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辦事、依法治國、依法管理國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範圍內活動,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超越法律,應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政府服從人民。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法治作為一種國家社會狀態,包括對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也包括對公民的要求: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法治作為一種民主政治形式,基本是對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按照事先制定並公開的、不受個人意志左右的法律而進行,是一種人類公共生活的方式。
我國的行政法治原則
目前,我國行政法治原則主要是:
(一)依法行政
政府應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這是任何時代、任何國度法治原則對政府行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動要有合法性,即使其活動具有正當性令人信服、服從。不得違憲,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根本特點。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規章;法規、規章的原則、內容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衝突,應以法律為準。依法的內容包括依法定許可權、法定實體規則和法定程式。未遵循法定要求的,均構成對法治原則的違反。
依法行政首先是對政府執法行為的要求,同時也是對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談得上依法行政。立法包括權力機關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機關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基準性規範。行政機關的立法主要制定從屬性、執行性規範。法治原則要求政府機關加強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為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及其導致的不公正和腐敗。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規章,不僅是政府的一項權力,更是政府的職責。
(二)職權法定
職權法定,指政府、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從內部而言,超越職權就是橫向超越了另一個機關的職權:對外而言,超越職權就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職權法定,越權無效,是法律保留的一個重要原則。相對於公民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來說,行政機關不僅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不得為之,在一定的範圍內,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形下也不得作為,否則,就是超越職權。職權法定是由我國人民主權的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對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要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因為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不能給自己授權,人民授權形式即是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行為,都不是行政機關的當然許可權,都需要法定。即使是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也並不意味著其有權採取任何手段達成自己行政管理的目的。職權法定的核心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非法的權力;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式;法定職權之外的事務由私人通過自治方式解決。職權法定要求行政主體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效力必須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行政職權法定的法理意義在於,它明示了行政權是有限的、可數的,並為行政機關劃定了行使行政權的外圍邊界。
(三)控制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即依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目的、精神、範圍和幅度,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執法主體基於客觀實際情況,通過主觀的合理判斷做出靈活選擇的權力。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規和規章是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穩定性、現實的複雜性、立法者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條文表述的概括性決定了行政權力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然性。現代法治國家權力的授予與控制總是相伴而行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權力本質具有自我腐蝕和自我擴張的特性,因此對權力的規範和約束就成為權力健康運行的一條規律。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行政權力的一種,同樣必須加以控制。人類幾千年的歷史經驗表明,“每個被授予權力的人都易於濫用權力,並且易於將他的權力用到極限”(孟德斯鳩)。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願,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自由裁量權必須加以控制。
(四)權責一致
作為一個法治政府,應該帶頭守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其行為違法越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其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則應依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對其違法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區別法治政府和專制政府的一個重要標誌。人治政府自身不受法律約束,用法治理老百姓,本身不守法,違法侵權不賠償,不承擔法律責任。法治政府則應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因此,作為人民的政府,必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切實負起責任。
對行政法治原則的分析
對於行政法治原則的分析,不僅是一種理論上的闡釋,而是關係到怎樣正確理解依法行政、如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對於樹立科學的法律意識、正確的指導法治實踐都有重要的意義。
(一)行政法治原則的內涵
1、行政權力的從屬性。行政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予,並受到法律的制約,行政機關沒有自己固有的權力。行政權力的從屬性是對行政權力根本性質的描述,是對行政權力的基本定位。行政權力從屬性要求行政機關和公民的關係回歸現代憲政的體制之下,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而是提供公共產品的服務者。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對於行政過程有積極的參與權。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即政府應該對其違法行政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不只是政治上的責任。
2、行政權力的有限性。行政權力的有限性來源於其從屬性,行政權力的範圍局限於法律所賦予的範圍,超越這個範圍就是違法的。行政權力的有限性表現為行政權力可以涉及的領域的有限、行政權力內容的有限、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越權無效是各國行政法一個普遍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它成為司法審查的主要標準。行政行為的有限性劃分了公益和私益的關係,公益不能成為任意剝奪私益的理由,公共利益機關歸根到底是為廣大個人服務的,這是現代法治的重要觀點。
3、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表現是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是由行政權力的從屬性、有限性和單方性、主動性的矛盾決定的。行政訴訟法界定了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在行政管理領域的界限。司法審查背後所蘊涵的是一種國家權力對另一種國家權力的干預和制約,是通過司法權力劃定行政權力的界限。司法審查的界限是有限的、審查的深度和廣度都有法律規定,司法權力不能無限干預行政權力。
(二)行政法治原則的外延
1、行政實體法治
(1)授權與限權相統一。授權與限權是對於行政權力法治的要求。行政權力來自於法律的授予,授權本身就意味著一種限權,因為權力只能在授予的範圍內行使,超過範圍的權力是不存在的。重要的是,權力自身有擴張性,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權力會擴張到法律所賦予的範圍以外。所以,在授權的同時必須限權,即明確規定行政權力授予的目的、行政權力行使的原則、行政權力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等。
(2)依據法定許可權。行政主體只能對法定的事項、運用法律授予的權力、採取法律認可的措施,來實現管理的目的。超越法定許可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撤消或者歸於無效。行政權力是一種執行權力。行政主體不能自創權力類型,不能超越自己的權利範圍對社會權利進行干預。
(3)無審查無行政。任何行政權力、行政措施都必須接受審查,不能允許無審查的行政權力存在。審查的形式有多種,司法審查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種形式,它具有當事人啟動程式、在案件中結合具體公民權利進行審查以及獨立性、公正性特點。我國的審查還包括立法機關審查和行政機關內部審查。
2、行政程式法治
行政程式法治是指行政行為在實體上必須符合法律許可權、目的,在其程式上必須具有正當性。主要要求每一個程式步驟都具有法律的意義,即:不經過程式步驟的行為是違法的;每一個步驟都要和實體結論有必然的、實質的聯繫,不能拋開程式得出結論或者把程式當形式,實體的結論與程式相脫離。一些英美法系國家有案卷制度,就是要求行政實體結論只能依據行政程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做出,案卷材料中沒有記載的不能作為最後行政實體結論考慮的因素。案卷表面錯誤是行政行為越權的一種重要形式。我國行政程式制度中存在著程式與實體結論脫節的問題,要充分體現程式的獨立價值和法律意義。
借鑑法國行政法治原則
在法國,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活動的國內公法。所謂的行政法治原則是指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許可權、手段、方式和違法的後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並積極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法治原則的主要內容:
1.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採取行動,這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根本要求。行政機關的許可權(包括事務、時間和地域三方面),主要規定在憲法、法律等成文法之中,當成文法規定不明確時,行政法院根據法的一般原則對成文法的規定進行補充和解釋。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自由行動,否則,構成無許可權行為。
2.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的存在須有法律依據,行政行為的實施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式和目的,行政決定的內容和法律根據合法。
3.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積極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法治有兩層含義:消極行政法治和積極的行政法治。消極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方式、程式和目的。積極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以自己的積極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這是法國行政法治原則的最新擴展。
行政法治原則是法國行政法的主要原則,行政法院利用該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廣泛的監督,對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無論是行政處理行為還是行政條例都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支配。但是,該原則的適用是有限制的,不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某些行為,主要包括政府行為和特殊情況下的行政決定。
政府是最好的法律老師,如果政府不能依法行政、不堅持法治原則,作為民主社會中公共意志集中體現的法律就會受到極大的破壞,由此可能導致的行政權濫用和恣意將使作為現代法治之基礎的民主制度受到威脅。人治是把法作為一種治民的工具,執法機關執行的是體現長官意志的命令和政策,而不是法。總之,離開了政府守法和依法行政,法治只會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