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西寧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障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由集中熱源所產生的蒸氣、熱水通過管網供給城市部分地區生活和生產使用的供熱方式。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用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的管理工作。市計畫、規劃、環保、勞動、物價、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熱推行集中供熱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廣開熱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嚴格限制新建分散鍋爐房,對現有分散鍋爐房要限期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熱的普及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集中供熱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總體規劃統一實施。
第六條在城市集中供熱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鍋爐房,必須徵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經規劃、勞動、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審批後方可建設。
第七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八條對城市現有的分散、低效、浪費燃料、污染嚴重的小鍋爐,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加倍收取環境污染治理費,用於城市集中供熱建設。
第九條城市集中供熱應當選用高效率、高質量、經濟可靠,並經勞動部門批准的國家定型產品;除塵設備應當符合環保部門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第十條城市集中供熱項目可按受益、自願、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集資。集資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經物價、計畫部門批准後執行,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具有自備熱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單位需提供餘熱資源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按照自願、互利、就近聯並、工業民用相結合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組織熱能的生產與供應。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後,方可向社會供熱。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向社會集中供熱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名稱;
(二)有確定的供熱對象、場所和有效的機械設備;
(三)有相應的專業管理、技術人員和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司爐、維修、化驗工作人員;
(四)能滿足供熱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能對供熱成本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四條從事向社會集中供熱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轄供熱系統管網的平衡,控制熱媒參數,使單位能耗、設備完好率、補水率和用戶室溫合格率等均符合規定的標準;
(二)計畫檢修或平衡熱量需要暫停供熱時,應當提前3天通知用戶,遇有計畫外停水、停電、突發性故障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三)西寧地區採暖期自當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採暖期內,應當實行晝夜值班,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四)按照批准的收費標準,向用戶收繳供暖費用;
(五)遵守環保、勞動、節能、節水、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做好設備的年檢和維修保養,各項指標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用戶庭院管網及其室內供暖設施,產權歸用戶所有,用戶應當負責維修、更新改造;並接受供熱單位監督,以保證供熱效果。
第十六條為保證供熱管網等設施正常運轉,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熱力管溝內排放污水及工業廢液、易燃易爆等有機溶劑;
(二)擅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屬檔案;
(三)擅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損壞閥門鉛封;
(四)擅自取用供熱管網軟化水。
第十七條在熱力管網周圍1米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各種建築物或構築物,堆放各種物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樹埋桿;
(三)挖掘溝渠或埋設管道;
(四)進行各種爆破活動。
第十八條確需在供熱設施和管網附近施工作業,應當徵得供熱單位同意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五章用熱管理

第十九條用戶應當做好供熱設施的保護,禁止擅自改動管網、增掛暖氣片、排放供熱管網中的循環水,不得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
第二十條用戶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共同做好供熱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對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的檢查維修和走訪工作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採暖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採暖費收取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一次性繳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城市集中供熱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鍋爐房分散供熱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集中供熱單位因管理不善,不按期檢查、維修供熱設備,造成供熱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供熱規程供熱,給用戶採暖設備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對責任人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用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熱。
第二十八條集中供熱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複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城市集中供熱價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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