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含義
行政訴訟執行的概念與特點
行政案件的執行具有司法執行的一般特徵,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執行的任務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係。
2.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對原告和被告採取不同的執行措施。
執行主體
執行主體,是指在行政訴訟執行中享有權利、義務的各個方主體,包括執行機關、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執行異議人。
1、執行機關。在人民法院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自行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時,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執行生效行政裁決所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 ,成為執行機關。在人民法院作為執行機關時,一般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如果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執行當事人。行政訴訟執行中的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
3、執行參與人是指除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參與執行過程的單位或者個人。
4、執行異議人。是指沒有參與執行程式,但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提出不同意見的個人或者組織。也稱為案外異議人。執行異議人提出異議時,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說明異議的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審查異議理由,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如果異議確有理由和證據,報請院長批准後中止執行。如果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駁回申請 ,繼續執行程式。
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是指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或者執行機關依職權直接採取執行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它是執行工作得以開始和進行的前提和基礎,並在執行依據是開始行政訴訟執行的必要條件。
行政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上述法律文書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能作為執行依據:第一、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第二,該法律文書必須具有可供執行的內容,通常包括物的給付、特定行為的執行和對人身的強制行為等。如果法律文書中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內容,不能作為執行依據,第三,法律文書中可執行事項具體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