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諾

行政允諾

行政允諾指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承諾在相對人實施了某一特定行為後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屬的職能部門(如下屬財政部門)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

類型

行政允諾行政允諾

行政允諾行為在實踐中常見的主要有:允諾引資獎勵、允諾舉報獎勵、允諾國家工作人員辭職獎勵。

特點

1、行為主體的行政屬性。行政允諾行為的作出者為政府或其職能部門。
2、行為目的的行政性或公益性。行政允諾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行政職能,一般具有社會公益目的。
3、行為的單方性。行政允諾行為是一種單方的行政行為,是自己做出的一種單方承諾,它類似於懸賞契約中的“懸賞”行為。
4、行為的獎勵性。行政允諾行為大多含有獎勵內容。為實現行政目的或社會公益,只有允諾給予不特定的相對人以一定的獎勵,才能使不特定的相對人踴躍作為,才能真正實現行政目的或最大化地實現社會公益。
5、行為效力的非強制性。行政主體作出允諾,它實際上發出的是一種邀請,請求不特定相對人為一定行為,並允諾給予相應的“對價”。行政主體作出允諾,並不強制要求任何一個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它對這種行為持一種肯定和鼓勵的態度,並承諾對於有這種行為的人給予獎勵。
6、行為內容和程式上的自由裁量性。現行行政主體是否作出行政允諾行為以及作出怎樣的行政允諾,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均屬於行政主體自由裁量的範圍。當然這也是引致訴訟及立法中應加以規範的地方。
7、行為發生的臨時性或應急性。行為的發生往往基於某一臨時或特定事項,為實現某種行政目的的需要。如為破獲某一案件,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規定對於提供案件線索或抓獲犯罪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便帶有明顯的應急性質。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在制定規範性檔案時,一般也會限定其檔案的有效期限。如政府引資獎勵,一般會規定在某個時段的引資才會給予獎勵。
8、行為相對人的不特定性。行政允諾行為一般不會向特定的少數人作出,它面對的相對人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些人隱含在社會公眾中間。當然這並不排除行政主體可以限制某些人即使做出某種行為也不屬於行政允諾獎勵的對象。
9、相對人實施特定行為的非法定義務性及非法責性。即相對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行政主體要求實施的特定行為,也可以不實施該行為,相對人有自主決定實施或不實施該行為的自由。即使相對人有實施該行為的條件,但其不履行該義務在實際上也不能追究其行政責任。

司法規定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2號《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將行政允諾看作行政行為的一種,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訴訟案由。

司法審查

單純的行政允諾並不會引起訴訟,只有出現了訴訟才存在對行政允諾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行政允諾引致訴訟的前提就是出現了符合行政允諾設定條件的人,其要求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履行自己的允諾,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己的允諾(包括當事人認為的情況),從而引發訴訟。這種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爭議屬於行政爭議,應由行政審判進行處理。

行政允諾行為的司法審查包括:

1、對相對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行政允諾設定條件的審查;

2、對行政允諾內容本身的審查;

3、對行政主體是否適當履行行政允諾內容的審查三部分。

與行政契約和行政獎勵的關係

行政允諾作為一種單方行為,最終會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為行政契約,又因當事人要求行政主體履行允諾義務而包含行政獎勵,因此,可以說行政允諾與行政契約、行政獎勵密切相關。

行政允諾與行政契約是有區別的。行政允諾是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行政契約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經過協商後的雙方行為。由於行政允諾與行政契約的鮮明區別,所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其與行政契約並列為行政行為的一種。

行政允諾一般均會有獎勵內容,因此,其與行政獎勵也有一定的聯繫與區別。傳統的行政獎勵一般是指法定的,並且是由行政機關經過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人主動給予的,當然這也不排除符合條件的人申請行政獎勵的情況。從查詢法律、法規來看,中國地震局《地震行政執法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行政獎勵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特派稽核專員制度》等都規定了具體的行政獎勵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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