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千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西安千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西安千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傾力打造之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涵蓋:“借貸平台,財富管理,創意眾籌,資產管理,私募基金”五大模組。 西安千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於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與備案,註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作為中國西部領先基於網際網路的P2C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平台,千林貸以其完美、獨立、可信、客觀、高效、創新的特徵贏得了良好的用戶口碑。現在,千林貸已成為中國西部金融行業區域內最具影響力的品牌之一。 “一木千林,千林一木”,千林貸正一步一個腳印的走出屬於自己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之路。

基本信息

公司簡介

千林貸的使命是基於網際網路金融平台面向企業機構和普通人群,通過全面多維度的產品篩選及風險控制體系,建立有效的撮合機制,在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同時,拓寬老百姓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們憑藉著對網際網路金融高度的前瞻性認識和專業化的服務理念參與網際網路創新金融產品的設計與財富管理。
陝西千林集團前身為陝西千林房地產有限公司,通過資源整合於2013年正式組建陝西千林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千林集團),千林集團以金融產品投資與開發為主,業務涵蓋了風險投資、企業併購、等多個方面,同時涉足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資本市場管理、貿易,物業管理、生態農林科技、網路工程、設備製造。電子信息等多種領域和行業。集團位於西安市長安中路123號賽格購物中心15F,辦公面積達1700多平米,註冊資本一億元,旗下擁有數十家子公司,總資產逾10億元。集團創始人王學利董事長在對國家經濟及金融政策深入細緻分析後,決定大力發展金融業務,先後成立了千林(北京)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陝西千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千林中小型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千林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陝西銀翼投資有限公司、陝西星爍投資有限公司和陝西千林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公司以金融產品投資與開發為主,業務涵蓋了風險投資、企業併購等多個金融項目。集團現有員工200餘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者占72%,具有中高級職稱者占員工總數的38%。集團重視員工的培養和梯隊建設,員工素質高、能力強,並擁有了一批頂尖的技術人才和業務骨幹,組建了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

概念釋義

網際網路金融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尋引擎等網際網路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網際網路金融不是網際網路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網際網路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網際網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

主營業務

1、千林貸-我要理財(產品名稱)
1.1 幸福林產品
1.2 千林寶產品
1.3 千理財產品
2、千林貸-我要借款(行業分類)
2.1 創業
2.2 留學
2.3 美容
2.4 買車
2.5 其他
2.6 裝修
2.7 購物
2.8 經營
2.9 應急

安全保障

1、千林貸為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網路誠信推進聯盟會員單位;
2、千林貸認證為可信網站與360安全衛士信任網站;
3、千林貸平台採用(128位強制型擴展驗證(EV)SSL服務區證書與動態密碼驗證分級授權系統);
3、千林貸採用第三方支付機構環迅IPS網際網路金融清算交易系統,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4、千林貸採用三級風險準備金機制,確保投資者投資安全;
5、千林貸分別於中國民生銀行與中國華夏銀行設立託管賬戶與風險準備金賬戶。

法律法規

1、關於借款協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2、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契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契約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契約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契約”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契約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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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您身邊的私人理財專家,千林貸,努力實現您的個人金融自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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