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縣民政局

衡陽縣民政局

衡陽縣民政局成立於1949年10月。坐落於西渡鎮春風中路31號,領導班子6人。內設辦公室、人事股、計財股、社救股、優撫股、基政股、地名辦、社會事務股、退伍安置辦等9個職能股室。下設城鎮福利院、光榮院、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軍乾所、募捐辦、婚姻登記服務中心、慈善總會辦公室、殯儀館、救助站、民間組織管理局、老齡辦、農保辦等12個下屬單位,現有幹部職工198人。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1、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民政工作的管理辦法和行政規章,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老幹部活動中心、軍休幹部康復中心、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6、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7、組織指導社會救濟工作,建立和實施城市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省、市下撥的保障金和縣級保障金;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
8、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9、負責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協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10、擬定縣本級行政區域總體規劃,負責全縣村鄉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11、承辦規定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承辦門牌、棟牌的設定製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12、擬定全縣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企業工作。
13、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14、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的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行業管理。
15、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縣內兒童收養工作。
16、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站建設。
17、指導全縣老區經濟開發工作;審核、申報老區經濟開發項目;指導老區開發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
18、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19、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協調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擬定民政工作地方性行政規章及政策;負責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檔案管理、基建、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人事股: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職工的日常和年度考核、日常培訓、技術職稱的審核、申報工作,工資進檔、調整申報工作,技術工作考核進級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人事檔案管理;負責離退老乾、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計財股: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局機關財務。
優撫股: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光榮院、優撫醫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和創建雙擁模範鄉鎮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指導革命老區經濟開發工作,審核申報老區經濟開發項目;指導老區開發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
退伍安置辦: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實施;管理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負責入伍士兵登記卡的發放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培訓使用;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
基層政權股:負責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章、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兒童收養工作。
地名辦:承辦鄉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動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核報批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範圍調整和駐地遷移工作;制定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維護和管理;承辦門牌、棟牌的設定、製作、管理工作;編纂區劃地名書刊及行政地圖;管理行政區域內的地名檔案資料。
社會救濟股:負責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各鄉鎮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巨觀管理和指導全縣城鄉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農村互助互濟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保護扶持政策;協調、指導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下設事業單位

衡陽縣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主要職能是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承擔救助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縣低保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的審定、管理及救助體系建設工作;管理和監督中央、省、市下撥的保障金以及縣財政配套保障金的使用。
衡陽縣慈善總會辦公室:主要職能是接受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的現金及實物捐贈;組織舉辦救災、救濟、義賣、義演和其它有積極影響的社會募捐活動;興辦、資助慈善公益事業;開展安老助孤、扶貧濟困、捐醫助學等社會救助工作;幫助策劃和實施公益救助項目;組織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幫困解難活動;開展慈善宣傳活動,普及社會慈善意識。
老齡辦:主要職能是辦理老齡委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實施辦法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配合督促檢查保護老年人權益法規的貫徹落實,維護老年人權益,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有關信息,指導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工作。
農保辦:主要負責全縣農村保險業務工作,根據縣委、縣政府安排及部門職責分工,擬於近期內移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衡陽縣城鎮福利院:主要負責為社會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撫養義務人的老人以及自費寄養的老人,提供照料、娛樂、康復和醫療等服務;為孤殘兒童提供照料、特殊教育、醫療、康復、家庭寄養等服務。
衡陽縣光榮院:主要負責收養的孤老烈屬、傷殘復退軍人、烈士遺孤的生活和醫療保障、思想教育、文體娛樂、軍民共建等服務管理工作。
衡陽縣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全縣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縣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衡陽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主要負責接收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衡陽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銷售電腦福利彩票和發行即開型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使用。
衡陽縣救助管理站: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受助人的需求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對在站內突發疾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衡陽縣殯儀館:負責全縣殯葬改革政策的宣傳,提供遺體接送、整容、治喪、火化、骨灰暫存等一系列服務。
衡陽縣婚姻登記服務中心: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縣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工作,婚姻檔案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衡陽縣殯葬改革執法大隊:負責全縣殯改政策落實的執行檢查,查處違規搭設靈堂靈棚現象。

領導信息

局長:凌奉雲,主持縣民政局全面工作。
黨組書記:陳毅鋒,協助全面工作,分管政工、人事、老乾、黨務、優撫雙擁、老區工作,聯繫老齡辦、光榮院、軍乾所。
縣人大常委會兼職副主任、副局長:黃威虎,分管救助體系建設、退伍安置、區劃地名、五保供養、敬老院工作,聯繫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
副局長兼紀檢組長(正科):魏劍青,分管紀檢監察、法制、招商引資、爭項爭資、辦公樓和家屬房籌建工作,監管財務,聯繫慈善辦、募辦。
副局長:廖怡賢,分管社救、愛民房建設、儲金會清欠、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社會流浪乞討人員的臨時救助、無名屍體的處理工作,聯繫農保辦、福利院、殯儀館、救助站。
工會主席:李愛國,分管工會、婦委會、計畫生育、基層政權建設、社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政務中心民政代理室、文電處理、綜合信息材料文字把關工作。聯繫民間組織管理局、婚登中心。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1、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出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收養人具備四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被收養人條件:
不滿14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公告(自公告之日滿60日)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人具備四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被收養人條件
屬於收養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送養人應提交
(1)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或經過公正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證明,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撫養的證明。
優撫工作
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工作流程:
1、政策依據:湘民辦發[2007]45號《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工作的通知》
2、必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1954年11月1日起,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後入伍,在服役期間患有各類慢性疾病尚未治癒,且未達到評定殘疾的條件,又影響終生健康,退伍時其檔案有原始醫療病歷的在鄉退伍軍人)。二是退伍回鄉後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組織疾病導致雙眼視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矯正者;(2)兩個節段以上(含二個節段)的脊椎內固定術後;(3)四肢長骨慢性骰髓炎,影響功能者;(4)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5)肺葉切除術後;(6)因心肌炎導致心臟擴大者;(7)胃、腸部分切除術後;(8)肝部分切除;(9)慢性肝炎;(10)肺結核;(11)慢性腎炎及腎結石術後;(12)癌症病人;(13)其他重大疾病導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的。三是生活特別困難(指家庭生活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對象)。
3、申報審批程式: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對象的申報、審批工作在每年的9-12月進行,符合條件的次年1月1日起發放補助。(1)本人申請;(2)鄉鎮初審;(3)檔案核查;(4)社會公示;(5)民政局審核;(6)市民政局審批。
二、參戰退役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工作流程
1、政策依據:民發[2007]102號《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
2、參戰退役人員的定義: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
3、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必須符合以下14次戰爭之一:⑴解放一江山島作戰;⑵川、甘、青、藏、滇地區平叛作戰;⑶炮擊金門作戰;⑷中緬邊境界警衛作戰;⑸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⑹“八·六”海戰;⑺崇武以東海戰;⑻援越抗美作戰⑼援老抗美作戰;⑽珍寶島自衛反擊戰;⑾西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⑿中越邊境自衛還擊作戰;⒀“老山、者陰山”地區對越防禦作戰;⒁南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二是本人檔案內有原始參戰紀錄;三是農村戶口或者城鎮戶口無工作單位;四是生活特別困難。
4、申報審批程式:(1)本人申請;(2)鄉鎮初審;(3)檔案審查;(4)社會公示;(5)民政局審核;(6)縣政府審批。

地理位置

地址:春風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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