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歷史
清朝即在縣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
戰後
在中國大陸,在城鎮規劃和建設中官方常用的術語有“小城鎮”和“集鎮”。大陸自1980年代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以後,隨著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鎮建設納入縣級及其以上政府的統一規劃,一定規模的市鎮規劃設計與建設建立了相應的標準。
城鎮建設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鎮的設定缺乏統一規定,鎮建制過多。到1954年底,全境設有5400個鎮,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個,人口2000—5000的2302個,人口5000—10000的1373個,人口10000—50000的784個,人口50000以上的21個。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
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新的建鎮標準:
1.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定鎮的建制;
2.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
3.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4.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定鎮。
歷年建制鎮數量
中國大陸 歷年鎮數量列表
年份 | 鎮 |
1961年 | 4429 |
1978年 | 2173 |
1986年 | 10717 |
1988年 | 11481 |
1990年 | 12084 |
1991年 | 12455 |
1992年 | 14539 |
1993年 | 15806 |
1994年 | 16702 |
1995年 | 17532 |
1996年 | 18171 |
2000年 | 20312 |
2001年 | 20358 |
2002年 | 20600 |
2003年 | 20226 |
2004年 | 198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