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學委員會暫行條例

1、教學改革工作委員會; 2、教學督導與考試工作委員會; 3、教學與教材建設工作委員會。

校教發[2000]73號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教育教學改革的各項政策和規定,促進我校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
第二條 校教學委員會在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我校教學改革、建設及教學管理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策進行諮詢、審議、監督和實施。
第三條 校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審議學校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
2、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
3、審議學校教學改革與發展規劃及課程教學內容與課程體系改革的立項,負責立項課題的檢查及鑑定工作;
4、參與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5、審議教學實驗室建設和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規劃;
6、參與審議大型實驗教學設備採購計畫;
7、組織實施校級優秀課程評估工作,並制定獎懲條例;
8、組織學校教學成果獎及其它教學獎的評審;
9、審議教材建設規劃,評選優秀教材;
10、審議學校教學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11、受校長委託,對學校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諮詢報告,指導全校教學工作,促進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四條 校教學委員會由31名委員組成,包括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院(系)負責人、擔任主要課程教學工作的教師代表。
第五條 校教學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校長辦公會議定。秘書長由教務處處長擔任。
第六條 校教學委員會委員年齡一般需在60歲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熱愛教學工作,治學嚴謹,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正,能遵守國家教育方針政策。
第七條 校教學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或者延長任期時,須經校長批准,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校教學委員會委員由教學單位提名推薦,教務處依據條件、學科(專業)布局平衡初審,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
第八條 校教學委員會委員在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連任。
第九條 依照本規定,教學委員會委員需要變動調整時,由教務處會同有關單位擬定出名單,報請校長批准。
第十條 校教學委員會在需要用表決的方式決定事項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總數的半數為通過。委員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表決時,也可用無記名通訊投票方式進行;若通訊投票在表決結果公布以後收到,投票無效。
第十一條 校教學委員會下設三個工作委員會:
1、教學改革工作委員會;
2、教學督導與考試工作委員會;
3、教學與教材建設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教學改革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1、擬訂學校專業發展與改革規劃;
2、組織修(制)訂各專業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
3、組織制定學校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改革實施計畫;
4、組織學校重大教育教學研究與改革課題的立項、申報、檢查與鑑定工作;
5、組織學校教學成果獎及其它教學獎的評審、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 教學督導與考試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審議和修訂各類教學質量評估和開展教學檢查的有關檔案;
2、定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督導各級教學管理工作;
3、審議和修訂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檔案;
4、依據教學計畫與大綱的要求,通過抽查、審核命題質量及試卷評閱質量等形式,審定課程考試的有效性;
5、組織學校各類教學檢查和教學評估,評定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教學質量;
6、核定教師教學工作業績,審議教師職稱評聘資格。
第十四條 教學與教材建設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教學與教材建設的各項政策和建設規劃;
2、組織實施學校各項教學基本建設工作;
3、驗收教學基地建設、教學實驗室建設結果;
4、負責優秀教材的評選、推薦和選用工作。
第十五條 校教學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教務處,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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