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經法定程式頒布後組織實施。編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領域城市執法工作目標,統一部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及行使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調度重大行政執法活動。負責查處跨區、跨單位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案件。
(五)督查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和四區城市管理方面超過處理時限和不作為的綜合執法事項。
(六)負責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業務工作的銜接和協調。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七)提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政策、標準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八)承擔環境衛生工作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責任。負責市容監管工作。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臨時占用道路、舉辦各類大型活動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大型廣場、公共綠地、旅遊景點、高(快)速公路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十)與相關部門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開展各種活動的行為提出聯合審批意見,指導轄區內對違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種行為進行督辦查處。
(十一)參與對市區內洗車、修車行業管理,會同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門研究提出洗車、修車行業的審批意見,並指導轄區在城管職責範圍內實施管理。
(十二)監督、指導城區城管部門、垃圾處理企業規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處置和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與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和考核工作。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及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十五)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西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重要會議組織和來往檔案處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務、人事、財務、工會工作;負責文書檔案、保密、印信、辦公設備及用品的管理;負責城市管理重大決議事項、階段性工作和領導交辦工作的協調、檢查和督辦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聯點幫扶工作;負責對外聯絡、交流和接待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西寧市環衛工人救助會秘書處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草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政策、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宣傳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機關普法工作。
(三)市容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市容管理的指導、監管和檢查工作;負責城市單體樓亮化工作;負責有關市容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違法建設拆除的督導檢查工作;負責“四創”市容環境衛生組織工作;負責全市市容方面的項目建設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開展各種活動的行為提出聯合審批意見,指導轄區對違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種行為進行督辦查處;負責參與對市區內洗車、修車行業管理,配合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門研究提出洗車、修車行業的審批意見,並指導轄區在城管職責範圍內實施管理。
(四)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指導、監管和檢查工作;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城區環衛部門、垃圾處理企業規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與建築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處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大型環衛基礎設施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並對全市環衛基礎建設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大型廣場、公共綠地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有關環境衛生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全市環衛作業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考核工作;負責全市環衛方面的項目建設;負責局機關招商引資工作。
(五)綜合處
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目標,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巨觀指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使相對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全市重大行政執法活動;負責查處跨區及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案件;負責與集中處罰權原管理部門業務工作的銜接和協調;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委託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城管“110”投訴受理工作。
(六)執法監督檢查處
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日常監督、監察工作,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糾正和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負責受理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與投訴;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和考核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協管員的培訓、考核、工資審核工作;負責城管系統行風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