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縣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參與起草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縣政府報告或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完善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街道辦事處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縣級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4、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參與全省審計信息系統建設。
(十)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審計局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以及文秘、檔案、統計、信息、保密、計算機管理、信訪、財務、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勞資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對縣審計機關內部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度的備案審查;審查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承擔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和指導全縣審計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財政金融股
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擬定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財政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縣財政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鄉鎮、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和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商業銀行、農聯社、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承擔審計署、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國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對象:縣財政局及直屬單位,縣金庫、縣農業開發投資管理中心,縣城市建設拆遷指揮部辦公室及單位,縣地稅局及直屬單位,縣投資公司、縣商業銀行、縣農聯社,上級授權的金融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及直屬單位,公、檢、法機關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直行政事業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理和其他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對象: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紀委、縣委各部委辦、縣政協辦公室、縣委群工部、縣委老幹部局、縣檔案局、縣委黨校,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及其直屬單位,縣委、縣政府管理的各人民團體,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縣政府辦公室,縣人口計生委及所屬單位,縣教育體育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及所屬單位,縣工商局、縣質監局及所屬單位,縣統計局,縣安全監管局,縣民族宗教局、縣人防辦、縣接待辦、縣史志辦、縣政府法制辦、縣行政服務中心、縣科技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農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農機局、縣畜牧局及其所屬單位,縣民政局,縣殘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其所屬單位,縣衛生局及其所屬單位及醫院,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紅十字會,其他各類基金會。
(四)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對縣國有重點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對象: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局及其所屬單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局、縣供銷社及其所管企業,縣鹽業局及所屬單位。
(五)投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縣直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對象:縣發改委、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代理等單位。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