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實施辦法

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西南大學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西校〔2007〕30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成長成才,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於每年9月進行。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 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認定工作組組長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擔任,成員由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等擔任。
第八條 以班級(專業)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長由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擔任,成員由主要學生幹部、學生代表構成。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該具有廣泛性。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專業)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及條件

第九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需參照重慶市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及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進行認定。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設定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個檔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應提交《西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和《西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情況調查表)。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髮放情況調查表。
第十三條 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認定申請表,並負責收集情況調查表。
第十四條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表和情況調查表,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組織民主評議,認真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和檔次,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在由認定評議小組進行評議時,可只提交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情況調查表。
第十五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提請複議。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 學院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認定申請表和情況調查表報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並建立和維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負責匯總學院審核通過的認定申請表和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和維護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和學院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加強誠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教育學生努力學習,以實際行動回報國家和社會。
第二十條 學校和學院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及生活狀況進行監督,並採取相應的資助措施,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的學習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條 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和學院認定工作組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不定期地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隨機抽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其經濟經濟情況進行核實。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在複查或隨機抽查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現象,核實無誤的,取消資助資格,並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