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制鎮總體規劃應符合安順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
第三條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注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注重可持續發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在編制總體規劃時,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四條 安順市規劃管理局對九建制鎮實施管理。
第五條 在九建制鎮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建制鎮規劃的制定、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並組織評審。
第七條 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局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已經批准的規劃,確需改變的,應按法定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九條 在九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安順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建制鎮的規劃,並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條 建制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報建時須經所在建制鎮政府簽字蓋章。
第十二條 對重要、重大項目由市規劃局組織相關部門及建制鎮政府召開會審會審批;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由市規劃管理局或會審初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指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按審定的總平面位置圖確定規劃用地範圍,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選址申請,填報建設工程選址申請表及地形圖; (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收齊資料初審合格後報市規劃管理局。市規劃管理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以上程式,市規劃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方可向國土部門申請用地;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半年(從發證之日起),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自行作廢。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依據規劃設計條件設計的總平面圖,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 (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收齊資料後,報市規劃管理局,市規劃管理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上程式,市規劃管理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三)當建設項目撤銷或部份撤銷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相應撤銷。
第十六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及其它建設用地。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申請臨時用地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國土部門申請臨時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土地性質,確需繼續使用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使用。 國家建設需要時,無論使用期到否,建設單位或個人均無條件退回臨時用地,一律不給予補償。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規劃道路一側建設時,規劃用地範圍應從道路中線計算,納入用地單位或個人規劃範圍作為道路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或個人一併支付拆遷安置費或土地補償費,道路建設時不再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建制鎮規劃確定的綠化、道路、停車場、市政公用設施、人防工程設施、消防基礎設施、公共活動場所、體育、教育等用地,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挖砂取土、開山採石、填埋垃圾廢土、圍填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動,必須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拆遷、征地手續的,其建設用地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市政設施工程,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土地權屬證件,填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交按規劃設計條件設計的總平面圖。設計方案圖(施工圖)、效果圖,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註:設計圖紙須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收齊資料後,報送市規劃管理局,市規劃管理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上程式,市規劃管理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建設部門辦理招標和施工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半年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廢。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須經規劃部門放線,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後,經規劃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築規劃總圖設計和單體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技術規範、技術強制性標準。建築退讓距離按照本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設指臨時搭建、臨時使用的工棚、圍牆、周轉房、辦公房、營業房、售貨亭(棚)、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車庫(棚)、候車亭、廣告牌、宣傳牌及其他臨時性建設,臨時建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建設應自行拆除。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臨時施工工棚、施工圍牆、建築材料堆場等,必須在整體工程竣工後拆除。 國家建設需要時,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拆除臨時建設,一律不給予補償或安置。
第二十五條 臨時建設不得占用綠地、地下工程管線,不得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設施,不得影響建制鎮景觀、風景名勝,不得妨礙相鄰房屋的採光、通風、排水、使用。 臨時建設的層數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擅自改變建制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況,屬於違反建制鎮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一)未持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一書兩證”內容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性質的; (四)臨時性建設或紅線範圍內應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 (五)擅自買賣、轉讓用地或“一書兩證”的; (六)其他違反建制鎮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建制鎮規劃管理的用地行為、建設行為及其他違反建制鎮規劃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清查、處理,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及時依有關法律、法規填發《停工通知書》,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聽候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制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村委會應協助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應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在收費、辦證、驗線、核發有關批准檔案和證件等過程中,有瀆職、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及檢查、糾正、處理不及時,導致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發生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