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綜述

2008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2月12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條款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授予外國人、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貢獻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資,引進資金、人才、高新技術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發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捐贈或者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較高社會聲譽對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四條 符合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市級工作機構推薦。推薦單位應當填寫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西安市榮譽市民推薦書》。被推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推薦;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推薦;被推薦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有關市級主管部門推薦。
第五條 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單位在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向受理推薦的部門推薦;
(二)受理推薦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徵求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必要審查,並向社會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討論通過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做出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審議決定前,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審議意見;
(五)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由市長向被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第六條 西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西安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七條 西安市榮譽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務;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向西安市榮譽市民提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與其保持經常聯繫,加強對西安市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
第九條 西安市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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