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是指商事營業所的名稱。行號是指商事營業所的名稱。行號與商號的最大區別在於,行號指明的僅僅是企業,商號指明的則是企業的承擔者。例如,某某藥店、某某電影院、某某飯店等等,它們僅僅分別是一個個行號,標明了一個個不同的企業,而未標明商人。如果行為人因缺少完全商人的性質而不能使用商號,這時,他將行號作為商號的替代物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這是不允許的。根據《德國商法典》第37條規定,登記法院必須通過強制手段對之予以禁止。同樣,完全商人也不可以在他的商號之外,以行號來代替商號使用。如果行號是商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否可以被當作商號來使用,這可以根據商號權的有關規定來決定,必須符合法律所確立的,關於商號使用的基本原則。對此,《德國商法典》第18條第2款寫道:“不可以因給商號附加表示合夥關係或其它類似的內容,而招致人們對經營種類或範圍,以及營業之關係的錯覺。如果附加內容有助於對人或者業務之區別,則是允許的。”
店鋪商號
《湖南光復紀事》:“甫議決時,即有巨紳某認捐巨款以為之倡,既及商界各行號,均極願報効。”
1.行號是指商事營業所的名稱。行號是指商事營業所的名稱。行號與商號的最大區別在於,行號指明的僅僅是企業,商號指明的則是企業的承擔者。例如,某某藥店、某某電影院、某某飯店等等,它們僅僅分別是一個個行號,標明了一個個不同的企業,而未標明商人。如果行為人因缺少完全商人的性質而不能使用商號,這時,他將行號作為商號的替代物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這是不允許的。根據《德國商法典》第37條規定,登記法院必須通過強制手段對之予以禁止。同樣,完全商人也不可以在他的商號之外,以行號來代替商號使用。如果行號是商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否可以被當作商號來使用,這可以根據商號權的有關規定來決定,必須符合法律所確立的,關於商號使用的基本原則。對此,《德國商法典》第18條第2款寫道:“不可以因給商號附加表示合夥關係或其它類似的內容,而招致人們對經營種類或範圍,以及營業之關係的錯覺。如果附加內容有助於對人或者業務之區別,則是允許的。”
2.店鋪商號
《湖南光復紀事》:“甫議決時,即有巨紳某認捐巨款以為之倡,既及商界各行號,均極願報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