農畜產品和綠色食品的質量認證工作。
(七)根據國家、自治區動植物防疫和檢疫法律、法規、規章,完善防疫保護體系建設,加強牲畜疫病(包括寄生蟲病)、植物病蟲害的防制;組織區內動植物疫情的撲滅,監督區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協調鄰省間、地區間的聯防工作。
(八)指導全區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的合理開發利用與管理;組織水產漁政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實施;指導鄉鎮企業、多種經營工作。
(九)指導廳屬事業單位工作;監督廳屬企業的經營管理與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按照許可權管理廳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黨委、人事、勞資等工作,協調有關社會團體、協會、經濟組織為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十一)負責自治區抗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農業部安排的涉農外事。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