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城市發展環境,切實加強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設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運行效率,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的城市道路、橋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消防、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園林綠化、捷運、人防等設施的建設和養護工程。
第四條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計畫安排制定實施計畫,實行統籌安排、統一管理,遵循同區域錯時實施、同路段同步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政公用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市政設施管理局是市本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各開發區依照市市政公用局委託的範圍和內容,按本辦法的規定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進行管理,並在完成每項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許可後,一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情況報備市市政公用局。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項目同時報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交警、規劃、環保、市容園林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關工作。
挖掘、占用許可管理
第六條
嚴格控制對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應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
新建、改建地下管線,應對有規劃的路段和區域同步預留用戶接管和相關路段接管,避免對城市道路的重複開挖。
在申報單位資料齊全且符合挖占條件的情況下,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對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項10個工作日辦結;對辦理接修道路、排水管道的事項12個工作日辦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項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10個工作日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響車輛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擁堵及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並明確配備交通疏導員、設定臨時標誌標線、交通導示牌的情況,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道路交通組織方案進行審查,同意後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許可。
影響道路綠化或綠化設施的,由市容園林部門7個工作日出具相關審核意見。
第八條
在城市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排水管道保護範圍進行鑽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降水、深基坑作業、暗挖施工等,建設單位需提交專家論證同意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項目,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組織召開專題占道施工圍擋方案專家論證會。
(一)城市主、次幹道需單方向封閉半幅以上(含半幅)車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項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個月以上的項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樞紐或人口密集區周邊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項目。
(四)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的項目。
第十條
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各相關管線單位(捷運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必要時邀請施工區域市民代表等參加。
第十一條
經專家會論證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項目,在許可挖掘、占用後,建設單位應通過本市電視台、報紙、廣播電台等主要媒體公布挖掘、占用項目的名稱、範圍、期限、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二條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依據下列規定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積、期限。
(一)按照國標《土方與爆破施工及驗收規範》和《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核算挖掘道路面積。
(二)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和招投標中標施工工期,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時間。
(三)嚴格審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積的組成部分。
(四)具備分段施工條件的,依據工藝特點分段許可,完工一段恢復交通後再許可一段。
(五)占道圍擋內嚴禁設定辦公場所、宿舍、食堂、停車場、材料加工區等設施,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加工材料的,應嚴格控制占道面積。
(六)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挖掘、占用道路、橋涵的工程項目,應24小時施工;在主幹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進行勘探及道路維修養護,原則上實行夜間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對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電、氣、熱等橫向過路的用戶項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鋪設地下管線、更換管道宜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無法進行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儘量採取分段夜間施工,白天溝槽上方設定鋼板覆蓋,確保交通通行。
第十三條
因氣候、工藝變更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持延期申請在到期前辦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續。
因施工管理不當造成施工延期的,責令建設單位立即整改,並按許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組織方案,申報延期挖掘、占用手續。
第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全市重大活動等需要,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決定縮小挖掘、占用面積,縮短挖掘、占用時間或者停止挖掘、占用。
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挖掘、占用車行道施工的,應當設定車輛、行人便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車輛、行人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定明顯標誌;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應當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應採取搭設便橋等臨時措施,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六條
占道施工工地圍擋實行“即圍即建、建成即拆”,堅決杜絕“圍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經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應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施工。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二)嚴格控制加工區面積,各施工單位要在進場前測算材料加工堆積面積,加工區域按照10天工作量計算所需占地面積;嚴格控制材料堆放時間,原則上除大型、運輸困難的構件,其餘施工材料堆放時間不得超過10天。
(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應適時縮小圍擋面積。
第十七條
占道施工圍擋迎車方向或轉角要採取切角或圓弧圍擋方式,提高交通視距。有條件的圍擋要採用45度切角。
第十八條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現場必須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並在圍擋醒目處懸掛《挖掘、占用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牌及施工銘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間懸掛紅色警示燈。
第十九條
施工銘牌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項目負責人及聯繫電話、市政監督員、交通監督員及聯繫電話。製作尺寸為:1.6米×0.9米。市政工程施工銘牌採用藍底白字,非市政工程施工銘牌採用綠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施工銘牌採用黃底黑字。
第二十條
實行特殊工序公示制度。在道路基礎、混凝土養生、管道功能性試驗以及焊管、地下頂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間,應在圍擋上懸掛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應包括:工序名稱、特殊工序起止時間。製作尺寸為:0.9米×0.6米,市政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採用藍底白字,非市政開挖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採用綠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採用黃底黑字。
第二十一條
占道施工圍擋長度小於50米的工程,應在圍擋兩端醒目位置懸掛挖掘、占用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牌及施工銘牌;長度大於50米、小於100米的圍擋,還應在直線段懸掛一處施工銘牌;長度大於100米的工地,每超過100米,加掛1處施工銘牌,以此類推。
凡遇特殊工序施工期間,施工圍擋在100米以下的至少懸掛一處特殊工序告示牌。施工圍擋長度每超過100米,應加掛1處,以此類推。
第二十二條
占道施工期間應統一標準、規範圍擋。
(一)施工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下部採用24磚牆,水泥壓光,高度60厘米,上部採用鋼結構1.8米高彩鋼板,在十字口及迎車方向貼上黃黑相間的防撞膜,長約1.2米。
(二)施工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採用1.8米高快裝快拆式彩鋼板,基座為預製混凝土塊基座,高度40厘米,在十字口及迎車方向貼上黃黑相間防撞膜,長約1.2米。
彩鋼板整體搭設必須嚴密合縫,磚牆或基座無缺角少棱,彩鋼板表面無坑窪、無商業廣告、無貼上物、無亂塗亂畫,並配備必要的工地車輛沖洗設備。
第二十三條
占道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確保地下管線及其它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環保部門要求採取控制揚塵的措施。施工現場不得隨意堆放土方,確需堆放的應採用防塵網覆蓋。同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切實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
施工現場應有專人每天負責隔擋(牆)的擦拭保潔工作,隔擋(牆)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漿、廢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五條
市政、交警、城管執法等部門在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圍擋後,應及時監管。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派出一名市政圍擋監督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派出一名交通監督員,施工單位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共同監督施工期間圍擋設定、交通疏導、文明施工等,並在圍擋顯著位置公示以上人員的聯繫電話。同時城管執法局要加強施工圍擋周邊區域的管理力度,禁止機動車無序停放和占道經營,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向各開發區派駐占道施工市政監督員,負責對挖掘、占道施工工地進行檢查、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各開發區負責落實有關工作,並將整改結果報市市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12319接到民眾對各開發區市政設施管理的投訴和媒體曝光等各類問題,由12319市政服務熱線轉辦,市市政管理部門督辦,各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整改落實後,向投訴人和媒體回復,並將結果同時反饋12319市政服務熱線。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加強占道施工區域交通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提出整改及處罰意見,由市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市政管理部門對無特殊情況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建立不良施工單位記錄檔案,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的挖掘、占用施工作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各開發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的過程中,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附則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