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六條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實行百分制。 第七條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日常工作考評辦法,健全完善日常工作考評基礎檔案。 第十條責任目標年度考核原則上依據市政府與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進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落實各級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0〕58號)、《湖北省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鄂政發〔2010〕69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實施意見》(襄陽政發〔2011〕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成員單位和有關中央、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的考核。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年初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部分中央、省屬企業簽訂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規定的內容,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層層分解安全責任,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
第四條 責任目標考核分為日常工作考評、年度考核兩部分進行。日常工作考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年度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考核工作人員從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抽調,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責任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日常工作考評
1、安全生產重大舉措、重大部署的工作進展情況;
2、安全生產指令、督辦件的落實情況;
3、各種安全生產統計信息、事故快報信息的上報情況;
4、市級以上(含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專項督查結果;
5、安全生產事故指標控制進度。
(二)年度考核
1、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部署、責任體系的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安全投入、基層基礎工作、專項整治、隱患治理及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事故查處、行政執法等。
2、安全生產事故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實行百分制。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安全生產日常工作考評占20分,年度考核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占40分,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占40分,採取逐項打分,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
第七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日常工作考評辦法,健全完善日常工作考評基礎檔案。考評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第八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應結合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實施日常工作考評,並將考評結果於每季度末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 責任目標考核日常工作考評的季度結果將作為提供給市政府、市政府目標辦、市綜治委、市統計局等單位的季度數據。
第十條 責任目標年度考核原則上依據市政府與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進行。必要情況下,市安委會辦公室可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內容,結合年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市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年度考核評分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印發執行。
第十一條 責任目標的年度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每年實施考核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中央、省屬企業應按年初簽訂的責任書或《市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年度考核評分細則》,認真組織自查自評,並將自評結果和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書面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在此基礎上,市安委會再組織考核。
第十二條 責任目標年度考核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管理台帳、安全知識測評、企業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滿意度測評、實地抽查、綜合評定等方式,由考核組對照責任書或年度考核評分細則逐項評分。
考核縣(市)區、開發區時,抽查的鄉鎮(辦事處)一般不應少於兩個,抽查的企業和單位由考核組隨機安排,並根據抽查情況綜合作出評價。
第十三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各考核組情況,並結合日常工作考評成績,提出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的初步建議,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審查同意後,由市安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得分在80分以上的為良好,得分在70分以上的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的優劣,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部門,中央、省屬企業的政績考核內容。市安委會辦公室要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同時抄送被考核單位的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的“一票否決”按照《襄樊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辦法》(襄發〔2006〕18號)檔案執行。
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的,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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