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處理暫行辦法

(九)其它一般課程考核違紀行為。 (十二)其它一般考試作弊行為。 第十條

西南大學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處理暫行辦法
西校〔2005〕7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課程考核工作行為,嚴格課程考核管理,促進學風建設,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南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課程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考核是指本科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和學校組織或承辦的面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種考試。

第二章 課程考核違紀的處理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監考人員要當場給予口頭警告並予以糾正: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三)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四)考試過程中未經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試物品。
(五)考試證件攜帶不齊。
(六)在考場內東張西望、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吸菸,以及交卷後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大聲喧譁,影響他人考試。
(七)考前清理布置考場時,發現在桌椅或牆壁上書寫有與本次考試有關的內容。
(八)寫有答案的試卷、答捲紙、草稿紙等未放在規定的地方。
(九)其它一般課程考核違紀行為。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視情節和書面認識情況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不服從監考人員監督管理,或者不配合監考人員履行監考職責。
(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
(三)試圖帶走試卷、答卷、草稿紙等。
(四)再犯第四條第(三)、(四)、(六)、(八)款所列情形之一。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嚴重違紀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視情節和書面認識情況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嚴重違反課程考核紀律,擾亂考場秩序。
(二)以各種方式在試卷、答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標記個人信息。
(三)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四)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答卷、草稿紙等未加拒絕,或自己的試卷、答卷、草稿紙等丟失未及時報告。
(五)手機、小靈通等通訊工具和掌上電腦、電子辭典等電子設備帶入考場且處於開機狀態或未放在指定的地點。
(六)重犯第五條第(一)、(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視情節和書面認識情況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課程考核中故意損毀試卷、答卷。
(二)干擾評卷工作,以央求、送禮、糾纏、威脅等手段要求評卷教師提分、加分,或以同樣手段要求監考和考務工作人員隱瞞違軌事實,干擾查證工作。
(三)重犯第六條第(一)、(三)、(四)、(五)、(六)款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課程考核作弊的處理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一般作弊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視情節和書面認識情況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課程考核有關的內容。
(二)互對答案、與他人交談有關課程考核內容。
(三)傳遞、接收試卷、答卷、草稿紙等。
(四)提前交卷後,有意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並以各種形式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
(五)開考後,發現在就考桌椅、考生身體部位等寫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六)開考後,發現桌內、座位旁或試卷下面有與課程考核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複習提綱等物品。
(七)以各種形式夾帶與課程考試有關的內容。
(八)考試過程中藉故離開考場,偷看與課程考核有關的內容,或與他人交談課程考核有關內容,或從外面返回考場帶回與考試有關的資料或禁帶物品。
(九)竊取或強拿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等,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十)閱卷時發現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有雷同,經教務部門組織審核確認屬實。
(十一)畢業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的行為。
(十二)其它一般考試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下列嚴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二)集體作弊的組織者。
(三)將手機、小靈通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並已經接收、傳送與考試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通訊工具與他人交談。
(四)已構成作弊,且肆意糾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五)第二次作弊。
(六)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第十條 協同、配合作弊為共同作弊,協同、配合作弊者與作弊者同等處理。
第十一條 結業生或未獲學位證書的畢業學生在換證考試中,如有違紀作弊行為,取消以後一切與換證相關的考試資格。

第四章 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 考生違紀作弊,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課程考核中若有違紀作弊行為發生,監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表”中如實填寫有關情況,並由當事人(學生和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對於考生違紀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予以暫扣。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及時將寫好的“考場記錄表”及違紀作弊證據送交學生所在學院。
(二)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上籤名。
(三)教師在閱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書面報告(連同物證)學生所在學院。
(四)以上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的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核實後報學院主管領導,對口頭警告以上的處分由違紀作弊學生所在學院嚴格按照本辦法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經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後,將有關材料報教務處處理。
(五)考生違紀作弊的處分審批許可權和報批程式按照《西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執行,處分決定由學院告知學生本人,並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有異議的,按《西南大學學生申訴與處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十四條 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專科課程考核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在校學生在校外參加由國家行政部門或其它高等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作弊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於2005年12月8日經校長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師範大學和原西南農業大學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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