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檔案

行政規範性檔案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社會實施管理,依據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發布的規範。對所管轄的整個行政區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行政規範性檔案是一種特殊政令,不是行政立法。 規範性檔案,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檔案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檔案。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檔案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範性檔案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範性檔案的規範管理。

術語介紹

法律術語,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社會實施管理,依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發布的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令。

通常對於規範性檔案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理解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檔案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檔案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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