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之總則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之總則》共有八大條主要規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實施建制鎮規劃,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房地產、市政公用設施、鎮容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制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不含縣城關鎮。
本辦法所稱建制鎮規劃區,是指鎮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和因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建制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建制鎮規劃建設要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促進鄉鎮企業適當集中建設、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服務。
第五條 建制鎮建設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民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 地處洪澇、地震、颱風、滑坡等自然災害容易發生地區的建制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建制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建制鎮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負責編制建制鎮的規劃,並負責組織和監督規劃的實施;
(三)負責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
(四)負責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房地產管理;
(五)負責建制鎮鎮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六)負責建市場、建設隊伍和個體工匠的管理;
(七)負責技術服務的技術諮詢;
(八)負責建設統計、建設檔案管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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