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西平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建設局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規、政策;制定全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城鄉規劃、建設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擬訂廉租住房建設規劃;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
(三)負責組織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指導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管理工作,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監督實施城鄉規劃,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貫徹執行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執行勘察設計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全縣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
(八)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九)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市建設(含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項法規、政策,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燃氣、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和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二)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建築節能的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十四)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和推廣套用;組織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十五)承擔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責任。指導規範全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十六)擬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監督實施全縣建設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保密、宣傳、信訪、督辦、政務公開、機關節能減排、計畫生育、文明單位建設和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業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及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負責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城建監察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法案件;承擔建設法規的宣傳和建設系統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勞動和機構編制工作;監督實施建設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和技術職稱標準;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行業職工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行政服務股(城鄉規劃建設股)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聯合勘查、論證、初審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諮詢;負責行政服務視窗的接待、諮詢、信息上報工作。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和主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有關城市規劃成果的報批;負責規定範圍內的建築類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的審查;負責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
負責縣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負責建設用地的現場勘察和選址定點,進行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限的核定;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審查,按許可權初審、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建設項目開工前驗線,參與竣工備案與核實工作。
參與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參與市政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選址及規劃設計;綜合協調各專業工程管線規劃;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定點驗線工作;負責城市景觀、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遺產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划進行審查;負責對城市景觀、風景名勝、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負責對城市的戶外廣告、各類標誌、亭、牌等建(構)築物的選址定位和縣區內雕塑、建築小品的選址規划進行審查;負責對中心城區、臨街及城市入口重要建(構)築物的風格、色彩進行審核。
(四)建築工程施工及勘察設計管理股
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建設監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發展政策、制度和建築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規範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協助審查報批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資質並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報審和管理;負責立項的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組織實施及後評價工作。
負責規範全縣勘察設計市場和對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套用和推廣;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監督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投標的法規、政策,指導規範全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審核工程項目報建檔案和招投標文書;監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處理和調解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招投標資料和契約的備案管理,組織實施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招投標行為、協助審核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五)城市建設管理股
擬訂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監管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貫徹執行城市建設行業的技術標準,協助審查報批市政公用、園林綠化企業資質並監督管理;指導全縣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六)房產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地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編制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承擔全縣城鎮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報審,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
(七)村鎮建設股
指導全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和中心鎮、重點鎮建設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遷建、重建工作;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的申報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