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環保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擬訂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七)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九)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擬訂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並落實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指標分解,督查、督辦、核查各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指標和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指標進行考核。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污染治理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稽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審批或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監督環境保護“三同時”措施落實及驗收。
(六)制定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土壤、電磁輻射、光、惡臭、化學品、機動車排氣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對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實施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輻射安全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安全防護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監督執行國家、省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提出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的措施,指導全市清潔生產,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市級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全市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綠色文明示範單位創建活動。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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