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局

2009年,西藏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後,在原西藏自治區人事廳和原西藏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的基礎上新組建了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新組建了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局,為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副廳級部門管理機構。2009年12月15日,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局掛牌。

簡介

2009年,西藏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後,在原西藏自治區人事廳和原西藏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的基礎上新組建了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

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意見,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政府部門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審批。

(四)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擬訂全區政府部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考核的審核以及獎勵和懲戒的審批工作。

(六)負責公務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組織區直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對全區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七)貫徹執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表彰獎勵和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員;指導和協調全區的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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