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內需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融通內需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融通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由國內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所驅動的優勢企業,分享中國經濟成長及增長方式轉變所帶來的收益,實現基金資產可持續的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的各類股票、權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重點投資於由國內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所驅動的優勢企業,根據經濟演進的規律和產業變遷的路徑,“自上而下”確定資產配置與行業配置比例,在行業配置下 “自下而上”精選個股。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慮到影響證券市場的巨觀經濟、利率水平與變化趨勢、行業運行狀況與發展、企業的盈利增長、盈利能力的變動趨勢及市場估值水平等因素,分析內需驅動型的權益類資產與固定收益類資產的相對吸引力,確定股票和債券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運用“風險調蓄”技術降低組合的波動性,提高收益水平。“風險調蓄”技術是融通公司在外部專家幫助下成功開發的投資風險管理工具,它基於對股票市場風險波動周期性的理解與把握,藉助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工具評估市場的風險程度,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股票倉位權重,平滑市場波動風險,降低組合的波動性,同時努力提高收益水平。
在套用風險調蓄的同時,本基金還採用海外市場通用的多要素分析法對市場狀況進行分析。盈利增長、估值、流動性和情緒是分析市場狀況的四個基本要素,所有對市場有所影響的因素都可以歸入這四個要素之中,通過對這些要素之間的關係及其對市場影響的深入分析,把握股票市場的趨勢變化。
2、行業配置策略
在政府刺激內需以拉動經濟發展的背景下,本基金主要投資與國內投資和消費需求直接相關的行業,以分享國內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所帶來的行業利潤的增長。根據行業所處的生命周期、行業的競爭結構、競爭結構的收斂態勢、行業景氣度變動情況、政府的產業政策等,對行業的相對投資價值進行排序,從而確定行業配置方案。
從對行業生命周期的判斷出發,結合對行業景氣狀況的分析,可以把各個行業分為不同類型:結構增長類行業、資產類行業、穩定增長類行業、周期增長類行業和恢復增長類行業。依據不同行業類型的關鍵因素,結合盈利增長狀況和估值水平,對不同的行業可以採取相應的投資策略,因而形成階段性的投資價值判斷和投資趨向。在此基礎上,採用組合管理的原則,以行業流通市值在指數中的自然權重為基準,確定行業配置的偏離程度。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行業子類積極配置的基礎上,堅持精選行業子類中優勢企業的擇股策略。本基金股票資產主要投資於治理規範、經營穩健、財務良好和盈利能力強的內需驅動型優秀公司。內需驅動型公司是指由國內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所驅動的上市公司,其主營業務收入中來自國內部分超過80%。
基金管理人運用“融通上市公司成長性評價體系” 選擇盈利能力較強且具有良好的長期成長前景的內需驅動企業作為投資標的。“融通上市公司成長性評價體系”具體包括行業發展前景及競爭格局考察、公司競爭力分析、公司可持續成長潛力評估及投資吸引力評估等四個層次,在初步篩選的基礎上,我們依據該體系篩選出投資備選股票。
只有滿足“規範、獨特、簡單、成長”特性的龍頭公司才有可能成為我們的核心資產,對這部分資產,我們將堅持長期投資原則,充分分享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和企業做大做強所帶來的巨大收益。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的主要目標是在保持基金流動性的基礎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並分散股票投資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包括可轉債)。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債券,將是本基金債券投資重點關注的對象:(1)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2)在信用質量和剩餘期限類似的條件下,到期收益率較高的債券;(3)風險水平合理、有較好下行保護的債券;(4)在同等條件下信用質量較好的債券。
此外,基金還將積極參與風險低且可控的債券回購等投資,以增加收益。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的前提下,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的基本面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估計權證價值,謹慎進行投資。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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