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洪道清障

清除行洪道內妨礙行洪的障礙物,以維持其原有行洪斷面泄洪能力的措施。由於洪水在年內和年際間大小不均,以致有些灘地,有的年份行洪,有的年份不行洪。這些不經常行洪地區,在人口增加、工農業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因管理不嚴或管理不善,往往被盲目開發或被任意侵占,形成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清除行洪道上的各項障礙,保持足夠行洪斷面,對維護和恢復行洪道的正常泄洪條件,防止洪水泛濫,確保防洪安全有著重要作用。

行洪道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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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行洪道內妨礙行洪的障礙物,以維持其原有行洪斷面泄洪能力的措施。由於洪水在年內和年際間大小不均,以致有些灘地,有的年份行洪,有的年份不行洪。這些不經常行洪地區,在人口增加、工農業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因管理不嚴或管理不善,往往被盲目開發或被任意侵占,形成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清除行洪道上的各項障礙,保持足夠行洪斷面,對維護和恢復行洪道的正常泄洪條件,防止洪水泛濫,確保防洪安全有著重要作用。
行洪道內的障礙物類型有:①任意修築的攔河壩、攔河閘、丁壩、港口碼頭、倉庫、工廠、船台、貨棧、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道、高路基等阻水建築物。②未按泄洪要求修建的橋樑,渡槽等跨河建築物。其孔跨過小,淨寬不足,淨高過低,或因基礎深度不足,以致需要不斷拋石護墩、護岸,使泄洪斷面減小,水位壅高。③任意在河道和灘地內修築的圩垸、套堤、民埝等。④任意在河道內大量種植的林木、蘆葦和其他高桿阻水作物。⑤任意在河道內棄置的廢碴、 石碴、 煤灰、垃圾、泥土等。
行洪道阻水障礙將導致增大河道糙率、縮小河道泄洪斷面,降低泄洪能力,壅高水位,給堤防等防洪工程帶來嚴重威脅,甚至造成決口。如中國淮河幹流有些河段的阻水建築物和高桿作物,使河道排洪能力減少流量1500~2000m3/s,抬高水位約1m,給防洪帶來很大負擔。遼河下遊河段,由於這種阻水障礙,1985年汛期近2000m3/s流量的水位就超過了設計流量5000m3/s的水位,給防汛帶來了很大困難。
為保證行洪道的泄洪能力,世界各國對行洪道管理都比較重視,如建立健全河流管理法或有關法規、條例,嚴禁設障。中國政府在1988年6月3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內設定阻水障礙物;對已有的阻水障礙物,要求“誰設障,誰清除”,如不按要求清除,則由防汛部門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對行洪道內行洪機遇較少的河灘地,根據具體情況,可通過全面規劃,進行合理利用,一般限以農牧、遊覽和其他不阻礙泄洪的方式使用,對區內人口增長及建築物必須嚴加限制,對農業則實行調整種植結構,適應汛期行洪、汛後種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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