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監督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全縣社團管理政策;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及年度檢查;研究提出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標準;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指導評殘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軍休人員和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縣軍乾所的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籌措、撥發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救濟工作;建立並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八)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全縣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執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婚姻中介機構設立審批工作;倡導婚喪習俗改革。
(九)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考察、審核報批工作;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管理辦法和行政區域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
(十)組織實施地名管理法規;負責跨鄉鎮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
(十一)負責與接壤縣(市)的邊界線勘定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鄉、鎮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十二)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省有關救助管理工作;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
(十三)組織實施殯葬管理法規,推行殯葬改革。
(十四)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加強對老齡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殘疾證核發;負責老年優待證核發;負責婚姻登記核准。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民政局機關內設9個股室。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有關科室草擬民政工作的政策;負責全縣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文秘、保密、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衛、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擬定全縣民政教育規劃;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二)優撫股
(對外掛西平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監督實施全縣各類擾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政策和標準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西平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幹部安置股
(對外掛西平縣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建房計畫的審核、經費編報及組織實施,管理全縣軍休住房;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具體承辦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退役士兵、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負責機關退休離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
(對外掛西平縣人民政府生產救災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有關抗災救災和農村社會救濟的政策法規;綜合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實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外援救災物資;指導全縣社會救濟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清理整頓、兌付以及檔案管理工作。
(五)基層建設股
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指導監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政策、法規的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縣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六)行政服務股
監督實施有關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辦法;負責婚姻登記核准;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殯葬改革的政策和法規,倡導婚喪習俗改革,推行殯葬改革。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殘疾人證核發;負責老年優待證核發。
(七)民間管理股
組織實施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縣社團管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
(八)計畫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基建、物資、技改的計畫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擬訂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九)最低生活保障股
負責建立和實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負責全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審定,最低生活資金的申請、發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