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湖北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八條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 城市中建築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築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同意,並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定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範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製作商品。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築物、構築物等設定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定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定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定、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定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築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並採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築廢棄物,並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設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採取委託代收、代繳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併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定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准。

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樑、隧道及其管轄範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範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並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並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三條 罰款收繳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2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立法聽證會的聽證意見,總體上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5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有關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的內容。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三款中增加相應的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三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臨街建築物的屋頂應當禁止搭蓋建築物,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築物”;還有的委員提出,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相應的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章應對“環境衛生設施”予以明確界定。據此,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修改為:“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環衛作業特別是灑水、清掃街道時應體現以人為本和便民的原則。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併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城市髒、亂、差的原因之一是市容環衛執法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建議對執法行為嚴格予以規範。據此,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建立和規範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受理制度,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六章中增加相關內容。據此,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四十條中增加相關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四十條第一款)

七、有的委員提出,在一些縣級市(區)的農村地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實際上做不到,可否規定在建成區內禁養家禽家畜。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設市的市區”中的“市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不包括城市郊區。考慮到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仍用“市區”表述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有關處罰的篇幅過多,罰款幅度過大,建議作適當修改。根據委員的意見,將該條第(五)項刪去,併入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考慮到其餘各項因處罰的種類不同,不宜刪減合併。同時,現有的處罰幅度是與上位法和我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九、有的委員認為,對占道經營的違法行為要從嚴管理,原規定中的“暫扣物品”應當予以保留,也有的委員認為,暫扣物品在執法實踐中有一定效果,但如處理不當,也會產生負面效果,建議刪除;還有的委員建議將暫扣改為“強制轉移經營”或者“強行轉移”;有的委員則建議在“暫扣”時增加“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限制條件。法制委員會綜合考慮各種意見後,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的內容相應修改為:“占道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經營的物品和裝盛器具;決定暫扣的,應當出具暫扣清單,告知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時,鑒於常委會和法制委員會審議時對“暫扣”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已規定了這項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設立“暫扣”的這一段文字規定(黑體部分),擬請常委會會議先單獨予以表決。(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條款的文字及順序也作了修改、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6年8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與人民民眾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為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草案在《湖北日報》、湖北人大信息網、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4月2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草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其法律責任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條款舉行了立法聽證會(聽證報告已印發會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聽證會聽證意見以及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形成《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環資委的意見。5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縣級以上城市,這與目前發展要求不相符,建議調整範圍應更寬一些;有的委員提出,我省建制鎮以上城市的發展不平衡,尤其縣城以外的建制鎮難以全部適用該法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鄉鎮的發展現狀,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中應當進一步強化政府的職責;有的委員和環資委提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投入應當建立以公共投資為主的多元投入機制,政府應當重視和扶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據此,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相關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三、有的聽證陳述人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三款中居民住房的平台、陽台屬於居民的私人空間,不能過多干預;有的聽證陳述人提出,該條第三款、第四款中“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概念模糊,不便於實施,建議授權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劃定並公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刪除該條第三款中“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的內容;

同時,在該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三款、第五款)

四、有的地方和聽證陳述人提出,草案第十五條對進城車輛是否“清潔”、“整潔”缺乏明確界定標準,可能造成隨意執法、亂執法。同時,一些中小城市特別是經濟落後城市的進城路口未設車輛沖洗站,不潔車輛無處沖洗。據此,建議刪去草案中要求進城不潔車輛進行沖洗否則予以罰款的內容,原則規定“車身不整潔、完好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同時,重點就泄漏、遺撒而污染路面的車輛的管理作出規定:“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應當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

五、多數聽證陳述人提出,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間傾倒垃圾給居民生活、學習和工作造成諸多不便,實際上也難以執行到位。據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六、有的地方和聽證陳述人提出,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不僅影響環境衛生、交通秩序,而且容易滋生傳染病,採取限制措施十分必要,建議將狗、牛、貓也列入家禽家畜,從嚴禁養;也有的聽證陳述人認為,按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的生活習慣,在所有縣城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不可行,應當從寬規定。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考慮到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五條中的“城市市區”修改為“設市的市區”,即只對設市的城市市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七、省人大環資委和有的委員、聽證陳述人提出,草案中罰款的金額和幅度過大,易造成執法的隨意性;有的可增加責令改正的內容;有的行政處罰與現行法律相衝突,應當進一步銜接。據此,建議對法律責任作適當調整,減少罰款的條文,有的處罰條款增加“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的內容;對不整潔但未污染路面的車輛,可不規定處罰;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沒收,不予罰款。同時,還注意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相銜接。(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

八、關於占道經營,條例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已批准的《武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都設定了暫扣經營的物品和器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制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占道經營設定暫扣其經營物品和器具是嚴格市容管理的有效措施,應予保留;另一種意見認為,暫扣措施容易造成執法的隨意性,需要慎重,應予刪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項規定予以保留,提請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必要時可就該項規定單獨表決。(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環資委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城市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加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城市居民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和發展空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預防流行性疾病的重要舉措和基礎性工作,對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綜合實力,改善投資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市容環衛立法工作,1995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我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整潔、舒適的城市環境,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文明素質,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設的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內容和標準發生了較大變化,《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已不能適應城市市容環衛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實施中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其涉及的內容和要求急需補充和完善。修訂該辦法、制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一是適應城市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需要。原辦法中,城市市容、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建築垃圾處置等規定過於原則,實施中可操作性不強;個別條款如原規定住宅樓應設垃圾道,現市民反映強烈要求封閉垃圾道;城市夜景照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環衛產業化、市場化等原規定均為缺項。二是實現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需要。國家提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循環經濟目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其中一項重要的社會基礎工作,出台《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確保實現上述目標的保障措施之一。目前,我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遠滯後於全國平均水平,全省每日產生的約1.8萬噸生活垃圾有70%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不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污染水體、土壤、大氣和傳播疾病,在一定區域內形成了嚴重的二次污染,成為制約城市可持續發展,影響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現代城市的快速發展迫切要求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綜合處理、循環利用,要求在實現減量化、無害化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資源化。三是依法管理,規範執法行為的需要。當前,一部分城市市民和生產經營者公共衛生意識還存在一定差距,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覺性不強,亂扔、亂倒、隨地吐痰、亂貼亂畫、寵物污染等不良衛生習慣依然存在,導致在城鄉結合部、鐵路(公路、江河)沿線、背街小巷常存在衛生死角。而在實際工作中,對占道經營、亂貼亂畫、亂扔亂倒、亂牽亂掛等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無有效的法律手段,導致執法成本過高。將《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修改並升格為《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不僅可以增加新的內容,還進一步規範了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增強該法的權威性。

省人大常委會已於2005年1月19日批准了《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內其它城市對出台《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十分迫切;鄰近的安徽、江蘇、廣東等省已於2003年制定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效果均較好;我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已實施十年,在此基礎上制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體現了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十分及時,十分必要。

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起草情況

本條例的立法工作,得到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2004年初,省人大紀玲芝副主任帶領相關人員赴福建、廣東考察了兩省的市容環衛條例立法情況。考察後形成了專題報告,要求我廳儘快成立專班,組織起草,並提出在本條例起草中應重視理順管理體制、做好設施規劃、解決經費來源、加強宣傳教育、注重綜合利用等幾方面問題。按照省人大領導指示,省建設廳把條例起草工作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組織了起草專班,於2004年4月形成了《條例》初稿,5月下發到各市、州建設(城管)部門徵求意見,各地共提出了125條修改意見,起草專班在徵求部分法律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修改,並於2004年11月從各市、州抽調部分人員與起草專班一起進行了3天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高度重視,2005年7月初由省政府法制辦付繼新助理巡視員帶領相關人員赴江蘇、大連考察了市容環衛管理條例的立法情況。然後到省內有代表性的襄樊市、仙桃市和武漢市聽取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組織人員對該《條例》進行逐條討論與修改。7月29日,省政府法制辦在湖北日報上發布了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公告。11月14日,省長羅清泉主持召開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建立環境衛生體系。 在2003年全國防治非典工作會議上,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就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業應急機制,加強環境衛生體系建設,提高公共衛生保障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衛生體系建設的指示精神,建設部提出爭取用三年時間把環境衛生體系基本建立起來。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根據建設部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環境衛生治理和管理的政府行政體系、市場運行體系、社會參與與體系和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四大體系”既體現了建立環境衛生體系的要求,又體現了環境衛生行業市場化、產業化的要求。

(二)關於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條例》(草案)共設立行政許可6項,其中,設定戶外廣告、張貼張掛宣傳品、環衛設施拆遷還建許可的依據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占用城市道路許可的依據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198號令);建築垃圾處理處置核准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的依據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對行政許可項目的投訴受理、回復等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行政執法與監督。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做到權責一致,防止不作為和亂作為,《條例》(草案)對市容環境衛生執法責任制、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和執法巡查制、違章舉報制的實施,行政執法程式的遵守,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舉報事項的受理等,均做出了具體規定。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內外監督,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促進市容環衛管理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的健康發展。

(四)關於法律責任和有關行政強制措施。 《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多數違法行為,要求先行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在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時,再進行處罰。同時,採取了定額處罰和幅度處罰相結合的辦法:一是有利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嚴肅性,二是有利於執法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適當決定具體處罰,三是考慮到我省城市規模、發展水平差距較大,便於區別對待。

由於《條例》(草案)涉及的內容較多、範圍廣泛,客觀上導致必要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較多,但均是在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基礎上,參照江蘇、安徽、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條例設定的。

此外,為了解決占道經營、流動兜售物品以及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等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城市形象的違法行為,借鑑江蘇、安徽、北京、上海等省(市)的做法,《條例》(草案)設定了對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宣傳品等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對違章占道、流動兜售的物品和有關工具的暫扣權。

以上說明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妥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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