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簡介

《西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實施社會保障,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租金補貼或者租金相對低廉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區房改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建設、價格、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住房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廉租戶,在一定時期內提供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戶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補貼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三)住房證明。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在規定時限內對其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區房改部門審查後,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材料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媒體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予以登記。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由市和區兩級分別按50%的比例分擔;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提供住房或資金幫助。

第十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專款專用,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標準,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人口數、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單位面積租金補差三項因素構成。具體標準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管理部門共同進行測算後,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經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由區房改部門按年度計畫和規定標準發放,並將住房租金補貼直接撥付房屋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對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分配條件、分配方式等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根據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確定。

第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檔案,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六條

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城建年度計畫,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轄縣、臨潼、閻良、長安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發布的《西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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