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的離婚請求,又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決,故也稱判決離婚。 3,裁判離婚的解果取決於司法機關的裁量。 4,裁判離婚對涉及離婚的後果作全面的、統一的審查,並作一次性的裁決。

裁判離婚是指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的離婚請求,又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決,故也稱判決離婚。由於各國的社會背景、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人們的婚姻觀念等多有所不同,裁判離婚的具體制度存在著明顯差別。從權力機關看,有的由普遍法院管轄,有的由民事法院管轄,有的則由專門的家庭法院管轄;從適合的範圍看,在實行單一裁判離婚制度的國家,不論是雙方合意的還是單方要求的離婚一律要經過裁程式,而在兼采協定離婚制度的國家,裁判離婚只適用於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離婚糾紛。特點:近代意義上的裁判離婚產生於18至19世紀的歐洲。裁判離婚的這種地位,取決於它強調對婚姻問題實施國家干預,對離婚行為進行司法控制這一基本特徵。特徵表現的6個方面1,它對於當事人來講是一種訴訟活動,對於國家而言則是一種司法行為,司法機關在其中發揮著主導作用。2,不管是較嚴格的還是較寬鬆的,法律無不對裁判離婚規定必要的條件,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必須考慮這些條件,司法機關裁決時也必須嚴格執行法定條件。3,裁判離婚的解果取決於司法機關的裁量。4,裁判離婚對涉及離婚的後果作全面的、統一的審查,並作一次性的裁決。5,在裁判過程進行中,持不同意見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初審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訴權6,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司法機關有監督當事人執行的責任和權力。立法原則:1,過錯主意。2,目的主義。3,破裂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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