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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規範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發展學生個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各方面協調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二條 標準學制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養方案。
第三條 師範專業實行學年制管理,其他專業實行學分制管理,採用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三至六年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達到相關要求,準予畢業,畢業時均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滿,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者,作結業處理。且不能換髮畢業證書。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以書面形式,並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出具的有效證明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請假,並報教務處備案,方為有效。請假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10個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並完善相關手續者,準予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10個工作日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拒不離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並經校醫院審核合格者,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複查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不辦理入學手續既逾期未申請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後,持學生證到各學院辦理註冊手續。只有經過註冊,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按期註冊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履行暫緩註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特困學生經學生管理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才可以註冊。各學院應當於註冊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務處報送學生註冊情況。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八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應當辦理請假手續。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輔導員(或班主任)審批,4~9個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學院長審批;達到10個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後,報送教務處審批。學生一學期請假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請假期滿後,學生應當及時到校學習,並向學院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准與否,應及時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縣級及其以上)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所在學院備查。
第九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即為曠課。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一學期曠課10~2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曠課30~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40~4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曠課50~5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60學時及以上,予以退學。
曠課時數計算辦法: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行課日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實習、軍事訓練、生產勞動、社會調查等,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
第五章 課程選修、免聽、輔修、重修
第十條 學生修讀課程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發展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自主創新學習五大類。通識教育課程分為全校通識教育課程必修課和全校通識教育選修課;專業發展課程分為專業發展課程必修課和專業發展課程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生產勞動等;自主創新學習獲得的學分包括科研學分、技能學分和實踐學分等。
第十一條 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在學院指導下制定個人學習計畫,安排好各學期所修課程和學分。每學期學生選修學分數由學生自主決定,但一般不得低於16個學分,不得高於35個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些必修課,經自學或網路課程教學等途徑確已掌握,達到該課程教學大綱要求,且已修課程成績全部達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請免修。
課程免修申請須由學生在第一次選課開始前提出,填寫《西南大學本科生課程免修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審查簽字同意,學院領導批准後,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準予免修,學生可獲得該課程應得學分,記入成績檔案,並報教務處備案。
參加免修考核未達到免修要求的學生,可在下學期(或學年)開學5個工作日內辦理該課程的補選手續,修讀該門課程。
第十三條 經批准選定的課程,學生應按時聽課;對部分學習優秀、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已修課課程成績全部達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請免聽部分課程。
申請課程免聽的學生須在開課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審查同意,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後,方可免聽。
獲準免聽的課程,學生可不聽該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但應主動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繫,按時向任課教師提交該課程的讀書筆記、作業等,按時參加該課程的實驗實踐教學環節及各類考核。根據學生學習情況,任課教師有權適時中止學生的課程免聽,以確保其學習質量。
第十四條 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訓課、實驗課、就業指導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生產勞動課、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或免聽。學期免修、免聽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修讀輔修專業或選修本校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
第十六條 考核不及格課程,除實踐教學環節、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外,可按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時間為開學後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補考合格後成績記載為60分,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通識教育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補考,可重修,也可另選課程。學生所在學院應於開學前1周內將補考學生和補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並報教務處。
學生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重修不得超過兩次。課程重修應到所在學院辦理重修登記手續。不及格的課程如下學期繼續開設,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後的10個工作內辦理重修登記手續;隔一學期開設的課程,可按正常選課程式或在相應開課學期開學10個工作日內辦理重修登記手續。
重修課程可以參照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免聽。
各學院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3周內清理、審核學生重修課程登記情況,並報任課學院和教務處,由任課學院組織重修課程教學和管理。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考核,不予評定成績。
(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該課作業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該課實驗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實驗報告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的。
每學期期末考試前10個工作日內,由任課教師負責審核學生考核資格,將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送學生所在學院覆核,由學院通知學生本人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核,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緩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在考核前向所在學院書面申請緩考,經主管院長批准,開課學院同意,方可緩考。學院應將學生緩考申請存檔,並將其申請複印件送交所修課程的任課教師。因病申請緩考者應當於開考前提交醫院(縣級及以上)證明,課程開考後送交的病假證明無效。被批准緩考的學生,應當及時向學院申請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初舉行的補緩考,緩考不及格不得補考,只能重修。緩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記載。學生所在學院應於開學前1周內將緩考學生和緩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並報教務處。
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學生,該次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並計入該課程總成績。曠考的學生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
(一)課程考核類型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分,考查採用五級分制(優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評分。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折算: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在績點計算中五級制一律按中值轉換,即優秀按95分計算、良好按85分計算,中等按75分計算,及格按65分計算。
(二)課程考核方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平時作業、調查報告、讀書筆記、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課堂討論、單元測驗、期中測驗、案例分析、文獻綜述、實踐技能考核、藝術創作等多種形式。
(三)課程理論教學與實驗教學成績的百分比原則上根據學時數折算。課程考核成績由平時考核成績和課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其中課終考核成績應占課程考核成績的50%~70%,具體比例由學院確定。
第二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有關學生德育考評辦法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公共體育教學單位批准,由公共體育教學單位安排適合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的體育保健活動課程,並由體育教師評定成績。
第二十二條 選修本校其他專業的課程成績(學分)和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院審查,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0”分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不能參加課程的正常補考,只能參加該課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按《西南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進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由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學者;提前批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轉學;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已達到退學程度的;
(六)三年級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八)已有轉學經歷者;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辦理轉學的有關程式、時間要求按照重慶市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檢查證明,因傷、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達到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學生因經濟困難、創業、參軍、出國留學等原因申請休學的;
(四)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其退役後一年。因應徵入伍休學的,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在辦完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離校,路費自理。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復學。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經所在學院和校醫院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入伍的學生憑退伍證明和退伍後安置地武裝部的證明復學。
(三)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和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教學班學習;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經本人同意,編入相近專業教學班學習。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責任自負,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學業警示、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必修課程(重修合格不計入內)累計達15學分,學校對其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由學院以書面形式送達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重修合格不計入內)達到24學分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請假而連續10個工作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及其以上的;
(六)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未註冊而無正當事由的;
(七)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簽署意見後提交學校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同時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直接送交、書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達本人。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應當退學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給予一次試讀機會。
(一)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達24學分,但未超過36學分的;
(二)未請假連續10個工作日但未超過20個工作日,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以書面形式認識錯誤、且無其他不良行為的;
(三)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無正當理由,但超期時間在20個工作日之內的。
第四十條 試讀期限為一年。試讀期滿後,經學生申請,學校審查合格後可繼續正常學習。
試讀期間,課程考核繼續有不合格者,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者,取消試讀資格,給予退學處理。
退學學生未申請試讀或未被批准試讀,以及在10個工作日內不辦理試讀手續的,仍按退學處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授位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畢業鑑定合格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在標準學制內能提前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滿學分者,學生可於擬畢業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畢業申請,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審批。凡被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學院安排參加畢業年級教學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在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相關學習費用後,可以繼續在校學習;凡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後,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可以按程式申請重修課程、補作畢業論文(設計),經考核、答辯合格後,學校審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5月或10月份向學校申請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授予學士學位。凡按規定回校重修課程的結業生,其食宿、旅費自理,並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習費用。
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者,作結業處理,且不能換髮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主修專業達到畢業條件要求,需要繼續攻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專業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五條 學生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應當在標準學制下的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的第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準予延長修業年限,但在校修讀總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修業最高學習年限。
延長修業的學生保留學籍,由所在學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按照《西南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授位。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註冊。
第四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修完輔修/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課程,成績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單科結業證書;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未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並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獲得輔修專業證書,並符合雙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相應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均不能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實施日期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