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根據以上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提高認識
全面推廣國語,加強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和標準化,這是進一步提高社會交往、信息傳遞的質量和效率,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改善發展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對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培養愛國主義情操,增強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又是“211”工程建設學校,必須重視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說好國語,用好規範字,提高語言文字套用能力,是高等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是依法治校,全面貫徹國家的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需要,對於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全面提升學校文化品位和格調,樹立學校語言文字新形象,突顯我校辦學特色,促進學校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目標要求
我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的目標是:創建語言文字工作示範學校,使國語成為校園語言。師生員工在教學活動、會議、宣傳、集體活動以及日常生活中說國語、使用規範漢字。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1.教學科研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在工作、會議、集體活動,尤其是在教學和管理工作中講漢語時必須使用國語。
2.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學科研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均應參加國語水平測試,並達到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水平(從事語言類教學、聲樂教學的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語音教師應達到一級乙等水平),其餘人員應達到三級甲等水平。
3.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學科研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管理人員應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2007年7月1日起尚未獲得合格等級證書者暫緩聘任上崗。
4.新接收、錄用人員應參加國語水平測試,原則上對不達標者不予接收、錄用。
5.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必須正確書寫規範漢字(藝術教育和書法等課程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學校各類宣傳物,都必須使用規範漢字。
工作措施
1.為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指導、督促和檢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語言文字工作的日常事務。
2.在校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學校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常規管理。各單位成立工作小組,明確分管語言文字工作的負責人,將語言文字工作作為各單位年度工作評估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3.學校不定期舉辦國語培訓班,對未達標的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培訓,對已達標的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提高培訓,全面提高學校的國語使用水平。
4.建立學校普及國語工作監督小組,加強監督力度。校辦、黨辦、組織部、校工會負責對管理人員的督查;教務處、人事處負責對教師的督查;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部、成教院、高職學院、校團委負責對學生的督查;後勤集團負責對工勤人員尤其是學生宿舍、學生食堂等視窗服務工作人員的督查。並分別成立督查小組,組長分別由校辦、教務處、學生處、後勤集團負責人擔任。學校將不定期對教師、管理人員和學生使用國語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向全校通報。
5.學校將開展普及國語工作的爭先創優活動,對推廣國語工作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普及國語工作是加強學校管理,提升學校品位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堅持使用國語,切實做好普及國語的宣傳、督導工作,採取措施,總結經驗,不斷把學校語言文字工作推向深入。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