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襄陽市市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別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襄陽市市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指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區,下同)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在上述區域內從事砂石料、粉煤灰、礦渣等散、流體材料運輸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工程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日常監管工作。
市建設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管理,監督施工現場落實沖洗保潔措施,查處違反文明施工管理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發改、國土、規劃、房管、工商、交通、環保、物價、財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經費,將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
市、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查處和監管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定期組織轄區內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檢查考核相關部門履行建築垃圾監管職責情況。
第二章 建築垃圾處置許可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七條 建築垃圾的處置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檔案;
(二)有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
(三)有與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處置契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之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申請。城市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受理申請,組織現場勘查;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完善。經勘查、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並頒發行政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部門未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築垃圾處置費用。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具備下列施工條件:
(一)有圍擋措施;
(二)有車輛沖洗設施,鼓勵使用自動化沖洗設施;
(三)有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堆放場地。
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施工現場應沿工地四周設定連續封閉圍擋。圍擋應保持穩定性、安全性,主幹道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次幹道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根據路段情況封閉圍擋。其中主幹道必須設定不低於2.5米的組合裝配式硬質圍擋,次幹道施工現場必須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圍擋。
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必須設定不低於1.5米的固定式硬質圍擋。
設定圍擋可能影響道路通行的,應先徵求公安交警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房屋建築施工現場應設定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應設定密閉式金屬大門和值班室,配備專人值班,並設定建築垃圾清運公示牌。固定出入口應當設定沖洗池、減震帶,禁止車輛帶泥上路。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六條 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採用隔離、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水泥和其他細顆粒建築材料應採取密閉存放或覆蓋等措施。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應設定密閉式垃圾站,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並應及時清運出場。建築物內建築垃圾的清運,必須採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保持排水暢通,施工污水經沉澱後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應逐步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單位工程建築面積超過2萬m2或層數超過20層的施工現場必須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並委託有資質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時清運。未在指定地點堆放或未及時委託清運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應當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檔案。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並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三)具備一定數量的密閉式加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
(五)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並按照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範的要求,噴塗車身顏色、車輛標識;
(六)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七)具有健全的建築垃圾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經許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運輸單位),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第二十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將批准從事建築垃圾處置和運輸單位的情況及時向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進行通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增強服務意識,對城市管理部門通報的單位及時發放車輛通行證明。車輛通行證明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運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處置的建築垃圾;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築垃圾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高、超核載質量裝載,不得超速行駛;
(五)密閉運輸,防止建築垃圾飛揚灑漏;
(六)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通行證等相關證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按照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八)在符合要求的消納場所傾卸建築垃圾,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並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第五章 建築垃圾消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環保、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設定應當符合土地、城鄉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有關管理規定,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二)有符合規定的圍牆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在出入口處設定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和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記錄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築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台,分類提供建築垃圾產生、運輸、消納、利用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基坑、窪地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的條件下,鼓勵優先採用建築垃圾作為回填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區規劃區範圍內可以回填、受納建築垃圾的低洼地、廢溝渠等場所進行勘查確認,向社會逐一公布可回填、受納建築垃圾的低洼地、廢溝渠等場所,並及時更新。建築垃圾處置、運輸單位應當在公布的場所回填、消納建築垃圾,未列入公布名單的,一律不得回填、消納建築垃圾;否則,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建築垃圾處置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應當予以核實,屬於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範圍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於其他部門主管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築垃圾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