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許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為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其從事某種活動,採取某種行為的許可形式。

這類許可的目的是允許符合條件的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行政機關某項許可,就可以從事某種活動,如:開業、生產、經營。行為許可有以下特點:第一,行政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被許可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證明,沒有該許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從事該項行為。第二,許可僅限於某種行為活動,不含有資格權能的特別證明。第三,申請該類許可不必經過嚴格的考試程式。行為許可是相對於資格許可而言的,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普通人在規定領域的行為自由,保護公共安全和國有資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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