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西寧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市整體形象,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責任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廣場、河道、綠道、公園、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商場、商鋪、住宅小區、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建設工地、拆遷工地等公共場所以及路燈桿、電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是指責任人按照本辦法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管理和維護,實行“包市容秩序、包環境衛生、包綠化維護”的制度。
第四條 “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指導、監督和考核等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和責任區範圍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與轄區內的責任人按年度簽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並監督、檢查責任人“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具體執行情況。《“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應當包括責任區範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責任人的獎懲等內容。
規劃和建設、園林、公安、市場監督、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門前三包”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定期發布“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宣傳內容,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責任人,其責任區是臨街建築立面和臨街其他設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含早夜市)、停車場、售貨亭、報刊亭、彩票銷售站點、電力通信設施等,由其管理單位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劃定。
責任區域難以劃定或者劃定後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確定。
第八條 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包市容秩序:
1.無占道經營、無亂擺亂放、無亂搭亂建、無亂拉亂掛、無亂貼亂畫、無亂停亂放車輛,無私設地鎖等;
2.建(構)築物立面整潔、完好,圍牆、門(櫥)窗、燈飾保持美觀整潔,無破損;
3.戶外廣告、標牌設施符合規定,並保持完好整潔,保證戶外燈飾、霓虹燈美化、夜間亮化;
4.不將餐飲煙道(煙囪)設定在街面,空調設施不占用人行道;
5.不擅自拆除、移動、損壞人行道路面、井蓋、路燈、接線箱、隔離護欄、垃圾箱等公共設施。
(二)包環境衛生:
1.沿街地面乾淨整潔,無痰漬、糞便、污水,無菸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2.遇雨雪天氣及時清理積水、積雪、積冰,保持地面無積水、積雪、積冰;
3.不亂倒垃圾、污水,不將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掃出責任區域外,餐飲煙道(煙囪)排污口保持乾淨。
(三)包綠化維護:
1.不踐踏草地、損毀苗木,不擅自採摘花果,不在樹木上釘釘、架線、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3.不損壞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
4. 不向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雜物。
第九條 責任人應當配合環衛作業單位做好責任區內的日常保潔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責任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責任區內他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門前三包”區域責任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建設、園林、公安、市場監督、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定期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考核。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每年對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園區城市管理機構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應當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區域檢查評比公示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實行“日檢查、周評比、月公示”工作機制。對落實“門前三包”區域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予以表彰獎勵。責任人應當將“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張貼或者懸掛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門前三包”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人不簽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園區城市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簽訂,逾期未簽訂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的或者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未達到要求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園區城市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落實“門前三包”區域責任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
第十八條 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三)在“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費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財物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3號)同時廢止。
草案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市整體形象,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公交站亭、商場、集貿市場、建設工地、拆遷工地、物業服務單位等)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責任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是指責任人按照本辦法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對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 “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與轄區內的責任人按年度簽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並監督、檢查責任人“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具體執行情況。
規劃和建設、園林、公安、市場監督、衛生計生、交通、環保、食藥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和標準:
(一)市容秩序:
1.無占道經營、無亂擺亂放、無亂搭亂建、無亂寫亂畫、無亂停亂放等;
2.建(構)築物立面整潔、完好,圍牆、門(櫥)窗、燈飾保持美觀整潔,無破損;
3.戶外廣告、標牌設施符合規定,並保持完好整潔,保證戶外燈飾、霓虹燈美化、夜間亮化;
4.不擅自拆除、移動、損壞公共設施;
(二)環境衛生:
1.沿街地面乾淨整潔,無痰漬、糞便、污水,無菸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2.遇雨雪天氣責任人應積極配合掃雪除冰工作,保持地面無積水、積冰;
3.責任人不亂倒垃圾,不將垃圾掃入下水道口、綠化帶內或者掃出責任區域外;
(三)園林綠化:
1.不踐踏草地、損毀苗木,不擅自採摘花果,不在樹木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3.不損壞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
4.不向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雜物。
第八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責任人,其責任區是臨街建築立面和臨街其他設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臨街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售貨亭、報刊亭、彩票銷售站點、物業服務單位等責任區域,按照其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劃定。
責任區不明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界定。
第九條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按照環衛一體化清掃要求,做好人行道的清掃工作,責任人應當配合做好責任區內的日常保潔。
第十條“門前三包”責任人對責任區範圍內發生的違反有關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門前三包”區域責任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建設、園林、公安、市場監督、衛生計生、交通、環保、食藥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定期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對年度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由考核單位報相關單位取消其文明單位評選資格。
對落實“門前三包”區域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義務的或者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未達到要求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園區城市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記入單位或個人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人不簽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園區城市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簽訂,逾期未簽訂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三)在“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費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財物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