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西安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提取條件和對象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賃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職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條
已辦理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請非銷戶提取。
提取額度和申請時限
第五條
屬於第三條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項的,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註銷個人賬戶。
第六條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職職工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註銷個人賬戶。
第七條
非註銷個人賬戶的提取,其賬戶內應保留不低於三個月繳存額。
第八條
購買商品房、單位出售的公房且無住房貸款的,申請提取時限為自契約簽定之日或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予受理。
無個人住房貸款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
有個人住房貸款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契約規定的首付款金額。
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職工,在貸款前以購房原因提取時,應充分了解公積金貸款政策中關於貸款額度的具體規定,併合理計畫提取金額,以免因公積金餘額減少而對貸款額度造成影響。
第九條
購買本市拆遷安置房的,申請提取時限為自協定簽定之日起一年內,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購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安置協定中規定的應補繳款項。
第十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提取時限為自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實際支出。
第十一條
償還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應當在貸款系統中選擇“公積金沖還貸”功能,以此方式來實現公積金提取,直至貸款結清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積金貸款系統中辦理一次性簽約,即可開通“公積金沖還貸”功能,以後可實現逐月自動扣劃其個人賬戶公積金用於還貸,夫妻雙方每月扣劃額合計不超過月還本息和。提前還款時,夫妻雙方扣劃額合計不超過提前還款額。
第十二條
償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及非本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積金,直至貸款結清為止。夫妻雙方每年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應還貸款本息和。
第十三條
租賃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積金。
提取限額=(月租金-家庭月工資收入×15%)×實付房租月數
夫妻雙方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上述提取限額。
第十四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一年辦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每年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最近一年自付醫療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同一事項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支出。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公積金繳存人提取公積金時,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配偶提取時,需提供以下關係證明之一:結婚證;夫妻同戶的戶口簿;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公正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子女、父母提取時,需提供以下關係證明之一:戶口簿;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公正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他人代為提取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提取人書面委託。
第十七條
購買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首付房款憑證。
網上備案的需提供查詢方式,非網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需加蓋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登記章,或出具備案登記證明。
(二)購買現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購房發票。
第十八條
購買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房改部門的批覆檔案;房改部門已審批的樓棟分戶價格表;職工交納房款憑證。
職工未全額交清房款的,按照《西安地區單位售房款、集資建房款繳存和支取管理規定》,其提取的公積金將轉入售房單位在西安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其他住房資金專戶,用以抵交房款。
第十九條
購買西安市行政區域內拆遷安置房的,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拆遷安置協定;繳納房款憑證;如安置時首次申請提取公積金的,需提供分房證明、財務費用結算表和繳房款憑證。
第二十條
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權屬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購房發票。
第二十一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一)職工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證(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城建規劃部門批准的居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關費用發票。
(二)職工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戶主的農業戶口簿;村民委員會及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婚姻或家庭關係證明;相關費用發票。
第二十二條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應大修證明或危房鑑定證明;相關費用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發票)。
第二十三條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一)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退休職工,提取時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
(二)未達上述年齡,但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提取時需提供:退休證或人事組織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機構的退休審批表。
第二十四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殘疾等級1-4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第二十五條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出境定居證明、國內公安部門戶口註銷證明或中心指定的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本人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需提供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的定居公證書原件和護照、定居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六條
償還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身份證及婚姻證明,在公積金貸款系統中辦理一次性簽約,即可開通“公積金沖還貸”功能,以此方式來實現公積金提取,直至貸款結清。
第二十七條
償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及非本中心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時需提供:借款契約及一期還款證明(是指有貸款銀行簽章的還款明細表或還款對賬單;以現金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有銀行簽章的一期現金繳款單;契約約定採用活期存摺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有銀行一期扣款記錄的存摺;契約約定用銀行卡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貸款銀行出具並簽章的一期扣款證明)。
第二十八條
租賃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時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租賃契約》、《西安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和繳納租金髮票;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婚姻證明或戶口簿。
第二十九條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時需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區縣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
銷戶提取時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第三十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是指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一年內自付醫療費用已超出本地區在職職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職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
提取時需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案首頁複印件;醫院出具的當期醫療費用發票(院外購藥發票還須有醫院處方);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第三十一條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是指遇到突發事件,使家庭發生大額支出費用並已超出本地區在職職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
提取時需提供:公安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大額支出費用發票;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
第三十二條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時需提供: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連續兩年以上失業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提取時需提供:死亡證明(包括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註銷證明、人民法院四死亡判決書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去世職工所在單位需加蓋公章);繼承人與去世職工的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或戶口簿等),繼承權公證書或受遺贈公證書。
兩人或多人具有繼承權的,委託其中一人辦理提取手續,並提供書面委託書。
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順序申請領取。
第三十四條
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取時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籍關係證明(包括戶口簿、戶籍信息證明、戶口遷出證明等)。
提取程式
第三十五條
職工在申請提取前,應當先在公積金業務委託銀行辦理銀行卡關聯公積金賬戶的簽約手續,提取資金應當轉入該銀行卡,否則不予辦理提取手續。
死亡職工生前未辦理銀行卡簽約的,提取資金應當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賬戶。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資金確實無法轉入提取人本人銀行卡的,經提取人書面授權,允許轉入第三方賬戶。
第三十六條
職工申請銷戶提取前,應當先由所在單位前往銀行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七條
職工提取公積金時,需持身份證及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業務委託銀行網點的公積金專櫃申請提取。經辦人審核後,對於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進行系統錄入。公積金中心辦事大廳及各區縣管理部提取業務覆核崗對已錄入業務進行覆核。審批通過後,由銀行網點公積金專櫃經辦人列印提取憑證,經提取人或代辦人簽字確認後,銀行經辦人將提取資金轉入與提取人公積金賬戶關聯的銀行卡賬戶。
第三十八條
因職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資金確需轉入非本人銀行賬戶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證及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直接到公積金中心辦事大廳及各區縣管理部申請提取。委託銀行網點不受理此類業務。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於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有權要求職工補充材料或採取面談、實地複查或向相關部門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部門應予配合。相關部門拒絕配合或申請材料無法核實的,中心可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公積金賬戶的轉移
第四十條
以下情況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工作變動;辭職、買斷工齡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單位合併、分立;單位撤銷、解散、破產;
職工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無工作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暫由調出單位封存管理,或轉移至檔案託管單位。新單位給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後可轉移至新單位繼續繳存。
第四十一條
在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前,應當先由轉出單位前往銀行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四十二條
轉入單位在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由職工或轉出單位經辦人到委託銀行網點辦理轉移手續。
轉移時提供以下材料:職工身份證;轉入單位接收證明(需註明轉入單位全稱、轉入單位公積金賬號、職工姓名、身份證號) ;由單位辦理的需提供轉出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第四十三條
轉入單位在其他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由職工或轉出單位經辦人到公積金中心辦事大廳及各區縣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委託銀行網點不受理此類業務。
轉移時提供以下材料:職工身份證;轉入單位所屬公積金中心出具的開戶證明(需註明轉入公積金中心全稱、銀行賬號、開戶銀行全稱;轉入單位全稱、單位公積金帳號、職工姓名、個人公積金帳號,身份證號) ;由單位辦理的需提供轉出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相關名詞解釋
第四十四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即房屋的產權歸職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質為住宅。
第四十五條
建造住房: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的住房。
第四十六條
大修住房:是指需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適用於嚴重損壞房屋。
第四十七條
直系親屬:這裡僅指直系血親,指有著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直系長輩血親(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輩血親(自己所生育的)。
第四十八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以及西安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四十九條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住房公積金四個實施細則》(西房金髮〔2008〕23號)中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暫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