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
“被發文身”是古代越人的風俗。“被”通“披”,“披髮”即“披散頭髮”,所以“被發文身”《辭海》解釋為:“散發不作髻,身上刺花紋。”
《辭源》解釋為:“散發不束,身上刺紋。”兩書義同,並均引《禮記•王制》“東方曰夷,被發文身”為例。
但有些詞典及學者卻將“被發文身”和“斷髮文身”或“剪髮文身”的意義等同起來,並進而將“被”解釋為“剪”或“斷”。如《漢語成語考釋詞典》“斷髮文身”:古代吳、越一帶少數民族的風俗,剪短頭髮,身上刺、繪花紋。又作“剪髮文身”,又作“被發文身”,被(pī):剪。……《淮南子•原道訓》:“於是民人被發文身,以像鱗蟲。”漢高誘註:“被,翦(剪)也。……”又作“祝髮文身”,又作“文身斷髮”。
其實,這樣的說法是不妥的。
首先,從音韻學的角度看,“被”與“披”均為雙唇音,所以“被發”可解釋為“披髮”;“斷”與“祝”均為舌尖音,所以“祝髮”又與“斷髮”相同。但“被”與“斷”或“剪”均無語音上的聯繫,故一般不相通。
其次,從訓詁學的角度看,“斷”與“剪”義相同,所以“斷髮”又可作“剪發”,但“被發”的“被(披)”與“斷”或“剪”沒有語義联系,所以“被”不能訓為“斷”或“剪”。
那么,是高誘這位漢朝的老先生出錯了?對此,清代學者王引之作了考證。他說:諸書無訓“被”為“翦”者,“被發”當作“劗發”,注當作“劗,翦也”。他的意思是:《淮南子•原道訓》中的“被發文身”本作“劗發文身”,高誘的注本來是“劗,翦也”。只因後人見《禮記•王制》中有“被發文身”之語,遂將《原道訓》中的“劗發文身”改為“被發文身”。並將高誘的注也一併改之。王引之以《淮南子•主術訓》為旁證:“是猶以斧劗毛。”高誘在這裡的註解也是:“劗,翦也。”可見,《原道訓》中的注也應是:“劗,翦也。”
王引之的考證是可信的。因為“劗”與“翦”音同義通(見《辭海》),且有不少文獻資料可作旁證。如《漢書•嚴助傳》:“越,方外之地,劗發文身之民也。”《史記•趙世家》:“夫翦發文身,甌越之民也。”同樣事實《漢書》作“劗發”,《史記》作“翦發”,可見,兩者相通。再如,《淮南子》:“越王勾踐,劗發文身,以治其國。”又是“劗發”與“翦發”相對應。此外,《史記•趙世家》原本中的“翦發”,《戰國策•趙策》原本中的“祝髮”,俗本均改為“被發”。可見,後人篡改文獻的情況是常有的。
“被發”和“剪髮”都是描述古越人相異於中原地區“束髮而冠”或“結髮而冠”的習俗的,“被發”和“劗發”是對這一習俗的不同稱呼。正如陳奇猷在《韓非子集釋》中所說:“越人剪短其發而披之。”就“剪短”而言,稱之為“劗發”,就“披之”而言,稱之為“被發”。但不能由此將“被”字釋為“剪”或“斷”,正如一隻玻璃杯,既是圓的又是玻璃做的,但不能由此說“圓”字有“玻璃”的詞義。
所以,上面“解釋”中的“一說為斷髮”的描述是不夠嚴謹的。要注意:“被發”和“斷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