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民政局

(四)承擔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 (五)監督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市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三)監督施行有關優撫政策、標準、辦法,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
(四)承擔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實並報告災情,負責管理救災捐贈工作,監督、管理救災款物。
(五)監督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牧區五保戶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研究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社會福利機構、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西寧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草擬綜合性檔案、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財務和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全局系統黨群工作和紀檢監察、國有資產、內部審計、幹部培訓、民政統計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負責民政政策理論研究、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
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評估及執法監察工作;監督實施民間組織管理政策、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處
承擔指導和監督國家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的實施工作;提出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指導實施烈士褒揚辦法;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優撫事業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公職人員因公犧牲審查上報工作;承辦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救災救濟處
編制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災預案,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災情的相關工作;承擔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 負責臨時性救助和教育救助工作;指導基層民政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和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自然災害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工作;承辦市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處
組織實施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監督執行五保戶社會救濟辦法;監督檢查城鄉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指導社區服務工作;承辦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
擬訂行政區劃規劃和地名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市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參與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審核、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銷名工作;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收集、整理、保管地名檔案;建立地名資料庫。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福利彩票管理辦法、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年檢認證及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
(九)社會事務處(殯葬管理處)
指導婚姻、兒童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擬訂殯葬改革規劃,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協調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殯葬、公墓和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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